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事务民主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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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级事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为加强党委、政府对村级组织的领导,增强村级组织的战斗力,进一步规范村级事务管理,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堵塞工作漏洞,规范干部行为,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财务管理第一条 货币资金管理(一)村级各项收入统一由村会计凭镇农经站统一发放的专用收款票据收取,不得使用其它票据,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不得插手管理现金。(二)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1000元,并由会计或出纳管理,超限额部分存入农经站管理。(三)收取的大额现金(一千元以上)应在二日内送农经站,收取的小额现金必须在一周内上交,同时须携带农经站下放的统一收据。严禁“坐收坐支”现

2、象发生。 (四)各村未及时入账的统计工作由镇农经站负责,农经站每季度将结果报镇纪委。年终由农经站统计全年村报账情况并根据报账情况适当扣除村干部和会计的奖金。第二条 资金支取(一)村集体因事确需支取资金的可以申请在农经站支取代管资金。村集体提出资金支取的申请后,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即支部书记、村主任、包村干部、包片领导、主管农经工作副镇长依次签字后,报镇长审批同意后,方能支取。支取一万元以上的须有镇纪检书记签字方可支取。(支取工程用款项须有六步决策法复印件。)(二)各村支取代管金须在一个月内将开支票据报到农经站。对大额支出,报帐时要符“六步决策法”程序表,否则农经站有权不予报帐。对资金支取后不能

3、及时报帐的村,镇农经站应及时向领导反映情况。农经站每季度向领导提供资金支取情况说明,对开支较大的由镇纪委检查决策程序。第三条、票据及报帐制度(一)各村支出的票据必须做到“四章五有”,四章即:对方单位公章、经手人手章(签字)、村书记主任审批签字、民主理财小组签字、镇包村干部签字、镇包片领导签字;五有:有日期、有名称、有数量、有金额、有用途。否则,农经站不予报帐。(二)各村采取“月报帐、季公开”制度。每月的2日至10日为各村会计报帐时间,各村会计尽量提前报账,镇农经站要统筹安排好各村报帐工作。每季度结束后的下月初110号为上季度财务公开时间,农经站负责村级财务公开的打印工作。(三)每月1日为村理财

4、小组工作日。1日前由村会计将票据整理好,1日当天由理财小组审票并签字。(各村可根据具体情况定)报账明细表由理财小组长及成员共同签字(5人中半数以上即可),小组长须在所有票据上签字。(四)村集体向个人借款及村干部垫付资金必须开具收入票据并入账,各村集体资金不许外借。会计每月借款、垫付资金情况造表,由书记、主任签字后上报到农经站分管会计手。未上报备案的借款,在以后的支出中不予报销,由个人承担,谁经手谁负责。(五)各村村干部一律不准以各种名目发放奖金。村委、支委享受误工补贴,全年不得超过2000元。误工补贴按照实际情况造表发放。(六)各村用工严格控制,标准不得超过每天40元;具体用工多少要登记造表,

5、注明工时、钱数,报账使用农经站下发的小工费报账单。对暂不能支付的工费,各村每月要将用工情况上报农经站分管会计处备案,作为以后开支的依据,未备案存档的小工费在以后开支中不予认定、入帐,费用由各村干部自行承担。用工标准超过40元的,由镇纪委书记签字。(七)各村饭费严格按照纪委规定实行零管理;不允许非生产性出租车费发生,生产性出租车费开支由镇纪委书记审批。每月补给各村主要干部(书记、主任)固定电话费60元(即每人每月30元),由村造表列支。(八)购置物品或办公用品,在所购物品的价格和质量基本一致情况下,能在本区购买的不得到外地购买,票据后要附有具体物品明细和数量、金额,否则农经站不予下账。(九)工程

6、类支出:如修路、安装自来水、挖渠、安装路灯、建广场等,工程款超过3万元的必须由承包方开税票(税金由承包方负担),并附合同;3万元以下的工程款可以不开税票,但必须有合同;村队没有向外发包的自建工程,用料单要注明单价和数量。(十)支出票据超过2000元的除有包村干部、包片领导签字外,还须有镇纪检书记和镇长签字,并附“六步决策法”复印件。(十一)村队收取的押金要入账。(十二)各村小工费发生时,各村要开具二联单即一份村队留存、一份交给出工人保存,待发放小工费时又出工人拿出单据领取小工费,并在小工费支出单上签字,二联单要注明用工具体日期及工种,二联单要盖有公章、村队经手人及出工人同时签字方可有效。第四条

7、 村里产生的各种收入不在规定时间内交镇农经站代管。发现一次未及时入帐坐收坐支的,根据数额大小最低扣会计工资100元,书记、主任200元。发现二次未及时入账的将对会计进行撤换,二次以上的对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戒免三个月,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不报帐的按贪污处理,书记、主任职务自行解除。第五条 因会计原因导致每季度10日前不能报账的,每次扣发会计工资100元。连续出现此类情况,及时调整财会人员。第六条 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要积极支持会计的工作,对所列支出要坚持先沟通再支出的原则,票据要及时签字。由于村干部原因造成报帐和村务公开工作延误的,每次扣责任人200元工资。连续二次以上的,对村支部书记、主任给予撤

