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和超过一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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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通知(建质通知(建质200987 号)号) 2009/6/2 16:16:59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字体:大 中 小】【颜色:红 绿 蓝 黑】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们组织修定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

2、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 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 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 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 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 的

3、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 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 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 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4、 第六条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 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 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 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

5、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 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 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 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 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6、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 5 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

7、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 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 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 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 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

8、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 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 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 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 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

9、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 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 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 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 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 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 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

10、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 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 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 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

11、部分 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 细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 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 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

12、基坑(槽) 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 荷载 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 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

13、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 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

14、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 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

15、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 荷载 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 程。 (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 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

16、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 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 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 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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