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文】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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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首先,从渊源看,修宪权源于制宪权。修宪权是“根据宪法而产生的权力”,是制宪权在法律上的延伸,一般称为“制度化的制宪权”,相对始原性的制宪权而言具有派生性。其次,从制宪权、修宪权与宪法规范的关系看,宪法规范是制宪权行使的结果,而修宪权则是宪法规范的产物。正如台湾学者林纪东所言,“宪法制定权,与宪法修改权,性质不同。宪法制定权非受之于法反之,宪法修正权系受之于法。”38最后,从位阶看,制宪权不仅是国家宪法、法律的合法性基础,也是国家机关及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合法性基础,制宪权在位阶上高于修宪权。由此可见,修宪权与制宪权是不同的,因此,“这种权力

2、(指修宪权,笔者注)就绝非不受限制;它始终是一种由宪法律分派的权力,如同一切宪法律权力(即“根据宪法而产生的权力,笔者注)一样,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而就是一种真正的权限。”39因此,修宪权的运用是有界限的,它应严格地受到制宪权的约束,不得侵犯制宪权的作用范围。运用修宪权时,“个别或若干宪法法规可以用另一些宪法法规所取代,但前提条件是,宪法作为一个整体,其同一性和连续性得到了维持。因此,修宪权只是一种保持宪法的条件下,按照宪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变更、补充、增删的权力,而不是一种制定新宪法的权力。它也不能变更、扩展修宪权自身的根据,或者用别的根据来取代这个根据。”主权是国家的主要标志,是国家身份

3、最重要的组成要素和法律基础(注:PrakashChandra,InternationalPolitics,3rded.rev.(NewDelhi:EducationalBooks,1979),P.52.)。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反映其基本的法理和政治性质(即在某个特定领土内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至高无上的中央权威(注:约翰奥斯汀就是这么认为,见PalphPettman,InternationalPolitics:BalanceofPower,BalanceofProduction,BalanceofIdeologies(LRnneRiennerPublishers:LongmanChes

4、hire,1991),pp.31-33.)的主权概念于16世纪后半叶由法国人让博丹首次提出。此后,主权学说得到广泛传播,并使主权国家成为3个多世纪以来国际关系的主要角色。但关于主权的各种学说并不完全一致,它们一直存在着众多分歧,尤其是关于主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特别是外来限制)、以及应受多大程度限制的问题。布尔曾对霍布斯、格老秀斯、康德的国家主权学说分别冠以“现实主义”、“国际主义”和“普世主义”的名号(注:HedleRBull,TheAnarchicalSocietR:AStudRofOrderinWorldPolitics(London:Macmillan,1977),pp.24-27.),

5、这实际上指出了各种主权学说之间的最本质的分野。一根据布尔分类的基本精神,主权学说大致可分为现实主义、国际主义和普世主义3大类。现实主义主权学说以国际无政府状态为基本前提,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理性、自私的个人都以自身安全为最高行为准则,拥有可用于自保的一切无限制的“自然权利”,但这必然导致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注: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出版社1985年版,第94页。)。因此,为摆脱这种战争状态、从而相约创建主权很有必要。主权的产生虽然消灭了人与人之间的自然状态,却导致了国家间自然状态的产生,即出现了国际无政府状态。国家间很难产生一个高于主权的权力中心,因为国家拥有比个人更多、更

6、为丰富的自保手段(注:LRnnH.Miller,GlobalOrder:PowerandValueinInternationalPolitics(BoulderandLondon:Westview,1985),P.22.),其自保能力远远高于个人,因此国际无政府状态难以通过类似个人契约的国家间契约来消除。现实主义正是从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存在和难以消除出发,认为国家的最高目标是自保,其自然权利主权应当是一种国家的绝对的、永久的权力,完全或基本不受限制。主权的对内方面,体现为它是国内的最高权威,否定了任何其他国内政治实体有独立的或更高的权力;它是国内所有法律的源泉,是暴力的唯一合法垄断者。主权的对外

7、方面,体现为国家是国际体系中的独立体,不承认任何其他实体有更高的权力(注:TheodoreA.CouloumbisandJamesH.Wolfe,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Relations:PowerandJustice,4thed.(EnglewoodCliffs:PrenticeHall,1990),P.69.)。现实主义主权学说渊远流长。马基雅维利在博丹之前就已使用了“国家”这一术语(注:当然,马基雅维利的“国家”实际上更多地表达了“政府”的含义,见Ebensteined.,PoliticalThinkers,P.344.),“马基雅维利明显承认了主权是绝对

8、的,尽管他并未清楚地表达出来”(注:BernardP.Dauenhauer,ThePoliticsofHope(NewRorkandLondon:Routledge&KeganPaul,1986),P.163.)。在其名著君主论中,马基雅维利从国家利益出发,认为主权拥有者君主可以不顾道义以实现国家利益(注:NiccoloMachiavelli,ThePrince(PalmSprings:AnETCPublicaton,1988).)。在他那里,主权不仅其对内方面是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其对外方面也同样如此,因为君主不仅不承认、也不服从外部任何单位的权威;就连自己与别国达成的契约,也可以违背,国家

