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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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常理工200533号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范学院管理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规范;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第三条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重在教育,重

2、在挽救,具体分析,慎重处理的原则。第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院系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在察看期有立功表现的,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在察看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再犯错误者,开除学籍。第六条 学生有扰乱校园秩序或社会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书写、张

3、贴大小字报,投递、散发传单,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煽动闹事;扰乱校园教学和生活秩序或社会秩序,影响、破坏安定团结。2、成立、加入非法组织、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参与非法传销,出版非法刊物。3、在校内传播邪教,搞封建迷信,进行宗教活动。4、严重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1、受到公安机关以裁决书执行的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送劳动教养或被判处管制、拘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第八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详见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第九条 在学院公共场合吸烟、喝酒,并有损大学生形象者,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其他方式挑动打架的):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

5、以上处分。3、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6、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妨碍案情调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7、指使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打架斗殴者,按其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严禁赌博和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对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

6、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邀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收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在场围观、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5、重犯者(曾因赌博受过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二条 吸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凡有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凡持有、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四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

7、列处分:1、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上撰写、散发歪曲事实或诽谤侮辱他人或反动、黄色等内容的文章、信息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网络并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尚未构成犯罪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

8、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8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作案总价值在人民币800元以上(含800元)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屡犯(三次以上)而总价值不满人民币8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屡犯且总价值在人民币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窝赃、销赃者按其所得赃物价值按上述第1至第3款规定处分。5、盗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6、对团伙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与者,按上述第1至第3款规定处分。7、对敲诈勒索者,按第1

9、至第3款规定处分(以开除学籍为限);对团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与者,按上述第1至第4款规定处分。8、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9、胁迫、教唆他人偷窃、诈骗者,按上述第1至第3款规定处分。10、偷窃、诈骗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侮辱、妨碍、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者,或威胁他人安全,或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包括私看他人电子邮件)、电报者,其情节和后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泄露国家机密和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构成犯罪者,视其具体情况和

10、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将校徽或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在学生寝室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电器者,或私接、移动、破坏电源线路者,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者,一经发现当即没收违章用具,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如因此而引起火险、火警甚至火灾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构成刑事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违反住宿规定的处理:擅自留客住学生宿舍者,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住宿生夜不归宿者,给予院系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

11、,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住宿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婚男女租房同宿者,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非有意损坏公私财物者应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价值在200元以内者,通报批评,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者,依照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食堂、会堂等公共场所往墙上拍球、踏脚印、在墙上、桌椅上乱涂乱画和乱吐胶姆糖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1、少于10学时,责令其检查;2、累计达10学时,通报批评;

12、3、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4、累计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累计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6、累计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7、5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擅自离校出走者,后果、责任自负,学校以旷课论处,参照以上条款给予校纪处分。第二十三条 异性同宿者、未婚先孕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学期中,受到院系通报批评者降低奖学金一个等级;受警告至记过处分者,停发奖学金五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奖学金十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不能参加评优。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比照相近条

13、款作出处理。第二十六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和权限:1、处分违纪学生必须认真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材料完备。2、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3、记过以下处分由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定。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系及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院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4、系、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学生入学前所在单位。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5、记过以下处分决定,由系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由学院公布。对学生开

14、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6、系与学院对学生处分意见不一致时,按学院意见处理。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的学生,由学生处协调处理。7、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处分材料的呈报、归档由学生处负责。第二十七条 关于学生申诉的处理。1、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2、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

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4、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5、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二十八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系、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提前或按期解除察看期,均需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提出具体考察意见,同时填写解除留校察看呈报表,并附具体考察意见、学生申请书,报学生处审核,经学院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九条 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年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该生受处分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或地方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院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换发毕业证书。受留校察看处分满半年,因表现突出而提前解除察看期的,毕业时可准予毕业。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三十二条 非全日制学生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授权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第三十五条 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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