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基金债券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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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泰君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三)国泰君安君得金债券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专项计划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项计划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目 录第 1 部分前言1-1第 2 部分合同当事人2-1第 3 部分专项计划的基本情况3-1第 4 部分专项计划的参与4-1第 5 部分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专项计划时的特别约定5-1第 6 部分专项计划账户管理6-1第 7 部分专项计划资产的托管7-1第 8 部分专项计划费用8-1第 9 部分投资收益与分配9-1第 10 部分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10-1第 11 部分委

2、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1-1第 12 部分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2-1第 13 部分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3-1第 14 部分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14-1第 15 部分专项计划份额转让15-1第 16 部分专项计划展期16-1第 17 部分专项计划终止和清算17-1第 18 部分不可抗力18-1第 19 部分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19-1第 20 部分风险揭示20-1第 21 部分合同的签署和附件21-1第 22 部分合同的补充与修改22-1第 23 部分其他事项23-1第 1 部分 前言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3、)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托管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为规范“国泰君安君得金债券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下称专项计划)运作,明确专项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国泰君安君得金债券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二

4、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专项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专项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专项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第四条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专项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专项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本专项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专项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

5、,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专项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专项计划没有风险。第 2 部分 合同当事人第六条 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国泰君安君得金债券分级专项资产管理合同或电子合同中列示。第七条 管理人管理人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法定代表人:顾颉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9A10室(邮政编码:)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021- 传真: 021-联系人: 孙磊第八条 托管人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住所:北京市西城

6、区金融大街25号(邮编:)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邮编:)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联系人:王普祎第 3 部分 专项计划的基本情况第九条 名称与类型1、名称:国泰君安君得金债券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类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十条 分级方式和分层规则1、分级方式:本专项计划包括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优先级份额与次级份额之比不超过9:1。2、分层规则本专项计划优先级份额分层发售,分为1天、7天、28天、91天和182天五种。优先级份额分层规则如下: 1天的分层:投资者可以每个工作日参与或退出1天的分层。约定收益率每个工作日发布。1天分层的资金不超过专项计划规模的7

7、0%。 7天的分层:投资者每周一可参与或退出7天的分层。委托人持有7个自然天数后可申请退出,如果周一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周一可申请退出。如果委托人不退出,自动参与下一期。管理人在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布下一期间7天分层的约定收益率,以及下一个开放日期。 28天的分层:投资者每周五可参与28天的分层。委托人持有28个自然天数后可申请退出,如果周五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周五可申请退出。如果委托人不退出,自动参与下一期。管理人在每周五前一个工作日发布下一期间28天分层的约定收益率,以及下一个开放日期。91天的分层:投资者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可参与91天的分层。委托人持有91天

8、后可以申请退出。如果委托人不退出,自动参与下一期。管理人在每月15日前一个工作日发布下一期间91天分层的约定收益率,以及下一个开放日期。如果15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182天的分层:投资者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可参与182天的分层。委托人持有182个自然天数后可以申请退出。如果委托人不退出,自动参与下一期。管理人在每月5日前一个工作日发布下一期间182天分层的约定收益率,以及下一个开放日期。如果5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于节假日影响,每一分层的实际持有天数可能超过或者不足该分层的对应自然天数。优先级份额享有约定的收益率,约定收益率通过管理人网站或证监会电

9、子化信息披露平台(XBRL)披露;次级份额享有专项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第十一条 目标规模本专项计划推广期内的规模上限为10亿份(包括参与资金在推广期间产生的利息所转的份额)当认购规模达到上限时提前终止推广期。本专项计划存续期未约定规模上限。第十二条 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1、投资范围本专项计划将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之优先级、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银

10、行存款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专项计划可以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交易所股权质押式回购业务。2、投资组合比例(占专项资产净值)(1)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之优先级、债券逆回购、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0100%;(2)债券正回购:参与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40%;(3)现金、银行存款、一年内到期的国债、一年内到期的央行票据或政策性金融债、

11、一年内到期的AAA评级债券、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4)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交易所股权质押式回购业务:0100%。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新型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管理人制定专门办法,以管理新型固定收益金融工具面临的风险。第十三条 存续期限本专项计划未约定存续期限,但若符合所约定的终止清算条件时,则直接进入终止清算程序。第十四条 各方同意本专项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第十五条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优先级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次级份额的最低

12、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对于已经是本专项计划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是人民币1,000元。第十六条 专项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本专项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推广,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如果专项计划同时满足:第一,专项计划规模超过1亿元;第二,委托人超过2人(含)时,专项计划管理人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专项计划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专项计划的参与,并报告专项计划成立。如果专项计划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或在推广

13、期内发生使专项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不得成立。本专项计划成立的时间为计划管理人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发布专项计划成立公告的日期。第十七条 各方一致同意,专项计划推广期满时,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专项计划设立失败:1、委托人的参与金额未达到1亿元(包括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金额);2、委托人数量不到2人;3、推广期内发生使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专项计划依据前款约定不能成立,管理人应将委托人的资金加计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专项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第 4 部分 专项计划的参与第十八条 参与时间1、推广期参与本专项计

14、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推广,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推广时间由管理人公告确定。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专项计划。推广期内,管理人将采用实时监控的方式控制募集规模。若募集规模已接近或达到目标上限,则管理人有权停止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停止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后,将即时在指定网站公告结束募集的信息,并于次日上报监管部门。本专项计划的推广期将会提前结束,并且经验资合格后本专项计划成立。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2、存续期参与优先级份额分层、定期开放参与和退出业

15、务。具体时间参见管理合同第十条优先级份额分层规则。次级份额自成立之日起每天开放参与业务。第十九条 参与价格1、推广期参与价格在专项计划推广期内参与,优先级和次级每份额的参与价格均为人民币壹元。2、存续期参与价格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参与,优先级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壹元。次级份额的参与价格为其每个开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单位参考净值。第二十条 参与费率本专项计划参与费用为0。第二十一条 参与方式委托人可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多次参与本计划。1、申请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本专项计划推广网点签订专项计划合同,提出参与申请。2、签署电子合同委托人在推广代销网点,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专项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签署与管理人的电子合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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