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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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制度解读 渠海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2007年版)农发银发20073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的各项财务活动。第三条财务管理目标:根据全行发展战略,科学组织财务活动、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在执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实现持续经营和资本的保值增值。第四条财务管理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各级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办

2、法。(二)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控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三)讲求效益原则。各级机构应当在经营管理中积极组织收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成本管理,努力提高效益。第五条财务管理体制。农发行为一级法人,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授权、统负盈亏、分级考核”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管理,总行统一制定全行财务制度、办法和政策,统一配置全行财务资源,统一制定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办法和范围;分类授权,总行对各分支机构不同的财务事项实行授权管理,各级行在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财务活动。统负盈亏,总行对全行财务效益负责,统一安排全行财务预算、汇总全行损益、与财政部进行利润清算;分级考核,各级管理行对辖属机构

3、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第六条财务管理范围。财务管理范围包括:财务风险、财务预算、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费用、收益分配、财务信息、财务监督等。第二章职责职权第七条各级机构财务管理职责。(一)总行财务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行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总行和省级分行财务管理权限;负责向财政部编报全行财务预算;负责全行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和审批;负责配置全辖财务资源;负责对各级机构实施财务监督,对省级分行实施财务考评;履行其他财务管理职责。(二)省、市(地)管理行财务管理职责:组织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行财务管理政策;组织本行财务活动;处理本行各部门之间

4、的财务关系;配置本行财务资源;对辖属机构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评;履行其他财务管理职责。(三)经营机构财务管理职责: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行财务管理政策;组织本单位财务活动;处理本单位各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履行其他财务管理职责。第八条各级行行长、主管财务的行领导、财务审查委员会、财务管理部门、监督部门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行长对本行财务管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负责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建立本行财务管理的审议机构,健全财务内控制度,确定行长、主管行长、财务负责人的财务审批权限,明确各部门在财务活动中的职责。(二)主管财务的行领导按照行长授权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协助行长做好本行财务

5、工作,对授权范围内的财务管理事项向行长负责。(三)财务审查委员会按照本行制定的财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对本行集中采购、重大资产处置、辖内基本建设等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议。(四)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行长授权,执行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拟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预算,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组织财务事项审批,组织缴纳税金、税费,归集财务信息,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负责其他日常财务管理。(五)监督部门负责对财务制度执行和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权限做出相应的处理。第九条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管理制度,明

6、确财务开支规则、程序及审批权限。财务开支必须实现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分离。财务审核、审批人由各级行按照本行内部管理规定确定。第三章财务风险第十条财务风险是指在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中,因企业内外部环境及各种难以预计或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的实际财务结果与预期财务结果发生偏离,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第十一条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财务风险管理包括:资本风险管理、筹资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利率和汇率

7、险管理、委托业务风险管理、受托业务风险管理、担保业务风险管理、表外业务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全行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资本充足率管理要求,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第十三条各级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筹资政策,选择适当的筹资方式、筹资时机、筹资规模和筹资工具。应当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四条各级机构应当加强流动性管理,防范流动性风险。第十五条各级机构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总行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各级机构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继续

8、使用的,收回或使用;对已经损失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第十六条各级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按照管理权限,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并运用适当的金融工具,减少利率、汇率风险损失。第十七条各级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从事代理等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第十八条各级机构经批准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第十九条各级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对外提供担保,

9、应当针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第二十条各级机构应当对表外业务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及时、完整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四章财务预算第二十一条财务预算是指依据本行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对一定期间的财务活动进行规划和安排。第二十二条各级机构应当建立财务预算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费用控制、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财务预算管理。第二十三条财务预算流程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评价四个基本环节。第二十四条各级机构财务管

10、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财务预算的编制。财务预算编制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历史资料,结合本期经营发展目标以及其他对预算编制有较大影响的因素,针对不同的预算项目,采用适当的方法编制财务预算。管理行可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核定辖内分支机构财务预算。第二十五条财务预算一经正式下达,预算执行单位应严格执行,并通过预算分析、预警和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纠正预算执行偏差,确保实现预算目标。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维护财务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除由于政策法规、经营条件和其他客观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较大偏差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整财务预算外,其

11、他情况原则上不调整财务预算。第二十七条财务预算评价包括预算执行结果评价和预算管理质量评价。财务预算期间结束后,预算评价部门应对预算责任主体的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对预算组织管理措施、预算编制准确性、预算报告质量和预算报送时效性等内容进行考核和评价。第五章资金筹集第二十八条资金筹集是指各级机构通过不同渠道,按照一定程序,筹集资金的财务活动。按筹资性质,可分为权益性筹资和债务性筹资。第二十九条总行负责全行权益资金的筹集,各级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权益资金的日常管理。权益资金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一)总行负责统一管理全行实收资本,向省级分行核拨分辖营运资

12、金。省级分行负责核拨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分辖营运资金。各机构分辖营运资金的变动应当经总行批准。(二)投资者缴付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项目,计入资本公积。(三)盈余公积按财政部规定比例由总行统一提取。第三十条债务资金包括:各项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系统内借款、同业存放清算款项、同业定期存款、同业拆入款项、发行债券、票据交易融资、其他应付款项等。第三十一条各级机构应当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资金需求,依法合规筹集债务资金,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第三十二条各级机构筹集的债务资金应当执行中央银行和总行有关利率方面的管理规定,准确、及时、足额计付利息。第三十

13、三条各级机构吸收存款应当根据总行有关规定,按照存款种类分别核算、分类管理,并定期与存入单位核对,保证内外账务相符。第三十四条向中央银行借款(除日拆性借款外)由总行统一借入、统一还本付息。利息按合同期限利率计算,按季支付。第三十五条系统内借款按用途和期限实行分类管理。各级行应当加强系统内借款的调度,减少资金占用。上下级行应当定期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第三十六条同业存放清算款项是指其他金融机构与本行办理资金清算业务存入的款项。各级机构应定期核对内外账务,并加强同业存放清算款项利率管理。同业定期存款是指其他金融机构存入本行的定期存款。各级机构应在总行规定的利率上限内,根据本单位资金需求和市场资

14、金状况,合理组织同业定期存款。同业拆入款项是指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其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各级机构办理同业拆入业务应当经总行授权。第三十七条发行债券由总行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市场化方式筹集。发行债券按投资者实际认购债券价值计价;发行债券费用按规定摊入成本。第三十八条票据交易融资是指将已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银行进行转贴现的资金融入行为。各级机构应当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内部程序确定票据交易融资的对手、金额、期限和利率。第三十九条其他应付款项应当定期清理,及时办理支付手续。第六章资产营运第四十条资产营运是指为实现财务目标而进行的资产配置和经营运作的活动。资产包括:现金资产、信贷资

15、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票据交易资产、其他资产。第四十一条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入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同业及拆放同业款项等。(一)各级机构应当明确现金资产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二)各级机构应当在满足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控制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现金资产。(三)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存放同业、拆放同业款项的管理,在满足业务需要的前提下,控制存放同业款项余额,防范拆放同业风险。第四十二条信贷资产是指按规定发放的贷款、贴现、垫款、进出口押汇等债权资产。(一)各级机构应当按照风险防范原则健全信贷资产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制度,并严格执行总行的利率政策,按期收回信贷资产的本金和利息。(二)信贷资产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按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三)呆账的认定和核销应当符合国家和总行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管理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达到一定起点的有形资产。(一)固定资产取得和处置需按授权规定经有权审批行审批。(二)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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