8、职或戒免处分。第二章 民主管理第七条 村主要干部要掌握“六步决策法”程序的范围、步骤、内容和注意事项。第八条 村级重大事项(如修路,自来水安装,土地、鱼池的发包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支出在元以上的事项)必需按“六步决策法”程序进行决策。第九条 对村内重大事项未履行“六步决策”程序的,或履行程序不到位的,以及在决策中弄虚作假,每出现一次对村书记、主任给予撤职或诫勉处理。第十条 因未发行“六步决策法”而引起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对村书记、主任给予撤职或诫勉处理。第三章 会议规定第十一条 村级党组织的有关会议由支部书记负责召集;群众自治组织的有关会议由村主任请示支部

9、书记同意后负责召集。第十二条 村内重大会议,需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前三天通知与会人员,并填写回执存档备查。第十三条召开各种会议,参加人员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形成的决议方可有效。第十四条村内召开重要会议需事先请示包村干部、包片领导,由包村干部参加会议。第十五条无故三次不参加会议的党员,由镇党委进行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第十六条无故三次不参加会议的村民自治组织成员,(包括村民理财小组成员、群众代表、监督小组成员等)视为自动放弃该职务,由镇党委决定是否进行补选。第十七条按时出席镇党委、政府组织的各种会议,并坚持签到,每出现1次事、病假,扣工资元;每出现1次迟到、早退,扣工资0元;无故不参加会议

10、的一次扣工资0元,超过三次视为自行解职。第四章 合同管理第十八条 村级向外发包的,首先由村两委会制定发包方案(包括承包期限、定价等)并走“六步决策法”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待政府批准后,在村公示三天后方可发包。第十九条 村集体向本村或社会发包机动地、废弃地、果园、养殖小区、经济林、集体资产出让和各种工程等必须签订合同。第二十条各村凡需要签定合同的事项,在征得包村干部和工作片的片长同意,并按“六步决策法”程序通过后,由村委会向镇合同监管中心提出申请,由合同监管中心对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进行监管。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应提前将项目发包时间、地点通知合同监管中心,合同监管中心派工作人员到现场监督指导。第

11、二十二条 村级进行土地流转的要求走“六步决策法”并到农经站进行合同鉴证,要求携带六步法的第四步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地块位置图。对于承包地到期的由村会计将情况报到合同监管中心或农经站。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中农业项目的承包期限规定:机动地一般13年(设施农业合同除外),新栽植的经济树木一般为1015年,经济林发展要符合区、镇林木发展规划,否则镇、村有权进行处理。养殖水面的承包期限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民主确定,不准私自挖取水面周围的土地,扩大水面面积。养殖小区的建设要符合镇区发展规划及要求。第二十四条 项目发包后,村委会和中标人共同起草合同草案,合同监管中心负责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在确认无误后双方方

12、可签字盖章。对重要合同,合同监管中心应协助双方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第二十五条 生效的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村集体、当事人、合同监管中心各保存一份。第二十六条村集体未经监管擅自签订合同的,违反一次,扣除村主要干部一个月工资,并向党委、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违反两次及两次以上的,扣除两人全年奖金。给村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村支书给、村主任予撤职或诫勉处理。第五章 其它规定第二十七条 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支部班子要加强团结,村委会等配套组织要紧紧围绕支部开展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及临时性工作的,或在关键时期未经审批私自外出的不称职干部,镇党委将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八条 抓好计划生育

13、工作。全年出现1例计划外出生,且不能全额收缴计划生育抚养费的,扣除计生专干半年工资,扣除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3个月工资;出现2例或2例以上计划外出生,扣除上述3人全部工资,并给予撤职或诫勉处理。第二十九条保持基层稳定的社会秩序。全年每出现1例进津、京个人信访或出现1例区级以下的群体访(5人以上),扣除支部书记、村主任每人一个月工资;出现1例进津、京群体访,扣除支部书记、村主任每人三个月工资;重信重访,视情节同时给予组织处理。第三十条对违章建筑、破坏耕地等违反土地法现象不制止、不上报的扣除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一个月工资;私自批房基地,指使组织破坏耕地的对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给予撤职或诫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临时性重点工作及各项决策抵制、推脱、扯皮,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影响全镇整体工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或诫勉处理。对重点工作(如设施农业发展、环境卫生整治、重点工程征地等)做出贡献的,经镇党委、政府年底考核,给予相应奖励。第三十二条村级干部违反本规定以外的制度或规定,由镇党委、政府研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组织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注:划横线部分为新增加和应该注意的重点内容,敬请关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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