9、可以需要为借口运用一切手段包括侵略战争来实现国家利益(注:StevenForde,ClassicalRealism,inTerrRNardirandDavidR.Mapeled.,TraditionsofInternationalEthics(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RPress,1992),P.67;MichealW.DoRel,WaRsofWarandPeace:Realism,Liberalism,andSocialism(NewRorkandLondon:W.W.Norton&CompanR,1997),pp.99-101;Machiavelli,The

10、Prince,chapter18.)。法国哲学家让博丹第一个完整地提出主权概念并赋予其明确涵义,他将国家与主权区别开来,把国家定义为“一个众多家庭及其私人财产的合法政府,它拥有主权”(注:GeorgeH.Sabine,AHistorRofPoliticalTheorR,4thed.rev.(Chicago:Holt,Rinedhart&Winston,1973),P.402.),主权则是国家的一种绝对的、永久的权力,是最大的统治权。主权是永久的,尽管这种权力在一定时段内被委托于一个或少数人实施,但最终这些被委托人仍是主权的臣民。主权是绝对的,因为它是由神权和自然法创设的,事实上神权与自然法不可

11、捉摸或者根本不存在,任何有限制的、有条件的主权都不是真正的主权。在国内,主权通过君主主权的象征制定法律,但法律对君主并没有约束力;在国外,君主为了国家的利益与另一君主达成契约,一俟无利可图,契约也就不再有效(注:Ebensteined.,PoliticalThinkers,pp.349-351.)。让博丹明确拒绝了中世纪的政府有限权威的观点。对于他来说,主权是绝对的、永久的权力。主权是不可剥夺的、不可转让的(注:Dauenhauer,ThePoliticsofHope,P.163.)。另一位现实主义主权学说的倡导者是17世纪英国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同博丹一样,霍布斯也认为主权是绝

12、对、至高无上、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它是国内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源泉。他认为,主权是个人依据理性与自私达成社会契约并进而创立的,但主权一经创立,便要求人们绝对服从,除非其生命受到威胁或主权者丧失了保护他们的能力(注:大美百科全书(第14卷),光复书局(台)1990年版,第51页。)。如同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每个国家都平等拥有主权,即拥有无限制的自然权利。为了寻求自身安全和财富及其实现手段权势,它们可以不受任何道义的约束,甚至连国家间订立的契约也可以不遵守(注:FriedrickMeinecke,Machiavellism:TheDoctrineofRaisonDetatandItsPlaceinMo

13、dernHistorR,(London:RoutledgeandKaganPaul,1957),P.212.)。“至于一个主权者对另一个主权者的职责,则包含在一般所谓的万民法(LawofNations)之中万民法与自然法乃是同一个东西(它实际上只是)对主权君主和主权议会的良知意识的规定(注:霍布斯:利维坦,第276页。)。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也对现实主义主权学说作出了极大贡献。他认为主权具有“个体性”和“排他性”(注:陈乐民主编:西方外交思想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页。)。主权的对内方面,在黑格尔看来,是国家构成了个人的“最终目的”,整体使各个部分实现了其自身的意义,因此个人必须

14、根据主权所制定的法律行事,服从主权(注:列奥斯特劳斯、约翰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中),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49页。)。在对外关系上,主权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主体间的关系”,它们要“尊重别国的独立自主”(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46-347页。),这实际上是一种自在自为的应然关系。当代,将现实主义主权学说再次推向高潮的是美国现实主义大师汉斯摩根索。他从人性本恶性出发,认为主权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国家利益是主权的最高目的,“只要世界在政治上是由众多的国家所组成,国家利益就是国际政治中的最后话语”(注:HansJ.Morgenthau,AnotherGre

15、atDebate,inAmericanPoliticalScienceReview,RLVI,1952,pp.9-718.)。因而,不管在国内、国外,主权都是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道德不重要,国际法同样不重要,唯有国家利益至高无上。现实主义主权学说从根本上说是保守的、悲观的,它以国际无政府状态为前提,悲观地认为自保是国家的最高利益,其产生的背景大都与学者们所处的时代紧密相关,无论是马基雅维利、博丹、霍布斯、黑格尔、摩根索,还是本文尚未论及的联邦党人斯宾诺沙等。他们提倡绝对主权,要么是因为其祖国处于分裂状态、国力赢弱,要么是其祖国在当时的国际社会体系中地位不高、常受外来威胁,因此他们都强烈呼吁绝对

16、主权,以期借此避免外来干预和增强本国国力,争取实现自立自强。二国际主义主权学说既承认国际无政府状态,又强调与这一状态并存的有序的国际交往。从这一中间立场出发,他们一方面强调主权具有排他性,另一方面强调主权应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国际主义认为,由于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存在,为了确保国家主权不受破坏、保证国家的生存与安全,必须强调主权有其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一面。但仅强调主权是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是不够的,这并不能给国家带来安全感,反而容易导致“安全两难”困境的出现。因此,在强调国家主权独立的同时,如果国家间存在更多的法律、组织、交换和沟通的话,必将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注:KjellGoldmann,TheLogicofInternationalism(LondonandNewRork,Routledge,1994),P.2.)。也就是说,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必须将主权纳入一定的限制范围,才能更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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