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反商业贿赂活动座谈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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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反商业贿赂活动座谈会发言一、关于对检察机关开展反商业贿赂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我市检察机关做出了很大贡献,严厉打击了违犯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作为地税部门,我们支持和拥护反商业贿赂的的专项斗争,在这里我想从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商业贿赂问题具有复杂性和办案工作的敏感性,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这对于保障办案工作稳妥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一)正确把握法律界限实际办案中需要斟酌把握以下几条法律界限: 一是准确区分检察机关立案管辖案件与其他机关立案管辖案件的界限。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应主要限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案件和以国

2、家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行贿案件,除非主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可以为主侦查外,其他商业贿赂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要规范运用以事立案、并案侦查、指定异地管辖,不能突破高检院规定;二是准确区分正常商业回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贿赂限于“违反国家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和接受折扣、回扣的,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三是准确区分服务报酬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兼职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技术咨询、中介服务,提取合理手续费、中介费或劳动报酬的,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是受贿;如果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商业活动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获取个人“报酬”的,属于受贿;四是准确区分违法违

3、纪与犯罪的界限。要适度把握涉案数额标准、情节轻重来区分违法违纪与犯罪的界限,对于医生从药品经销商手中收取处方药回扣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对于其中积极组织、串通其他医生通过开具特定药品而收受回扣,情节严重的,或者在负责药品及设备采购中个人收受回扣,数额较大的,要依法查处;五是准确区分不规范经营与单位行贿的界限。企业为融资借贷、沟通产供销渠道等“正当利益”而送礼的,属于不正之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为单位行贿;六是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如果是假借单位名义,违法所得由

4、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七是准确区分自查自纠中发现的危害不大的贿赂行为与贿赂犯罪的界限。在自查自纠中主动说清问题并认真整改、积极退赃的,如果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不以犯罪追究。(二)正确把握刑事政策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从大局出发,依法该严必严、当宽则宽。对于主动讲清问题、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检举犯罪、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可追究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依法不予立案;对于立案后不妨碍诉讼活动的,可不采取拘留措施;对于可捕可不捕的,依法不捕;对于可诉可不诉的,依法不诉;对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妄图对抗侦查、逃避法律追究的

5、,依法从严惩治;对于顶风作案的,坚决严厉打击;对于在行业领域内带有普遍性、人数众多的案件,坚持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防止不分轻重主次、打击面过宽。同时,要坚持法治原则,把握好政策尺度,不能擅自突破法律规定,搞“法外施恩”,更不能徇私枉法,有意放纵犯罪。对于国家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特别是对国家公务员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惩不贷。二、我局开展反商业贿赂的一些做法: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我市地税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指明了方向,具有很强

6、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下面,我就下一步地税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一简要汇报:(一)抓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要抓好地税系统的治理工作,关键在于提高各级地税部门领导的认识,首先,局党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前一段学习动员的基础上,我们将通过组织局党组中心组织理论学习,教育干部职工进一步认清形式,居安思危,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不断增强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既要规范税收秩序,又要保持我市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既要惩治商业贿赂,又要维护税收工作的稳定,深入推进本系统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坚定不移地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抓紧

7、抓实,抓出成效,形成特色。(二)抓重点,狠抓税收领域的治理工作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必须突出重点。地税部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是税收领域,我们紧紧抓住这一重点.围绕以税谋私、收人情税、关系税和有税不征或少征等重点环节,近年来,我们切实查处了一些案件,严厉打击了消极腐败行为,规范了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确保了各项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抓“两头”, 全面推进治理工作抓“两头”,就是吃透“上情”,把握“下情”。具体地讲:一方面我们把中央和省市的精神和政策吃准、吃透,积极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领导和省市对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抓好四个阶段工作的部

8、署和落实。认真把握和实施各项治理工作,力求收到实效。另一方面密切结合地税实际,把全系统的情况摸清、摸实。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全系统的情况。我们针对地税部门的自身特点,发现和掌握地税部门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的特点、规律。发生的主要环节和重要岗位。分析其滋生的原因,确定工作重点,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在政策、法规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思路和对策,建立信息专报和通报制度,及时了解下面基层单位的工作动态和信息,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注意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成功经验,做到心中有数,手有典型,为建立预防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促进了全市地税系统治理工作的平衡健康

9、发展。三、在开展反商业贿赂中需要检察机关的指导和帮助:商业贿赂目前在我国已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它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泛滥于市场的各个角落,甚至成了很多领域做生意的“潜规则”,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此而派生出大量的官员腐败案件,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廉洁性和公信力。可以说,商业贿赂成了众矢之的,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当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我认为最主要的是要侦破足够多的案件,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要让人们改变习惯,不再敬畏“潜规则”,而是相信法律,不能只抓一两个典型案件,而要查办一大批案件。治理商业贿赂,仅靠宣传是远远不够的,也就是说,不仅要让人们通过媒体知道有人因商业贿赂受到

10、处罚,更要让群众通过当地执法执纪机关查办案件,看到身边的人因搞商业贿赂受到处罚。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改变观念,树立信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的重任,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查处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部门。我建议检察机关在搜集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方面,更加积极主动一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也是必不可少的),主动开展侦查调查工作。商业贿赂有一个特点,抓住一个线索,查处一个人,就可能侦破一系列案件,所以,检察机关要利用善于查办窝案串案的优势,加大办案力度,集中突破一批案件,让人民群众看到中央和司法机关严厉惩治商业贿赂的决心。

11、当然,检察机关也要发挥职能作用,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领域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检察机关还要积极开展商业贿赂犯罪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更多的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形成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综合治理商业贿赂的态势。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发案单位或其上级主管、监管部门提出具体的检察建议,帮助他们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开展同步预防,对商业贿赂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领域,积极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对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督制约措施,有效防止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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