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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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许办200458号 附件 液体无水氨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 目 录 1 总则 (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 3 企业取得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申请和受理 (3)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4)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5) 7 审定与发证 (5)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6) 9 收费办法 (7) 10 附则 (8) 附件1:液体无水氨产品规格及相关标准 (9) 附件2:液体无水氨产品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设备 (10) 附件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11) 附件4: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

2、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12) 附件5: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 (32) 附件6: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 (33) 液体无水氨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液体无水氨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

3、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的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液体无水氨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液体无水氨产品规格及相关标准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

4、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组织或配合组织宣贯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根据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等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 邮政编码: 电话:010-,010- 传真:010- 网址:http:/ 联系人:刘玉泉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

5、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地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 电话:021-,转820823,转0702 传真:021- E-mail: 联系人:刘刚 商照聪 黑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40号 邮政编码: 电话:0451- 传真:0451- E-m

6、ail: 联系人:吴照义 企业可接受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何一个检验单位进行现场检验。 3 企业取得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见附件1);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

7、理 4.1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电子文本)一式三份; 4.1.2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式三份; 4.1.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一式三份(经济联合体同时提交); 4.1.4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和编制电子文本。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及补充表格一式三份。 4.2.

8、2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3 无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总部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

9、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

10、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 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

11、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必要时可商请相关产品审查部派专家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审查组一般由2-4人组成。 5.2现场审查 5.2.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

12、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组提交整改报告。 5.2.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但不接受或不配合生产条件审查的,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生产条件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

13、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鉴于产品抽样、检验特殊的技术、安全要求,产品的抽样与检验由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单位负责。检验单位接到审查部的抽样检验通知后,根据液体无水氨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见附件5)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一式三份(一份留企业,二份检验单位带回),检验单位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检验单位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液体无水氨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的要求。检验工作完成后,应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1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2份)。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3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

14、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的应按不合格处理。 6.4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缴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应及时通知检验单位到企业重新抽样检验,企业需重新缴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审定与发证 7.1证书填写采用正本形式,“产品名称”一栏填写液体无水氨及相应规格,每个企业一张

15、正本。 只允许获证企业生产不高于所抽样品规格等级的液体无水氨产品。 7.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抽样单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危险化学品审查部。 7.3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45日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单元一份。 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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