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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外 和 解 申 请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你院受理原告熊湖荣与被告陈晓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原、被告为达到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的目的,拟进行庭外和解,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原、被告共同向你院提出下列申请:原、被告共同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限为 个月,期限从申请日起算。请予以准许。 原告方: 被告方: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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