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食品安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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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注食品安全关爱生命健康-小议食品安全问题 新闻事件背景回放2008年三鹿事件发生后,网络上出现了有关对食品安全的一些调侃:1、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 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 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 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 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 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 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 而三鹿事件又让同胞知道了三聚氰胺的化学作用 2、外国人喝牛奶结实了 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了3、日本人口号:一天一杯牛奶,振兴一个民族 中国人口号:一天一杯牛奶,震惊一个民族 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中一干涉案人员最后被依法严惩,田文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2、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生产、销售 “蛋白粉”( 掺含三聚氰胺)的被告人高俊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透过三鹿“毒奶粉”事件,以数万名儿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给中国上了一堂生动的食品安全教育课。事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乳制品行业等都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做出了各种承诺和表态。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并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有越演越烈之势。仅2011年以来多个地方再度曝出食品安全问题,河南瘦肉精事件闹得沸沸扬扬,10年间瘦肉精屡禁不绝;随后重庆“毒花椒”事件、广东中山墨汁粉条事

3、件、湖北宜昌“毒生姜”事件、辽宁沈阳毒豆芽事件、江苏丹阳西瓜膨大剂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以及最近席卷全国的地沟油事件 风起云涌的食品安全事件,像一双双粗重的钢琴手,一次次肆虐地撩拨人们敏感的神经,更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关注。前国务院总理朱镕基4月22日在清华大学演讲末尾,谈及食品安全,朱镕基尖锐地说了句:“食品工业,现在什么敢吃啊?吃什么都有致命的添加剂。”胡锦涛总书记4月底在天津考察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时谆谆叮嘱大家: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你们是食品安全的守卫者,一定要坚决执行食品安全法,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吃上放心的

4、食品。温家宝总理则斥责这些恶性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以上表态均已显示政府高层已经真正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已是一种国家乱象,食品治理与维稳相关,刻不容缓。然而社会公众却认为:在历次食品安全事件中,我们听到了道歉,但没看到更多人受严惩;我们听到了表态,但没看到具体的解决措施;我们感受到了沉痛和反思,但没看到这些转化成更强大的改革推动力。于是公众从生气到愤怒、再到无奈和漠然,人们在反复遭遇打击时,通常都有这样的心路历程。大众心态正经历从愤怒到无奈的微妙过渡,更多人面对这些新闻的反应却是见怪不怪、无奈调侃。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层出不穷的一件

5、又一件事情的背后,暴露了太多太多的问题。如此以来,我们应当回头审视,我们曾经以生命为代价的教训,究竟有多少被汲取,又有多少被遗忘。以前经济条件不好“没得吃”,现在生活富裕了反而“不敢吃”,我们苦苦追问,在达到温饱之后能否解决吃得好、吃得安全的要求?(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针对“你最担忧的安全问题是什么”,前一段时间新浪网调查结果显示,30.7%受调查者认为是食品安全,位居第一。据记者走访发现,当前食品安全存在“四宗罪”,最令消费者感到担忧。 一宗罪:“药你命”。蔬菜、水果残留农药超标,部分食品中非法使用、滥用添加剂,危害消费者健康。 二宗罪:“黑心肠”。每年有大量食品从“黑作坊”“黑工厂”“黑

6、市场”“黑窝点”流向市场,环境脏乱差,生产不规范,质量不达标。 三宗罪:“假面具”。部分食品生产、销售者“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变着花样对食品弄虚作假,令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 四宗罪:“玩概念”。各种贴着高科技标签的转基因食品、纳米技术食品、有机食品等大行其道,其中不乏模糊标注、不规范产品,往往使普通消费者不明就里花钱,稀里糊涂消费。谈及如何根治“四宗罪”,受访消费者有“三盼”:一盼杜绝“软监管”。二盼食品行业重建诚信体系。三盼自身提高监督和维权意识。(以上信息来源自2011年9月9日现代快报) 就食品安全问题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问题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问题食品已从过去的粮

7、油肉禽蛋菜、豆制品、水产品等传统主副食品,扩展到水果、酒类、干货类、奶制品、炒货食品等,呈立体式、全方位态势。二是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已从食品外部的卫生危害走向了食品内部的安全危害。过去只注意食品细菌总数,现在是深入食品内部的农药、化肥、化学品残留。三是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多样、越来越“深入”、手法越来越隐蔽,从食品外部的走向内部的、从物理的走向化学的。从曝光的有毒有害食品看,犯罪分子制毒制假手法花样翻新、五花八门,难以想象,已到了“不怕你做不到,就怕你想不到”的地步。(二)产生原因来自权威部门的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有关部门共检查各类食用农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单位3552万

8、户次,查处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8人,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单位10万余家(来源新华社2011年5月5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介绍,去年9月以来,最高检共对76件重大影响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进行挂牌督办。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37件57人,其中渎职犯罪者39人(来源自2011年5月23日法制晚报)。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的整顿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有毒食品的“生命力”并没有明显衰退的迹象,为何食品安全事件依然频现? 有毒食品层出不穷,完全无视从中央到地方的三令五申,成为“

