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重庆文理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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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重庆文理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是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为加强对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宏观管理,使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教育部2003年16号令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及市语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性质和目的第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PUTONGHUA SHUIPING CESHI缩写为PSC)是对应试人掌握和运用普通话规范程度的检测,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进行交际的能力水平的测试和评价。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目的是评定应试人普通话所达到的水平等级。通过测试,促进普通话的普及,并在普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全社会的

2、普通话水平,提高现代汉语规范化程度。二、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工作机构第三条 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是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实施机构,负责协调和组织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并根据上级语委的工作规划和工作要点制订本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规划和工作计划,并报上级语委备案。第四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进行宏观管理,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设在教学部。三、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工作职责第五条 认真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政策、法规。接受上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本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第六条 选送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要求的人员参加国家及市语委组织的普通话测试员培训班学习。学员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相应等

3、级测试员资格证书,并受聘为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第七条 组织普通话测试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每年对测试员进行一次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测试能力、测试工作量、遵守测试工作纪律情况等。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测试员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其测试,多次教育无效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测试员资格。第八条 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大力推广普通话。配合市语委办开展各项推广普通话活动,并根据市语委部门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好每年一度的“推普宣传周”活动。第九条 接受并完成市语委下达的其它相关工作任务。四、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第十条 测试员应熟悉和拥护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热爱语言文字

4、工作,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热情。第十一条 测试员应熟练掌握汉语拼音和常用国际音标,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并取得国家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测试员应具有大学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和三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申请国家级测试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第十三条 省级测试员由校测试站根据工作需要,从我校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以上的人员中推荐、市语委办审核,参加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省级测试员资格。国家级测试员由校测试站从现任省级测试员中择优选拔,经省语委推荐参加国家语委普通话测试培训中心的培训,考核合格

5、后可获得国家级测试员资格。五、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工作职责第十四条 努力学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测试业务理论。第十五条 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和国家语委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PSC)大纲。第十六条 服从校测试站的测试安排及调度,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测试工作,每年测试工作量不少于500人次,每年须开设一次普通话相关的选修课,如:普通话测试培训、教师口语、演讲与口才等。第十七条 测试时,测试人员必须挂牌上岗,做到精神饱满、全神贯注、认真仔细、一丝不苟。严格遵守“认真负责、团结协作、公正廉洁”的测试工作纪律。第十八条 坚持

6、测试标准,提高测试水平,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做到不打人情分,不打随意分。测试结束后,不得随意公布测试结果。第十九条 国家级测试员要在工作态度、业务水平等方面起带头作用,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省级测试员应接受国家级测试员的指导,有不同意见应协商解决。第二十条 测试员应带头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积极推广普通话,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语言文字工作。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标准和大纲第二十一条 本测试站执行国家语委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七、测试成绩的认定和证书第二十二条 普通话等级自上而下分为一、二、三级,每个级别内分为甲、乙两个等次。第二十三条 普通话测试等级证

7、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市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管理系统直接生成编号,全国通用。第二十四条 测试成绩为三级甲等以上的,经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认定合格后分发写有实际考试分数的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三级甲等以下的不发证。八、普通话水平测试方式及试卷第二十五条 测试方式根据市语委要求,均实行人机对话。第二十六条 测试试卷全部由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提供。九、测试对象及其达标要求第二十七条 我校所有工作人员和在籍学生均可报名参加测试,测前组织集中培训。第二十八条 汉语言文学、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等专业的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须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他申请认定

8、教师资格(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的人员(高等学校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除外),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第二十九条 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所获等级纳入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核。凡是在重庆市范围内参加测试并获得相应等级者即认定为合格;参与重庆市以外区域测试获得的任何等级,不能作为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核成绩。十、测试时间及收费标准第二十九条 测试站一般情况下每年开展23次测试工作(每年九月下旬进行教师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组织报名。第三十条 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和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标准执行。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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