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丢失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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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制度1、凡非因工作丢失或损坏的医疗器械、仪器、工具、设备、药品等酌情赔偿。2、因工作失职、违章操作、交接班不严致使医疗器械、仪器设施、工具、药品等受到丢失或损坏,根据情节轻重、价值多少,赔偿价值的20-50%。3、凡在抢救病人时,无意损坏的医疗器械、仪器设施,经有关人员证明,可免于赔偿。如系操作不当,赔偿10-30%。4、凡因工作经常使用的玻璃类物品,如体温表:(1)每人每季度打表1支,可免于赔偿;(2)每人每季度打表1支以上,照价赔偿。5、凡因使用年久或已有残痕者或质量太差,确定不耐用之物品或仪器,虽经精心爱护、细心使用仍损坏者,可免于赔偿。6、凡发给各类人员个人使用的专用工具,如医生用的听诊器,丢失或损坏者,赔偿价值的10-30%。7、各种公用棉织品,如有丢失或损坏,按原价赔偿。8、实习学生或进修人员,按上述规定执行。(实习学生应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工作,发生问题带教老师负责,如系个人行为,由当事人负责)。物品管理制度1、贵重仪器、物品,原则上不外借,须外借时,必须经主任同意。2、各种消耗品,如输液器、注射器、液体、消毒液等,一律不能赠送他人。3、在不违反原则的条件下,本科室人员患病可以在科室内治疗,但不能在治疗室内。4、其他一切相关亲属均不能在本科室治疗,可以使用物品,但必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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