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责任追究制度53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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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 限 公 司 编号:QG/ZG02-003-2010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版本:01)拟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2010-09-01发布 2010-09-01实施 名 称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文件编号QG/ZG02-003-2010版本:01生效日期2010-09-01页数1/31.目的为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全面落实质量管理和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客户满意。2.范围适用于众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与质量相关的人员。3.职责3.1总经理负责各部门间质量责任的划分。3.2质量部3.2.1负责公司内外质量责任的统计和提出。3.2.2负责公司轻微和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3.3制造部及其它责任部门负责

2、本部门内部质量责任的追究和落实。3.4财务部 3.4.1 负责质量事故经济损失核定。3.4.2负责公司质量成本的核算分析工作。3.4.3负责质量处罚的实施和质量奖励的兑现。4.规定4.1直接经济损失4.1.1可返工返修的,其返工返修的费用支出总和为直接经济损失。4.1.2造成报废的,其报废的原材料损失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4.1.3因工作失误而造成返工返修、报废等,所支付的费用总和为直接经济损失。4.2低级质量问题指未按操作规程或工艺技术要求操作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如:(1)材料用错;(2)技术工艺文件(图纸)用错;(3)无工艺技术文件(图纸)加工;(4)漏加工;(5)造成加工产品存在明显外观缺陷

3、;(6)型号不符;(7)混料;(8)错漏装。4.2质量问题等级划分4.2.1轻微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大于300元的质量问题,为轻微质量事故。4.2.2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300元,小于或等于1500元的,为一般质量事故。4.2.3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500元,小于或等于5000元的,为重大质量事故。4.2.4特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5000元的,为特大质量事故。4.3质量责任追究原则4.3.1对于轻微和一般质量事故,由质量部负责调查,草拟处理方案,制造部会签,质量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4.3.2对于重大或特大质量事故,由总经理负责调查处理。 4.3.3质量事故处理按

4、直接经济损失的70%追究到相关责任人;属于低级错误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0%追究到相关责任人。4.3.4对于一般及以上级质量事故,其直接责任人应在24小时内提交质量事故原因分析报告,未提交报告的加重处罚20。名 称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文件编号QG/ZG02-003-2010版本:01生效日期2010-09-01页数2/34.3.5对于发生质量事故欺瞒不报的、损毁追溯证据的,按处罚标准加倍处理。4.3.6对个人质量责任的追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大于2000元的,以2000元为限或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4.4质量责任具体规定4.4.1生产人员对各自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4

5、.4.2未按以下程序操作的,生产人员及班长应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生产人员首先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班长复检后在工序流程卡(生产日志)上签字确认,再交专职检验员检测,检验不合格的由生产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班长再确认,检验员再检,直至合格。4.4.3工序质量责任的确认:下工序有义务检查上工序流入的产品质量,发现不合格品应将不合格品选出,否则视为本工序造成的不合格(难以发现的尺寸错误除外)。挑选出的不合格品由班组长通知检验员确认,并从上工序计件产量中扣除,计入本工序挑选人员。4.4.4生产人员造成的不合格品,除不计入计件产量外,还应自行返工返修,否则按造成废品处理。4.4.5办公室应适

6、时组织对新员工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在试用期内的员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其个人质量责任的40%转为班组长承担,个人质量责任的20%转为办公室相应负责人承担。4.4.6生产人员若因未送检确认,而自行生产造成的质量事故,应全部承担相应质量责任。4.4.7工序检验员若结论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检验员承担相应责任的50%,操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30%,班组长承担相应责任的20%。4.4.8首件检验合格后,在加工过程中再发生批量不合格,则由操作人员、检验员、班组长各承担相应责任的70%、15%、15%。4.4.9检验员未按规定要求检验,或自身原因造成漏检的,由有关检验人员承担相应质量责任。4.4.10由于

7、技术人员图纸设计错误、信息传递错误等造成质量事故的,由有关技术人员承担相应质量责任;若客户图纸本身错误,则由相应技术人员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5%。4.4.11工艺展开图错误、工艺流程错误、有关工艺要求错误等造成质量事故的,由有关工艺人员承担相应质量责任。4.4.12由于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公司质量损失的,由进料检验人员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65%,采购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35%;未经检验的,由决策人员承担相应质量责任。4.4.13外协加工件检验人员结论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的,由该检验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65%,外协管理员承担相应责任的35%;未经检验的,由外协管理员或决策人员承担相应质量责任。4.4.14由

8、于业务部信息传递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的,由业务部承担相应质量责任。4.4.15由于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要求,超越职权范围进行指挥等造成质量事故的,由相应管理人员承担质量责任。4.4.16由于保管贮存不当、野蛮装卸、运输不当等造成质量事故的,由相应责任人承担质量责任。4.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可返工、返修的不合格品应在核定期限内完成,未完成的按报废处理,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4.6造成批量性不合格且达到一般质量事故等级的质量责任从最初责任者向上追究三级,共同承担质量责任,相应比例为60%、25%、10%、5%。4.7在质量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同时参考产品加工周期、加工数量、加工难度、损失大小、给客户造成的影响程度等相关因素。名 称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文件编号QG/ZG02-003-2010版本:01生效日期2010-09-01页数3/34.8质量事故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在3天内完成调查、处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周。5.本制度由总经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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