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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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港口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扬州市沿江、内河的港口单位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港口单位是指依托港口及码头设施,具有货物装卸、驳运、仓储及客运等功能经营或非经营性的单位。第三条扬州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港口管理局)是扬州市港口生产安全管理的行政监管部门,各县(市、区)交通(港口)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给予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四条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管理体制。港口单

2、位须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港口管理局依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港口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一)对港口单位和个人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按照扬州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港口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三)负责港口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及年审的管理工作;(四)负责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的审核认定工作;(五)负责对港区船舶引航工作的监督管理;(六)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审核,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七

3、)负责港口各类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协助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八)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购置使用、发放等情况的监管;(九)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情况的监管;第六条港口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港口单位应具备安全适航的港区水域、稳固的码头设施和安全靠泊间距以及指挥、通信系统;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港口装卸设备、仓储设施;有抗风避雨的货场、库场等。第八条港口单位应遵守国家法规,不得装卸、配载“三无”船舶;不得超船舶吨位装载;未经核准靠泊船舶吨位不得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不得装载超过船舶适航证书限定的货物种类

4、。第九条港口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适合从业人员操作的生产环境、通风设施、光线照度等安全措施及保障从业者身心健康的劳动保护措施。第十条港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第一位的责任,其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一条港口单位的分管领导对生产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一)及时了解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掌握本单位重大危险点(源),了解特种设

5、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管理,检查并督促从业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规范或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生产安全;(二)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研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迅速组织抢救,并按规定立即上报,同时做好善后工作;(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第十二条港口单位应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干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制定本单位安全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提出安全技术设施和经费开支计划;(二)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督促,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遇有

6、重大安全情况应及时书面上报,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现场抢救。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三)协助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四)按时总结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末书面上报港口管理局。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保护设备、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四条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港口管理局依法对港口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

7、进入港口单位进行综合或专项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检查中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立即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一时无法解决又无安全保证措施的,责令停产,经排除后,确认无危险,方可恢复开工;(四)检查中对确认无安全生产保障,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五)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损害被检查单位生产设施、泄露商业技术秘密;(六)依法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有效执法

8、证件,按规定做好书面记录,记录内容详细、真实。第十六条港口单位对港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七条港口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并且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港口管理局参与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第十八条港口单位应及时向港口管理局上报安全生产情况、安全检查情况、教育培训情况、隐患整改情况、事故处理情况、危险货物装卸生产情况、特种设备使用检测情况等。第四章危险货物作业第十九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

9、件,方可从事港口装卸储运,其必备条件:(一)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至少有一名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七)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前款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第二十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危险化学

10、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有关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保障装卸生产安全。第二十一条港口管理局依法对危险货物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实行审批。危险货物到港装卸作业,必须在船舶到港前24小时向港务管理局申报到港船舶情况、货物品名、数量、理化特性、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经港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开工作业。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未经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第二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运单位,必须定期向港口管理局上报本单位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储运的设备使用情况;从业人员培训、复审情况;危险货物作业情况等。第二十三条为确保危险货

11、物装卸、储运的安全,预防灾害性事故的发生,从业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港口管理局备案。从业单位应加强应急人员、设备、物资、通讯等管理工作,保证实施有效。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港口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港口管理局,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第二十五条港口管理局在接到港口发生火灾、爆炸和人员重伤、死亡及其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六条港口管理局参与协助有

12、关部门调查处理港口安全事故。事故调查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对从业者进行职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安排上岗作业的;(二)安排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三)未按规定提取或

13、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四)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五)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六)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或伤亡事故的;(七)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隐瞒重大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八)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港口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港口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港口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造成从业人员重伤的,按每伤1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按每死亡1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涉外生产安全事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品货物: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点(源): 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货物,且危险品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由扬州市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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