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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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第一章 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一、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条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带头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指示、指令,抓好安全教育学习,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安全生产。第2条制定企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贯彻执行,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要亲自批阅和签发,大型的安全活动要亲

2、自布置和参加。第3条按时组织召开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参与重大安全隐患研究处理,对矿井的长远规划、企业奖惩、安全生产动态要不断进行分析确定。第4条负责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组成,并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检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群防防治制度,确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第5条审核安全措施计划及培训计划,并保证所需费用按时到位,逐步改善工人的劳动环境,装备先进的安全设施,努力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第6条抓好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部学知识和业务技术素质,监督开展好各项安全活动。负责组织指挥矿井重大事故的抢救、分析和处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3、,防止事故的发生。第8条 负责制定年度安技措工程计划,按规定对安技措资金提取并制定年度投资计划,保证安措费及安全费用的及时提取,做到专款专用。第9条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监督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10条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第11条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稳定职工队伍,确保安全生产。第12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查体。

4、第13条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超通风能力等违规组织安排生产。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人员指挥抢救,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汇报。(二)、责任追究第15条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董事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理。第16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理。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

5、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第17条在煤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18条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董事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于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董事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6、)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董事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1条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董事长给予降职或撤职的处分。

7、第22条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董事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4条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董事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董事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

8、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的工作时,董事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7条未能充分保证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董事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8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董事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29条不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的,董事长负主要责任。第30条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或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的,董事长负主要责任。第31条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

9、案,董事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监察、安全审查中,董事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董事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董事长负领导责任。第3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10、、追究刑事责任。二、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总经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经依法经过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方可持证上岗。(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必须设立瓦

11、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第3条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第5条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

12、当。第7条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预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部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部技含量。第9条总经理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10条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11条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12条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

13、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第13条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4条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第15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16条定期向董事长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17条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第18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第19条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第20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14、第21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第22条煤矿发生事故时,总经理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第2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二)、责任追究第24条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物资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总经理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理。第25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总经理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理。依照前款规

15、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第26条在煤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罚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7条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于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第2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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