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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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扎实做好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XX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XX19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试点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不断推进新农保制度建设,完善制度体系,逐步扩大

2、覆盖面,努力使我县农村居民享有养老保障。二、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五)属地管理,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三、目标任务XX年10月1日启动新农保试点工作,XX年底参保率达60%以上,以后逐步扩大,在XX年底基本实现对全县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四、参保范围及对象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下同)、未参加城

3、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自愿在户籍所在行政村、社区参加新农保。五、主要政策(一)缴费办法年满16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存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折(以下简称专用存折),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在专用存折中代扣代缴。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60周岁,下同)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2.新农保

4、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连续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在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二)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国家根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民(居)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

5、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60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县人民政府对缴费满20年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在中央财政支付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元,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省人民政府对参保足额缴费的参保人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市人民政府按参保人足额缴费金额的2%给予补贴;县人民政府按参保人足额缴费金额的6%给予补贴。4.特殊人群补助。农村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照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省、市、县财政补贴。(三)个人账户构成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参保缴费

6、的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2.省、市、县人民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3.集体补助及其利息;4.其他社会团体、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及其利息。参保人缴费专用存折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四)养老金待遇1.领取条件(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不用缴费,办理参保登记和领取手续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2)新农保制度实

7、施后,参加新农保缴费满15年及其以上(含补缴)、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办理领取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金。2.计发办法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2)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参保缴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55元;参保缴费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60元(含县财政补助5元);参保缴费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65元(含县财政补助10元)。今后,中央财政补助根据国家的调整标准执行。(五)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1.转出县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其中:转入地尚未

8、开展新农保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本县,待转入地开展新农保后转出。2.转入本县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3.县内转移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六)保险关系终止1.参保人死亡(1)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外,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确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并入基金。2.参保人移居国外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七)制度衔接1.新、老制度的衔接(1)新农保制度实施

9、时,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并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参保人,原享受待遇不变,按月增发中央财政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参加老农保,领取老农保待遇,但年龄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继续享受原待遇,待年满60周岁时增发中央财政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3)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参加老农保,尚未达到领取老农保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2.与其他制度的衔接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农村

10、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衔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实施步骤(一)摸底调查阶段(XX年9月1日至XX年9月30日)。各乡镇、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熟悉基层情况的优势,进村入户搞好摸底调查,逐户按人登记造册,全面掌握农村适龄参保居民的基本情况,并在各村张榜公布,为办理新农保参保手续作好准备。(二)启动实施阶段(XX年10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召开全县新农保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县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村(居)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的政策和业务学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进村入户宣传新农保政策,提高农村居民对新农保的认识,做到家喻

11、户晓、人人皆知,在全县范围内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广大农村群众了解、熟悉新农保政策,理解支持新农保工作,使全县农村适龄居民自愿参保。(三)落实推进阶段(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明确任务,把握重点,分清职责,搞好衔接。一是XX年春节前兑现XX年10月1日前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参保人的养老金。二是及时开展新农保参保扩面工作。三是逐步提高参保覆盖率,到XX年底之前基本实现对全县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四)总结考核阶段(XX年1月1日至XX年1月31日)。县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完善新农保试点工作制度,总结形成可推广的工作

12、经验。七、工作措施和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组织部、县编办、劳保、财政、发改、人事、审计、统计、公安、残联、民政、农业、国土资源、扶贫、计生、广电、人行、农村信用社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指导各乡镇开展试点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新农保制度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并根据新农保工作实施方案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本乡镇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二)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是新农保工作的责任

13、主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承担做好本乡镇新农保工作的职责。要根据县政府下达的新农保的参保任务目标,细化分解、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实行目标责任制。县委宣传部要牵头按照多层次、全方位的原则做好新农保政策的宣传工作,使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农村基层党组织做好新农保参保的组织发动工作。县人事局、编办负责落实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建立和人员编制等工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担负起新农保试点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责任,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牵头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和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编制新农保财政补贴年度预算,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政府

14、补贴资金,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将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新农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新农保试点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将新农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总体规划。县公安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负责组织乡镇派出所按管辖范围规范户籍管理,及时受理出生申报登记,死亡申报登记,迁入、迁出登记,分户、注销等户口变更登记手续,使户籍管理准确无误,适时组织提供农村户籍、人口统计数据和确定户籍性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积极引导公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民身份

15、证,为新农保顺利推行奠定基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县残联要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中做好残疾人参保工作的通知(残联发XX15号)要求,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和组织县级及其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申报,为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参保,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及时领取,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县民政、农业、国土资源、扶贫、人口和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县农村信用社负责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和养老金代发工作,加强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经营网点布局,强化经办网络信息化建设,确保所有乡镇都有营业网点,并逐步向村级延伸。同时,为参保困难人员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服务。各乡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农村居民参保业务办理,做实摸底调查、身份验证审核、参保登记、申领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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