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信用证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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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结算,第5讲:信用证 综合教材的第5、7、8、10章,主讲内容,信用证概念 信用证性质及特点 信用证格式与内容 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 信用证当事人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项下银行间的偿付 信用证的法律关系,一、信用证概念,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Honour

2、 means: a. to pay at sight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b. to incur a deferred payment undertaking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c. to accept a bill of exchange (“draft”) drawn by the beneficiary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3、acceptance.,UCP600中一个全新的概念:承付(补充),UCP600第二条中,承付( HONOUR)指: 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承付”这个词概括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将三种信用证类型项下的付款方式统一定义为一种行为HONOUR。使得开证行和保兑行在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变得更加明确。,可见:,信用证的实质: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 银行付款条件: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

4、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单据。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开证行付款形式多样。银行的付款方式有三种: (1)直接付款(或承兑及付款)用于开证行即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承兑信用证 (2)指定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及付款) 用于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信用证、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信用证、指定银行承兑信用证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用于议付信用证,二、信用证的性质及特点,1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足文件,不依附于贸易 合同而存在。,开证申请书,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贸易合同,进口商,出口商,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 的对象是单据。,金融单据:一般

5、是汇票 货运单据: (1)主要单据 商业发票 保险单据 原产地证书 (2)附属单据 装箱单 重量单 海关发票 商检证书,注意:严格符合的原则 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 单内一致,Case 7-1,案情 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申请人为香港某进口公司。信用证中关于货物的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层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销售合同则要求:“均以三夹层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麻袋”。信用证与销售合同规定不符。受益人按信用证要求进行包装,并使得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抵达香港。但却遭到开证行拒付,理由是进口商发现货物包装与销售合同不符。试问开证行的做法错在哪

6、里?,分析 在信用证结算中,信用证与销售合同是独立的,开证行不受销售合同的约束,因此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也独立于进口商的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即使受益人未完全履行销售合同下的义务。,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1 申请开证,填 制开证行标准格 式的开证申请书,2 寄信用证,通知行,3 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三、信用证格式与基本内容,信用证格式,国际商会第516号出版物:ICC516 分: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致受益人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致通知行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修改格式,四、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格式 信用证开立方式

7、 1、信开(by airmail) 2、电开(by telecommunication) (1)简电开证(by brief cable): 通常只用于预先通知,不具法律效力,开证行应尽快寄送证实书。 电文有时注明:Please notify beneficiary that we issue an Irrevocable Credit No. xxx Details to follow.,(2)全电开证 (by full cable) 电报全文为完整的信用证内容,具备法律效力,无需另寄证实书。 电文有时注明:This cable is the operative Credit instrume

8、nt and no mail confirmation (证实书)will follow. (3)SWIFT开证 SWIFT电讯分十大类,每一类又分若干报文格式(Message Type,简称MT),每一种报文格式又有一些项目(Field)组成。 MT700/701格式用于开立信用证,MT707格式用于修改信用证。(具体见P155-161),Case 7-2,我某公司与外商按 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 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 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 8月 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

9、办理装运。 8 月 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 问题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分析 (1)在出口业务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此项规定,欠妥。 (2)装运期为 8 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 7 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8月 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要知道,简电开证是无效的,开证行不

10、受其约束。,(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 28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却只字未提。 (5)收到信用证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地加以审核,而我方工作竟如此疏忽大意。 (6)发生争议时理应做好货物的保全工作,而本案的货物最后竟然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我方对争议的处理工作是如此的不到位,应引以为戒。,补充:,2006年11月18日升级的SWIFT MT700(信用证的开立)等报文格式,新增了“40E Applicable Rules”

11、 必选项,说明信用证遵循的惯例MT700新增了,而且是“Mandatory”(必选项),要求信用证中应明示:受UCP600约束必须对UCP予以明确援引适用,而不是此前的默认适用。一般是“UCP LATEST VERSION”,而且是以开证时间为准。但可修改或排除UCP600中相关条款 即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开的信用证适用ucp500, 2007年7月1日之后开的证也可在信用证中规定适用ucp500, 但如果规定UCP LATEST VERSION,则适用ucp600。,开证申请书范例,1. 见教材第145页 2. 一个SWIFT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对申请与开证的规

12、定,英文全称: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a number of global surveys indicated that, because of discrepancies, approximately 70% of documents presented under letters of credit were being rejected on first presentation.,纵观所有的信用证纠纷,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信用证当事人,尤其是进出口商,对信用证缺乏必要的了解,以一种想当然的方式来使用这种结算工具。 因此,关于审核跟

13、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的第1至第5段就信用证的申请及开立问题作了进一步的阐述,要求有关当事人(特别是开证申请人),在决定采用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之前就必须了解以下几个问题,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1)信用证的独立性,虽然有时买卖双方经过艰苦谈判,在合同中规定了详尽的交易条件,但在其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当中没有得到反映,银行对该合同的交易条件不予理会,只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付款,事后开证申请人不能以受益人违反合同为由要求银行拒付。 因此,ISBP建议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应根据其商定的交易条件以及交易需要,确定在信用证中要求何种单据、单据由谁出具和提交单据的期限

14、。,(2)有关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不明确所导致的风险,UCP500第5条a款规定:“开证指示、信用证本身、对信用证的修改指示或修改书本身均必须完整和明确。”否则,由于指示不明确所导致的风险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在如今银行界普遍使用的SWIFT MT700(开证)和MT707(改证)格式中,都有相对固定的条款和措词,也就在开证申请人的指示的基础上起到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的作用。,(3)申请人应对UCP的特别含义有所了解,UCP有不少条文对信用证条款的含义做了特别规定,如: 第13条c款对非单据性条件的规定; 第20条对出单人而言的模糊用语、单据的正本和副本、单据的份数以及对单据加以认证的规定; 第

15、21条对未明确出单人或单据内容的情况的规定; 第23、24、26、27、28条对运输单据的有关规定; 第39条对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的规定; 第40条对分批装运分批支款的规定; 第46条对装运日期一般用语的规定; 第47条对装运期限的日期用语的规定。,(4)信用证不应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和或副签的单据,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又称无效信用证。 软条款:受益人不能控制的条款,目的是削弱受益人的地位以及信用证的承诺,使付款受阻。Soft clause:Clauses in the documentary credit which make it impossible for th

16、e beneficiary (seller) to meet the conditions of the documentary credit on his own and independently of the purchaser. 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常见的“软条款”,A、 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生产难安排、装期紧迫、出运困难。 C、1/3正本提单直接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提货。,D、要求开立以申请人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正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会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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