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业务及损失业务准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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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解读目 录第一篇 总则解读1第一讲 制定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1一、总则规定解读1二、汇算清缴业务准则适用范围2三、损失业务准则适用范围3第二讲 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业务的准备工作要求4一、了解业务环境和承接条件的规定4二、业务环境具体内容的说明4三、承接条件内容的说明5第三讲 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业务的鉴证对象7一、鉴证对象和鉴证对象信息的规定7二、汇算清缴鉴证对象内容的含义8三、财产损失鉴证对象内容的含义8四、汇算清缴鉴证对象信息的含义10五、财产损失鉴证对象信息的分类10第四讲 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的评价标准11一、鉴证评价

2、标准的规定11二、鉴证评价标准的分类11三、运用标准特征对鉴证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价13四、法定鉴证标准与其他鉴证标准的选择次序15第五讲 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的证据16一、所得税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证据的规定16二、职业怀疑态度16三、所得税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证据16四、重要性原则和法定性原则19五、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20六、汇算清缴证据的获取21七、财产损失证据的获取22八、执行鉴证业务的程序选择22九、收集、评价鉴证证据23第六讲 鉴证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24一、鉴证工作记录24二、编制鉴证工作底稿25三、复核汇算清缴鉴证工作底稿25四、复核财产损失鉴证工作底稿26第七讲 汇算清缴

3、和财产损失鉴证报告28一、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对鉴证报告的规定28二、出具鉴证报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9第二篇 财产损失鉴证实务30第八讲 货币资产损失鉴证实务30一、现金损失的鉴证30二、坏账损失的审核30第九讲 实物资产损失鉴证实务33一、存货损失的审核33二、固定资产损失的审核35三、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核37第十讲 无形资产损失鉴证实务38一、损失业务准则对无形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规定38二、无形资产损失鉴证的程序选择39三、计算无形资产确认损失金额应关注接受投资的计假差异39第十一讲 投资损失鉴证实务39一、损失业务准则对投资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规定39三、投资损失会计与税

4、务处理方法不同41四、计算投资损失应注意投资减值准备41第十二讲 其他资产损失鉴证实务41一、资产评估损失的审核41二、搬迁、征用资产损失的审核42三、担保资产损失的审核43四、抵押资产损失的审核43五、出售住房损失的审核44第十三讲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鉴证实务45一、损失业务准则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鉴证业务的规定45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鉴证的程序选择46三、应注意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47四、呆账损失的申报期限及需报送的资料47第三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实务47第十四讲 收入鉴证实务47一、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47二、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48三、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53四、补贴收入的审核54

5、五、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55六、投资收益的审核58七、营业外收入的审核65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66第十五讲 成本费用鉴证实务69一、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69二、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73三、其他业务支出的审核76四、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77五、营业外支出的审核77六、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78七、期间费用的审核79第十六讲 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鉴证实务81一、资产82二、负债83三、所有者权益84第十七讲 纳税调整与应税所得计算鉴证实务84一、纳税调整增加项目84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90三、弥补亏损91四、免税所得和减免项目94五、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95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

6、已纳企业所得税97七、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97八、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98第十八讲 应纳所得税额计算鉴证实务99一、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99二、所得税额计算99219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解读 郭洪荣 许云雄2 第一篇 总则解读2.1 第一讲 制定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2.1.1 一、总则规定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2月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以下简称“损失业务准则”)。从这两个准则的内容上来看,主

7、要有三部分,一是执业原则,二是鉴证方法,三是鉴证实务。由于涉税鉴证业务的基本准则还没有发布,这个准则在执业原则方面写进了应属于基本准则规定的一些内容,这些内容在下一步的修订当中会作出调整。在鉴证实务部分,对鉴证记录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这些内容属于今后制定基本准则应考虑的范围。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等两个准则的总则部分都有(一)至(八)条,而且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的只是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与财产损失两个名词的替代。因此,我们在解读两个准则时,以汇算清缴业务准则的总则条款为例,讲解有关内容。(一)、(二)条讲的是制定汇算清缴业务准则的目的和范围。具体规定是:“(一)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

8、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二)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这项规定讲了三个问题,一是制定汇算清缴业务准则的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二是制定汇算清缴业务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三是汇算清缴业务准则的适用范围,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2.1.2 二、汇算清缴业务准则适用范围(一)汇算清缴业务

9、准则适用于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根据汇算清缴业务准则(一)的规定,本准则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制定的,且汇算清缴的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因此,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如果接受委托,执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的执业要求开展工作,但是评价标准和证据评价的法律依据,是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二)汇算清缴业务准则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企

10、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征收方式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二是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查账征收的所有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由于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计税方法不同,核定征收企业不存在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问题,在计算上也不涉及税前扣除这个概念。可以说,税前扣除项目的概念属于查账征收企业的专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规定:“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

11、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三)汇算清缴业务准则适用于有涉税鉴证资格的中介机构汇算清缴业务准则中总则(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概念的规定,有两个重要内容。一是应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专营业务,二是属于涉税鉴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文件规定,对没有涉税鉴证资格的中介机构不能从事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

12、作用”。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鉴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地方税务局税务学会属学术研究团体,不具备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执业资质;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因此,对上述两家合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做法应予以纠正。”2.1.3 三、损失业务准则适用范围(一)损失业务准则适用于内资企业财产损失鉴证业务依据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

13、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已取消审批。因此,损失业务准则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内资企业的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如果外资企业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对有关的财产损失进行鉴证,也可参照本损失业务准则执行业务。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内容如下: “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做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

14、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可以进行纳税调整。我局2000年3月13日颁布的国税发20004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二)损失业务准则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财产损失鉴证业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征收方式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二是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查账征收的所有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由于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计税方法不同,核定征收企业不存在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问题,在计算上也不涉及税前扣除这个概念。可以说,税前扣除项目的概念属于查账征收企业的专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规定:“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三)损失业务准则适用于有涉税鉴证资格的中介机构损失业务准则中总则(二)关于财产损失鉴证概念的规定,有两个重要内容。一是应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专营业务,二是属于涉税鉴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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