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姜吾梅第10章 票据法

上传人:w****i 文档编号:92789424 上传时间:2019-07-12 格式:PPT 页数:50 大小:25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姜吾梅第10章 票据法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经济法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姜吾梅第10章 票据法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经济法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姜吾梅第10章 票据法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经济法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姜吾梅第10章 票据法_第4页
第4页 / 共50页
经济法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姜吾梅第10章 票据法_第5页
第5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法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姜吾梅第10章 票据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姜吾梅第10章 票据法(5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十章 票据法,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支票,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本节主要内容: 一、票据的概念、特征 二、票据关系 三、票据权利 四、票据的伪造、变造 五、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一、票据的概念、特征,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的基本特征(见教材): 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票据的无因性),要式证券,提示证券等。,一、票据的概念、特征,票据的无因性: 指票据关系虽然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才能成立,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合法成立,就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 票据关系只有在合法成立以后,才能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如果当事人是以欺诈、

2、盗窃、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一、票据的概念、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善意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案例 票据无因性,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

3、,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54万5千元。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案例 票据无因性,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之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案例评析,本案中,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水泥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

4、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 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水泥不合格为由来对抗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付款。,案例评析,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赔偿损失。,二、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表现为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即为付款请求权,第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 追索权: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如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

5、人,保证人等)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二、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可以通过出票人签发、持票人转让等对价方式取得,也可以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无偿方式取得。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2)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3)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二、票据权利,2、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

6、绝付款之日起个月;,二、票据权利,(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个月。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二、票据权利,再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票据金额和费用后,被追索人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和费用。 其他票据债务人:如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三、票据行为,1、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7、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三、票据行为,2、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票据记载事项更改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四、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1)挂失止付。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

8、效。,四、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2)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 汇票,本节主要内容: 一、汇票的概念、种类 二、汇票的票据行为 三、汇票的追索权,一、汇票的概念、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 即期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 远期汇票:记载汇票到期日的汇票。,一、汇票的概念、种类,银行汇票:银行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

9、或支取现金的汇票。 出票人:当地银行;付款人:异地银行;持票人:汇款人。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一、汇票的概念、种类,商业汇票:出票人或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二、汇票的票据行为,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二、汇票的

10、票据行为,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二、汇票的票据行为,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的事项,若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主要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二、汇票的票据行为,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

11、常居住地为出票地。,二、汇票的票据行为,2、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此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二、汇票的票据行为,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签章以转让汇票权利的人。 被背书人:受让人,根据背书取得汇票权利的人。 21背书记载事项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

12、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二、汇票的票据行为,22背书禁止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二、汇票的票据行为,23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二、汇票的票据行为,24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

13、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二、汇票的票据行为,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仅适用于汇票。,二、汇票的票据行为,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

14、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二、汇票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二、汇票的票据行为,4、付款 41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二、汇票的票据行为,4

15、2付款人责任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三、汇票的追索权,追索权: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如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追索权人:最后持票人,即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 被追索权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三、汇票的追索权,1、追索权行使的法定情形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16、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三、汇票的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三、汇票的追索权,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三、汇票的追索权,2、责任承担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再追索权),三、汇票的追索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