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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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45/ XXXXX2014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Construction building fire testing procedures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本稿完成日期:2014年1月3日)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5/ XXXXX2014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评估内容24.1消防安全合法性24.2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24.3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

2、程落实44.4建筑防火、疏散逃生设施94.5消防控制室及消防设施、器材94.6标识114.7电器产品、燃气用具124.8室内装修、建筑外墙保温材料124.9专职、志愿消防队124.10其他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124.11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135评估程序135.1总则135.2评估项目135.3资料审查135.4现场检查145.5对照判定166判定标准166.1总则176.2判定项目分类176.3直接判定186.4综合判定187评估报告19附录A(资料性附录)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样式20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

3、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出。本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广西本固荣消防安全评估有限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恒久安消防安全评估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乃华、常万森、罗晖、尹维、张博、黄海南、王成栋、冯娟、胡守华。52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程序及判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体系及运行情况的评估及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

4、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标 152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DB45/T 989 建设工程消防检测规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5、火灾高危单位本标准所称火灾高危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a) 建筑总面积20000 m2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b) 建筑总面积10000 m2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c) 建筑总面积2500m2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d) 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床位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e) 单个厂房建筑面积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而且同一时间用工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f) 总储量1000 m3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6、总储量5000 m3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3000 m2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及可燃纤维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10000 m2以上储存其他可燃物质的仓库、堆场;g) 建筑高度50m以上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h) 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i) 单机容量300000kW以上或者规模容量800000kW以上的大型发电厂;j) 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建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2评估依据本标准,对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的综

7、合性检查、评定。3.3单项本标准第4章中作出规定的每项条款,是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过程中的基本检查项目。3.4关键项(A)本标准第4章中作出规定的重要条款,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关键要素。3.5一般项(B)本标准第4章中除关键项以外作出规定的条款,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一般要素。3.6不符合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不能满足评估标准具体条款的要求。3.7有缺陷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偏离评估标准具体条款的要求,影响单位的消防安全。4 评估内容4.1 消防安全合法性4.1.1 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公共聚集场所,应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核、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合格,并取得相关法律

8、文书。4.1.2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投入使用、营业前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并取得相关法律文书。4.1.3 建筑物和场所的实际使用情况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与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时所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4.2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4.2.1 总则单位应根据生产、使用、经营、储运等环节的实际,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打印或装订成册,并及时修订。4.2.2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培训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形式、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等内容。4.2.3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明

9、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等有关内容,并建立防火巡查、检查的统一表格。4.2.4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并保存记录。对安全出口、楼梯间等疏散设施应统一编号并建立相应的台账。4.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明确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火灾与故障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资质要求等内容,建立值班记录并保存。4.2.6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等内容,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台账、记录并保存。4.

10、2.7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包括火灾隐患认定、处理、报告和整改监控流程、整改责任和防护措施等内容,建立火灾隐患登记、整改记录并保存。4.2.8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施工器材登记、施工人员资格、用火用电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防护措施、发现问题处置程序等内容,根据实际建立用火、用电审批、实施人员、监护措施、处置措施等内容的工作记录并保存。4.2.9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登记程序、火灾或爆炸危险性、发生事故处置程序和措施、预防措施等内容,建立记录并保存。4.2.10 专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1、明确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和职责、接警出动、训练方式、考评方式、奖惩方法等内容,建立人员登记台账、装备配备台账和培训训练记录并保存。4.2.1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明确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方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救护和防护、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频次、演练记录、改进方法等内容,建立记录并保存。4.2.12 燃气、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检查工具、检查频次、发现问题处置程序等内容,建立记录并保存。4.2.13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方法、奖惩办法等内容,建立记录并保存。4.2.14 其他必要的消

12、防安全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4.2.15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4.2.15.1 消防设施操作规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防排烟设施、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规程。4.2.15.2 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操作规程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制定电气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操作规程。4.3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4.3.1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消防工作领导机构4.3.1.1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4.3.1.2 单位应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

13、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3.1.3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应于10 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确定、变更后,应传达到每名员工,并于3 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4.3.1.4 单位应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保证消防工作的队伍建设、日常管理、隐患整改、资金投入等事项满足消防安全需要。4.3.2 消防工作职能部门4.3.2.1 单位应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并传达到每名员工,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负责,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a)

14、统一管理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设施、器材、标志;b) 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消防安全危险行为;c) 每月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d)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e) 对新上岗员工及时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全员消防安全培训;f) 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g) 指导或管理专职、志愿消防队工作;h) 单位授予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4.3.2.2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单位消防工作,或将部分消防工作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的,由受托方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应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专门机构履职情况。4.3.3 消防管理

15、人员4.3.3.1 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确定至少1名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4.3.3.2 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应确定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验与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其数量应与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相适应。4.3.3.3 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4.3.4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4.3.4.1 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a) 可燃物品的仓库,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b)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仓储、经营场所;c) 燃气、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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