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劳动关系法-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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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的集体劳动关系法则最高法令第010-2003-TR号共和国主席鉴于:由25593号法令颁布的关于集体劳动关系的法令,其中由国家宪法第28条规定的关于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及罢工权利的条案。根据宪法第27912号,已经修改了集体劳动关系法25993号条案的若干条例,授权执行并通过最高法院的相应法令公布。另外需要一个唯一的包含完整的调节关于劳动关系法的文件支持。根据秘鲁宪法第118条第八款第三条第二款560号的法令。法令第1条 :此劳动关系法由5大章,86条,36项规定及过渡性条文和总结性条文组成。第2条 :颁布的最高法令将生效于刊登在秘鲁官方日报的第二天且在不影响对应法律内容的基础上。第3条 :

2、颁布的最高法令应由理事会主席和工作及促进就业部共同签署。2003年9月30日于利马总统府。ALEJANDROTOLEDO共和国总统BEATRIZMERINOLUCERO理事会主席JESSALVARADOHIDALGO工作及促进就业部部长劳动关系法正文第一章应用领域第1条 :此法则应用于从属于劳动制度下为私人雇主提供私人服务的雇员。国家机关和隶属国家商业的公司员工,要遵守进行私人活动的有关制度,要在现行的唯一制度下当这些条款和限制修订法案的利益没有冲突的情况下遵守现在的修订文案所包含的内容和规则。第二章工会自由第2条 :国家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的自由,未经事先批准为研究、开发、保护和捍卫权利与利益

3、以及改善社会,经济和它成员的道德品质。第3条 :公会成员是自由和自愿的,不能以雇佣关系命令任何一名工人加入或退出工会,以及强迫或阻止个人成为工会的一部分。第4条 :国家,雇主和双方代表应避免任何一方有任何方式强迫,损害工会利益的行为。工会成员有组成及以任何方式介入,管理或支持工会的权利。第5条 :工会的形式可以是:a)公司形式,由不同行业,专业等员工组织起来,为同一个雇主提供服务。b)活动形式,由两个或以上的企业的员工组成的不同行业或专业之间的同一分支的活动。c)协会形式,由同行业或专业的的不同企业的员工组成起来。d)不同职业,由不同行业或专业的某些企业以及某些活动的员工组成,当在确定的地点,

4、省会或地区中,员工数量不能达到合法建立工会的最少人数时,需要建立其它形式的工会。第6条 :工人组织是不依赖于工作关系存在的,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其适用。第7条 :工会可以在一定范围的地方,地区或国家之内组成,在这种情况下,为实现他的目标,可以成立工会部门。第8条 :以下是工会组织的目的和职责:a)在它的范围内,代表工人联盟,针对冲突纠纷或集体抗议。b)以集体协议的形式展开工作,要求它的执行和管理公约来源的权利和行为。c)代表或保护公会成员在纠纷或抗议中自己的个性,除非员工以自愿的形式或以法律手段对工会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可以顾身份行事。d)推动机构的设立和促进合作社,银行,基金的发展,在一般

5、情况下促进辅助机构和它的社会成员。e)促进文化,基础教育,科技及工会内成员的改善。f)一般来说,所有这些的根本目的与法律不冲突。第9条 :在集体谈判问题上,即使没有足够的成员,工会也在它的范围内接受大多数员工并代表其共同的利益。在某范围内存在多个工会的情况下,只要加入者超过参加工会的人的一半以上便可以要求联名代表加入公会的成员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工会确定它所代表的需要是按成员比例分配或委托给某个工会。如工会之间未达成某种协议,每个工会仅代表它自己成员的利益。第10条 :工会组织的义务:a)严格遵守制度法规和规则。b)带上法律文书,注册加入的证明和经过劳动管理局盖章的符合规定的会计文书。c)建

