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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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制度(2009 年7月5日四届一次董事会制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

2、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报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 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

3、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公司如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委、外管局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 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定期报告统计报表。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及时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登记、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知情人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码以及获取信息的时间。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

4、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以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得选择上述期间进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内容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

5、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每个会计年度,公司应至少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一次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年审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上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

6、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并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

7、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同时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二) 公司累计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 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 (四)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 公司对外证券投资情况

8、; (六) 独立董事认为年度报告中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

9、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一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

10、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相关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

11、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浙江证监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每两年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在审计委员会审

12、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半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内容 第二十九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之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其年度履职情况向董事会作汇总报告,包括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 披露薪酬的审核意见。如公司已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还应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等出具核实意见。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组织编制。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年度

13、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在预约得到确认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编制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并发出通知,要求董事会下设的相关委员会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各附属企业、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上述材料

14、提供义务人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供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有关材料。如因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在董事会办公室发出定期报告工作计划通知后,及时审核需披露的财务数据,书面确认后指定专门的财务人员配合董事会秘书填制定期报告系统等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接到董事会秘书的指示后应根据相关部门或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初审,董事会秘书应以书面形式将各方初审意见汇总后反馈董事会

15、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述意见修改后按有关议事程序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相关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非确认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经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共同签署的比较式财务报表及董事长签署的书面文件,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报送平台向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送经审核后的定期报告相关披露文件。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保存年度报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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