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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登记(备案)号: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 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2、个人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三)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的,受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四)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
2、授权委托书。(五)房屋租赁合同。以上(三)、(四)所提到的授权委托书均收取原件,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
3、照或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 ,房屋(间)编码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 租赁房屋权利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
4、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四条 乙方应于: 每月 日前; 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第五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 租赁房屋用途: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
5、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 1、 2、 3、 只满足条件之一。 全部满足。(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种,并在所选项内打“”)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 2、 3、 第十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
6、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 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 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
7、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告知甲方。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
8、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回复,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
9、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1、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2、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3、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4、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四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3、4项不能同时选取;在相应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 天( 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 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甲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1、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2、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3、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