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xx年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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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XX年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城乡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保障城乡建设和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县人民政府定于XX年4月3日9月20日在县城建成区及规划控制区内开展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专项整治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县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县委十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依法开展城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任务 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全面清理整治我县城乡规划建成区、控制区内所涉及的街道、社区、村组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产业布局规划,未经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地产等相关职能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建设行为,切实依法做好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蔓延势头,形成依法有序的建设氛围,确保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为全县各族人民

3、群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组织领导 为有效开展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确保组织到位、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成立*县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协调事宜。成员如下: 组 长: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 县委副书记 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副县长 县政协副主席 县法院党组书记 成 员: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县建设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县民宗局局长 县广播电视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信访局局长 县人

4、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制止和拆除违法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资料收集整理、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中抽调。 四、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县城规划建成区、控制区、城区主干道、城乡结合部、青年水库周边区域、314国道城区北侧500米范围、新大渠城区段两侧、轮台镇所辖巴格布依村、克孜勒村、麦台村、亚格巴格村区域内,所有未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擅自新、改、扩建及屋顶搭建等今后重点建设项目区域拆迁范围内违法建设及影响城乡规划和市容市貌的违法建设。 五、工作步骤 (一)

5、宣传动员阶段(XX年4月8日5月8日) 用1个月时间利用电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用“维汉”两种文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等进行全面宣传报道,利用广场电子屏幕滚动播出,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 (二)组织拆除阶段(6月30日前) 上半年开展一到两次由县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合组织的对违法建设进行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违法建设予以查证认定,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及时向违法建设者发出书面拆除通告(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6、生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强制拆除(拆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依法处以罚款。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三)总结阶段(9月20日前) 9月20日前,由县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此次活动进行总结汇报。对工作落实不力,未按要求开展工作,没有完成整治任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务必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协作,狠抓落实,确保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被抽调的工作人员必须工

7、作能力强、素质高、纪律严谨,同时脱离原单位工作,服从专项整治小组的统一工作安排。 (三)鉴于此项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抽调人员较多,为保障此项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县财政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此整治活动中车辆燃料、人员补助及工作的日常开支。 (四)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涉及违法建设的,要积极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同时,注意做好亲属的解释说明和思想工作,对涉及违法建设拒绝拆除的,由县纪委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五)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要做好拟拆违法建设的立案工作,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对已拆和拟拆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不得给予拆迁补偿。情节严重或屡拆再建的,要依法处罚。 (六)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因涉及面宽,影响大,政策性强,要坚持以人为本,在实施过程中即要严格执法,又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维护社会稳定。违法建筑物拆除后,由县建设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好违法建筑所在地域的卫生、道路、绿化等整治工作。 (七)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要积极有效地配合专项整治工作,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工商、卫生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者办理相关证照。 上一页12下一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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