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不到款,解除买房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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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贷不到款,解除买房合同篇一:按揭买房贷款没有贷下来可以和开发商解除合同吗请问开发商可以跟我解除合同吗 律法友“难得糊涂”问:我以贷款形式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因为我的原因,贷款办不下来,请问开发商可以跟我解除合同吗?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来源(华阳专栏):/Lawyer/UserID=lihuayang&id=XX01272542 推荐法律知识阅读:(

2、律法知识搜:http:/) 1.承保对象政策法规 相关视频/law/2.如何购买超龄保险政策法规 相关视频/law/3.北京医保报销几个月以上才可报销政策法规 相关视频/law/年天津市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政策法规 相关视频/law/5.无锡交社保多久能享有生育金政策法规 相关视频/law/年上海农村社保不缴工商险政策法规 相关视频/law/7.办医保有时间限制吗政策法规 相关视频律法提供(HTTP:/) /law/ 8.临时工社保怎么叫政策法规 相关视频/law/9.东莞虎门需缴养老保险金额政策法规 相关视频 /law/10.上异地牌照保险怎么政策法规 相关视频 /law/律法提供(HTTP:/

3、)篇二:银行贷款不足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银行贷款不足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 读者曾先生问: 律师您好,我今年四月通过中介公司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280万, 首付款为84万元,由于我是第一次购房,中介承诺会协助办下其余七成的贷款194万元,基于对中介的信任我跟房东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第一笔房款人民币30万元,但贷款银行审核贷款时拒绝了我的贷款要求,中介从中多次协调至今仍没有说法。如果贷款不足七成,我直接面临的问题是将没有能力支付首付款,于是我尝试跟房东交涉,房东却认为我在找理由不肯退还我已经支付的房款,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能不能解除合同要回我的房款? 律师答:近日多有读者就类似问题来电咨询,

4、除银行贷款政策收紧的原因,交易中中介机构急于促成交易而对购房人承诺贷款的情况也普遍存在,而这种承诺往往又是口头的,事后即使贷款未能通过审批承诺人也能推得一干二净。因此,建议购房人不要太相信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人员所做的承诺,首套房七成的贷款政策上银行在操作中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必然首套房就一定能贷足七成。 来看曾先生面临的问题,双方买卖合同已经签订,合同一旦成立,任何一方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都无权任意解除。所以这时双方合同的约定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建议曾先生仔细的看一下自己签订的这份买卖合同,对于购房人没有贷足银行贷款导致无法支付首付款的情况如何处理有没有约定?如果有明确约定的,参照约定处理。

5、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对曾先生就不是很有利了。根据笔者办案的经验,这类案件诉至法院,法院往往会考虑到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标的额大、与买卖双方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合同。而购房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对自身合同义务的履行及风险有着较为充分的预见。作为付款义务人的房屋买受人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履行障碍,应当有充分、合理的预见,并对可能出现的履行障碍有相应的解决方案。一般情况下,贷款成数的变化不会必然地导致购房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购房人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以贷款成数变化等政策原因为由来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当然,

6、也有例外情况,购房人确实能举出证据证明贷款不足对购房人的履约能力有严重影响的,而房屋买卖合同在事实上也确实无法继续履行,且这种履行障碍也并非购房人信用低下等个人原因所导致的,法院也可以允许合同进行接除。这个例外对购房人在法庭上的举证要求十分的高,基本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如果曾先生的这一份房产买卖合同对贷款成数不足没有明确约定的话,仅凭无力支付首付的理由解除合同是存在法律障碍的,律师给您的建议还是通过其他的方式筹足首付款来继续履行合同,以避免房东来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律师建议:购房时应充分考虑自己的付款能力调整贷付比例,订立合同时应参照自己首付能力议定适合自己的条款。根据笔者办理房地产类诉

7、讼案件的经验,实践中房地产买卖合同对于贷款成数不足的约定,往往是“未能贷足贷款的,则由购房方在房屋过户交易时以现金补足”。这样的条款常见于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版本,目的是促成交易或者说提高交易的成功率。但这样的条款明显不适合首付款已是购房人支付极限的情况,因此,像曾先生这种情况的购房人,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加入“购房方根据现有条件申请贷款,如贷款未能通过审批或者贷款成数不足的,双方均能解除买卖合同”这样的类似条款,否则一旦贷款未能审批通过,购房人将无力履行合同还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篇三:解除购房合同函(有贷款版) 解除购房合同函 致XXXXX有限公司:我是XXXXXX项目_号楼_单元_号购房人_,与