6、立与议会相应的法律文书和领导机构会议,这样使有关赞同者关于公会本身及其余的决定有普遍的兴趣。d)与劳动部门沟通以改良现有章程,副本与新文本共同实行。与此同时,雇主董事会薪酬和他们的改变将在之后的5天内改变。e)授予领导人证书为了认可他们的能力。f)其余按照法律及相应规则标准确定。第11条 :工会被禁止:a)在体制上完全投身与党的政治问题,在不影响宪法和秘鲁劳工组织国际公约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认识。b)直接或间接强迫工人加入或退出工会,除了根据条规中规定的原因以及符合规定的证明。c)使用社会资金或者财产來达到其他的目的成为了工会组织的宗旨或者是沒有通过法律法规的符合官方的规定的行为。d)年收入及财产

7、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分配成为工会财产。e)实现或激发某些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的活动。第12条 :成为公会成员的条件:a)是适合该工会类型的公司员工或从事此项职业。b)不可以是管理层的人员,也不可以是雇主所信任的担任可靠职位的人,除非得到法律的特别许可。c)没有在同范畴内加入其他工会。成员可以在一定时间的考验期过后加入某一工会,条件是在此考验期中在不影响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遵循雇佣关系。第13条 :工会会员的素质是每个会员先天形成的,并不能以任何形式对其进行转移、传送或代表。第14条 :对于于工会的组建和形成:公司中工会应至少有二十人参与,另外性质的工会则应至少有五十人参与。第15条 :在某

8、些公司成员数没有达到组件工会应有的人数的情况下,将选出两名代表代表雇主及劳动局。代表的选择应在劳动局与雇主沟通好后五日内选出。第16条 :工会的组建将由集体议会完成,由委员会直接选举通过章程。所有这些将被记录在案并由公证机构认可。当无法公证时,应由当地法官指明地点、日期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第17条 :工会应在相应的劳动部门注册登记。注册应是正式的文件性质,不能是组成或被拒绝的除非某些成立的条件不符合现规定。第18条 :为了使工会具有法律效益,工会应该注册成为法人代表,要考虑到国家或国际性组织的结构。第19条 :工会在满足注册手续的过程中,可以因为这唯一的优点注册成为为民事效力的协会。第20条

9、 :只有在劳动局局注册登记后才可以解散工会,将由以下原因产生:a)经大多数成员的同意。b)当满足了法律章程中规定的可以解散的任何一个条款。c)曾经建立的要求的逐渐流失。当同时满足上述a)和b)两项的前提下,工会的解散有完整的权利而不需要事先法律意义上的声明。当满足上述c)的条件下,有证明合法经济或道德利益者可以向劳动法官申请,有权解散工会。经核实后,讲按照程序要求简易解决。参考劳动法第N26636号第四章第三条的规定。法院单方面有权取消公会登记注册资格。第二十一条:大会是公会联盟的最高机构。企业工会由它的工会成员直接组成,其余像那些工会成员在不同地点工作的工会,可以通过代表决策权的形式提前或随

10、后由基层批准形成。代表应属于他们所代表的生产单位。第二十二条:大会的权利有:a)选择委员会的权利。b)修改章程的权利。c同意与其它类似的工会组织合并或解散。d)在国际水平同意工会会员加入或退出工会组织联盟。e)同意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将工会遗产转让。f)决定对任何一名会员的除名或纪律制裁。g)法律法规上所指明的任何一条规则。第二十三条:该委员会是工会的法定代表人,并应在形式与构成上享有决定权。第二十四条:要成为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该企业的雇员,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协会或联合会的情况。第二十五条:工会的所有成员可以在不影响缴纳到期会费和支付管理工会的经费的情况下在任何时间辞职,辞职自递交申请即刻生效,不