9、打不死的小强”,这其中既有制度缺失、执法不严、官员政绩等因素,更有道德因素。 经过分析比较,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没有行业准入门槛,生产经营者良莠难分,特别是原来食品免检制度的存在,放任企业胡作非为,留下了诸多监管空白。加上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较轻,不痛不痒的起不到“杀鸡儆猴”的效果,现在我们是“拔鸡毛给猴子看”,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这使得许多企业存在侥幸心理。 2、多头监管,执行不力。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一种“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导致食品安全管理出现条块分割、沟通不畅。由于这些部门管理体制不同,人、财、物的主管部门各有其主,因

10、此,“机构云集”增加了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难度。多个部门监管一个方面的事务往往需要政府协调,提高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分分合合的历史表明,国家建立独立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思路似乎并不十分清楚,这不仅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力,更造成了问责不明确的弊病。 3、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与国际标准不能接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结构设计不够合理,对标准的深人研究不够,部分标准的实施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等。如7月修改出台的乳业行业标准就被专家评价为“倒退了25年,堪称全球最差”,并称中国被“个别大企业绑架,是全球最差标准”。 4、政府监管食品安

11、全需要运用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政策工具,目前政策法规不健全,无法做到法规化,制度化,缺乏长效机制。面对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往往采取“救火”式的治理,哪里发生问题治哪里,事情过后“刀枪入库、马放南山”。从而导致制假售假屡治不绝,屡禁不止,甚全有愈演愈烈之势。 5、财政投入不足,检测机构资源配置不合理。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不足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国家财政投入的不足,引发了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国家急需的部分检测项目能力不足。如食品中不明有毒有害物质的鉴定技术、违禁物品、 激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二恶英、疯牛病的检测、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等,监督检验能力与国际水平差距逐渐加大,制约了食品卫

12、生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利益驱动导致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产生偏差。如有的执法机构偏重于有经济利益的执法行为,以罚代刑、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监督执法工作时紧时松,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有的甚至为不法经营者充当保护伞。三是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和技术人员配备不能适应监督工作开展的需要。 6、食品生产和经营者诚信缺失,道德观扭曲。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眼睛盯着的只有钱,丧失道德底线,他们当中的很多人不顾法律禁令,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屡禁不止。目前,不管政府部门还是消费者掌握企业食品卫生质量的信用状况难度很大,很难起到消除信息不对称、鼓励守信者、打击遏制失信者、追溯责任、形成诚信经营氛围的作用。白岩松在微

13、博上发表的一段话很值得我们深思:我们现在都是原告,也都是被告。卖猪肉的人用夹杂瘦肉精猪肉挣来的钱,兴高采烈地出来买馒头,没想到馒头被别人染了色;然后卖染色馒头的人出来给孩子买奶粉,里面有三聚氰胺。每个人都在害别人,每个人都是受害者,这是一个恶性循环。二、消费者个体维权的困境尽管监管部门一再呼吁市民要对食品问题主动举报,但由于对监管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存在不信任情绪,加上这些部门往往奉行“谁投诉、谁举证”的原则,导致普通市民往往无能力或不愿花费精力物力在举证方面,没有相关民间组织为依托,普通市民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效果非常有限。1、繁琐的民事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制度性缺失也使得消费者维权

14、之路存在诸多困难。食品安全纠纷多数是规模性的群体纠纷。虽然在我国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可以采取的诉讼形式有一对一的诉讼、共同诉讼、第二人参加的诉讼和代表人诉讼等,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些诉讼形式都有其现实问题。不仅因为大规模单个诉讼,影响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对于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解决并非最合适的法律模式。还因为我国集体诉讼制度是一个立法空白。集体诉讼制度设计出现的空白,也给我国消费者维权方式的选择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繁琐的诉讼程序、漫长的诉讼时间和高额的诉讼成本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目前食品安全纠纷在法院诉讼中仍然作为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需要

15、对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及因果关系等提供证明。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种过重的负担。另外,食品安全问题损害的一般是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利益,漫长的诉讼时间对消费者而言不仅是医药费难以获得及时赔偿的问题,而且还是一种精神上的痛苦。 2、消费者维权面临技术障碍食品安全纠纷所涉及的各种复杂的专业检测、认证决定了势单力薄的消费者难以独立地与生产经营者通过和解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当消费者提出食品不符合基本安全标准的主张时,生产经营者可以轻易地以其他同类消费者没有发现问题而予以否认。消费者个人很难提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这使得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谈判过程中更加被动。即使有一些消

16、费者联合起来与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协商,生产经营者出于声誉考虑可能会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这种补偿也很难说是公允的,而且食品安全的问题仍然存在,生产经营者与潜在的消费者之间的食品安全纠纷仍未得到解决。3、消费者维权组织的作用尚待加强 消费者协会作为专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性组织,难以有效发挥民间调解的作用。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只是为纠纷解决提供一个平台,并不掌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因而难以消除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经济实力和信息占有量的差距。消费者协会的调查虽然能够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力,但是并不具有强制力。这样,寄希望于消费者协会来平衡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力量以更加公平地解决纠纷的预期也很难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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