8、你公司签订了XX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第十条约定,贵公司应于XX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9月中旬收到你公司邮寄的入住通知书,约定与XX年9月30日前至XXXX一期9号楼底商办理签到及入住手续,在办理过程中贵公司交房当天仅能提供单方的竣工验收报告、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其他国家规定的必要法定证明文件一概不能提供,已属于违法交房;贵公司还单方面设定以先交费(公共维修基金、房产工本费、契税、产权代办费、公证费、采暖费、电费、物业服务费)为交房条件,否则不允许业主验房,涉嫌存在强制交房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和上述

9、实际情况,我方向贵公司发出了房屋拒收函。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贵公司至XX年9月30日仍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土地实际测绘技术报告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等合法文件及辅助图表,形成逾期交房超过90天的事实。买受人要求:按照与贵方签订的XX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规定,逾期且超过90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贵方应当自本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并按本人累计已付款的3%支付违约金,同时消除该房屋公积金(或商业)贷款记录。 特此函告。 _号楼_单元_号购房人:XX年 月 日 第 1 页 共 1 页 篇四: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

10、同纠纷如何处理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熊潇敏4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XX10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通知要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大银行为贯彻国务院的精神,纷纷“收紧”银根,导致一些投资性或自给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在办理按揭时受到了影响,许多购房者因银行的放贷政策的调整而无法获得按揭贷款,购房者一时又无力支付余下房款的情形下,纠纷发生了。【案情简介】张先生和李先生分别为湖南人和黑龙江人。今年3月,因看好广西南宁房地产市场,认为升值空间较内地其他城市要

11、大,于是两人相约前往广西南宁与正在投资开发南宁琅东某楼盘的开发商A公司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张先生和李先生支付了首付款,未付清房款部分均采取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张先生和李先生应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提供贷款相关手续给A公司。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和李先生依约在规定时间内向A公司提供了备齐的相关贷款手续材料。A公司在向南宁市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适逢国家对房价的调控,银行贷款政策作了相应调整,张先生和李先生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能审核通过。于是,A公司要求张先生和李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余下房款,否则要追究张先生和李先生逾期未支付房款的违约责任。张先生和李先生却以银行未办理按揭手续而拒绝,并要

12、求解除合同。而开发商却不同意解除合同引起纠纷。【问题提出】这类纠纷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后,银行收紧放贷资金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按揭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在这一纠纷中,争议的焦点是:1、因未能办理银行按揭,房屋购买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未付清的房款,房屋购买人是否已构成违约2、未能办理按揭是否应由开发商来承担违约责任3、国家调控政策导致按揭未办成属不属于情势变更 4、该案如何处理【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购买人应在接到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通知后,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未付清的房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购房者购买房屋应支付购房款,不管是通过全款支付或是分期支付,抑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者

13、通过按揭方式购买房屋,通过办理按揭,由银行代购房者支付房款,按揭手续就应当由购房者自行办理而不应当转嫁由开发商承担。购房者的按揭手续未能审核通过,银行因政策原因不能如期放款,导致购房者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相当于购房者通过银行代为支付房款的方式失败,购房者应及时采取其他方式及时支付未付清的房款,否则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此外,购房者未能申请到按揭贷款,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不构成房屋购买人的抗辩理由。贷款办不下来,不是不可预见的,因为不是任何人都能当然地从银行申请到贷款,银行本来就有权利拒绝贷款。购房者未能申请到按揭贷款,也不属于情势变更。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履

14、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如继续履行合同将给一方带来重大损失和显失公平。按揭贷款只是合同的一项付款方式,贷款办不下来,并没有动摇合同的基础,不影响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目的的实现,房产的产权同样可以发生转移;同时,贷款办不下来,也不存在给合同一方带来重大损失或显失公平,因为房产及房产的交易价格未发生任何变化。因此认为,支付房款是购房者义务,购房者不能通过办理按揭付款,如未采取其他方式支付房款,逾期支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办理按揭是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未能成功办理按揭,应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有理由拒绝支付未付清的房款。理由:在现实商品房贷款

15、操作中,银行同意办理按揭需要开发商提供担保,并在购房者的贷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出现,同时要求开发商必须在按揭银行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银行并不接受购房者个人自行办理楼花抵押按揭手续。此外,开发商还要提供符合贷款条件的楼盘相关资料。因此,楼花抵押按揭手续应由开发商去办理。购房者只要备齐相关的资料,抵押按揭未能办理下来,责任在于开发商。由于开发商没有办理好按揭手续,致使房屋购买人未能付清全款,继尔拿不到房产,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行使抗辩权而暂缓履行支付未付清房款的义务。第三种意见认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不存在违约问题,均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揭能否办理成功取决于银行的同意与否,在购房合同签订时,银行是否同意办理按揭均处于一种未知状态,如将一个未知的状态作为各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显失公平。合同双方可以就未支付房款问题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未能签订补充协议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另一方退回已付房款及定金。【法律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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