11、需要经过审核同意。辞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作出报告。第二十六条:工会有权为了固定自己的地位暂时解散或开除成员。在后一种情况下,决定的作出必须通过大多数的工会成员接受。成员的开除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作出报告。第二十七条:工会财产是由以下组成:a)工会成员缴纳的会费及强制性捐款,其总额应在章程中体现。b)工会成员或第三方的自愿捐款。c)其他免费获得的或负有法律义务的财产。第二十八条:雇主根据工会和工会工作者授权的要求,必须合法按时并额外的从工资中扣除会费。在这最后一种情况下,类似的义务是通过工会的员工管理关于那些为了建设和发展已成立的合作社所贡献的资金。第二十九条:工会会费的扣除应从工

12、会会员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被解雇之日起终止。第三十条:工会的特权保证雇员不会不经正当理由或不经本人同意被解雇或转移到相同性质的公司。当人事调动不妨碍工会成员担任工会领导人职务时,此项规定不一定要求当事人同意。第三十一条:工会的特权涵盖:a)工会成员应当在递交申请当日及之后的三个月内接受入会培训。b)工会、协会和联合会的董事会成员作为工会分支机构的代表,在集体谈判的框架下可以扩大工会保护范围的特权。该法规将明确所保护的范围。c)现行条例中第7和第15条中提到的代表们。d)代表或领导的候选在完成选举的三十日前开始截止至选举后三十日。e)谈判委员会成员的申请文件要在三个月之后完成相应程序。双方可

13、以通过集体协议形式确定领导人,当在一级工会没有达成协议时,当工会人数在50人之内时,工会领导不应超过三人,工会人数每增加50人,应多选派一个领导,但领导的上限不应超过十二人。在联合会两个领导人乘以工会的成员,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超过十五个领导,在同一个公司内只能有一个领导。当联盟的领导人数量是会员数量的二分之一时,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超过二十人。每个公司的领导人应不超过一个。通过集体协议可以设置一个数量通过工会特权保护工会领导。不能通过任何工会特权或行政规则设置或修改被保护领导人的数量。第三十二条:集体协议包含为促进工会活动的有关会议、通讯、许可及执照规定。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雇主必须给予唯一出席的

14、领导出席的强制许可。作为领导者最长限假期为一年内的三十个自然日。超出部分则被看做无薪假期或其它福利。此限期不适用于当工作中心有自己的习惯或某些对集体协议更有益的情况下。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经允许可以申请带薪休假,为促进工会活动,工人应负责维持集体协议内所有活动的合法效益。在行为或行动准则规定下,不批准修改许可标准或工会特权。第三十三条:工会的解散由合并或收购,通过其大多数成员的同意及大会章程决定。记录相应的签名,为实现章程中的任何条例或由最高法院解决最终问题。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原因将由协会指定,过程讲由民法典第96条成立。同样,可以申请解散经证明有合法的经济或道德礼仪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总

15、检察长在司法机关面前按照司法程序的第九十六条适用的情况下解散工会。在只关注优点的情况下以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工会解散。工会解散后劳动局应取消工会的注册。作为一个公司工会,解散发生后另外应清算公司的所属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解散拥有全部的权利。第三十四条:剩余的工会资产将用来支付债务,将由工会联盟或指定人员宣布清算。如无债务,则将财产判为慈善机构或社会福利。第三十五条:基层工会可以在不对权利造成妨碍的情况下组建或加入高层机构。第三十六条:组成公会联邦至少需要同一种类或由相同活动的两个登记注册的工会。组成工会联盟需要至少有两个登记注册的工会联邦。第三十七条:工会和联盟可以在任何时刻撤销他们各自的上级联盟,尽管存在相反的协议。第三十八条:工会的所有规定对工会协会和联合会均适用。第三十九条:办理注销登记时,工会联邦及联盟的解散和清算对机构下级组织的存在不构成影响。第四十条:对于工会成员的组成,在同一个活动范围内,要求最少需要5名成员,同样,为组建联邦及联盟,也需要最少5个工会及联邦。第三章集体谈判权第四十一条:集体工作协议是规范薪资、工作条件及生产力的最终协议。另外它还和雇主及员工间的关系相关。一方面由一个或多个工会组织举行,当工会组织缺席时由当事的工会代表专门挑选授权,另一方面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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