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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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能力,有效遏制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县级统筹、农民自愿,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充分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主要目标:20XX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村覆盖率达10

2、0%,农业人口覆盖率确保不低于90%,力争达95%。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卫生、财政、农业、发改、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规范运作,民主监督。第六条本方案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以农业家庭为单位统筹制度,即参合人员必须以本户人口数(以户口簿所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已婚但户口未迁移的也可计入对方家庭人口数参合)全员参加(包括在校学生)。虽然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农村的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户藉所在地的新农合。下列情况人员可不随户参加:(一)应征入伍的;(二)已

3、离婚,户口未迁移的;(三)正在劳教或服刑的。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管委会”)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一)组织、宣传、发动、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职责;(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制度、补偿制度、基金支付制度、不予补偿的范围、转诊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四)确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标准、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和补偿办法,组织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五)确定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帐户,保证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

4、存、专款专用;(六)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保证财政补偿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基金公平合理使用、封闭运行,保持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七)研究协调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维护参合农民权益;(八)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惩处违规行为;(九)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第九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监委会”)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查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二)督查合作医疗工作运行情况。第十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农合中心”)是县管委会下设

5、的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一)执行县管委会的决议、决定,定期向县管委会、监委会报告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二)负责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办法和规章制度;(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四)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信息管理与发布工作;(五)负责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审核、补偿,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财务结算;(六)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七)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合作医疗管理政策的情况;(八)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工作;(

6、九)对合作医疗运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十)负责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违规案例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第十一条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组织、协调、管理工作。下设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分中心(简称“乡镇农合管理分中心”),为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接受县农合管理中心和乡镇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双重领导。乡镇农合分中心设在乡镇卫生院,人员由县农合中心下派到乡镇的1人与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站选调的1人和卫生院选调的1人共同组成。县农合中心下派人员负责乡镇农合管理分中心的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落实

7、县管委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二)组织合作医疗宣传和农民筹资工作,确保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宣传到位、参合目标到位、就诊证发放到位,证、册、人、款相符;(三)协调解决合作医疗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落实县监委会安排的工作任务;(二)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监督。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监督小组。其主要职责:(一)宣传、动员、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负责筹集本村农民参合资金,并按规定及时上缴乡镇财政所;(三)负责对参合农民进行登记、汇总、造册,

8、并及时上报乡镇专管员;(四)负责对本村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五)负责走访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的补偿情况;(六)收集参合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乡镇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反馈。第十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的职责:(一)卫生部门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实施、联络、协调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二)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和资金的拨付、管理、监督工作,以及对参合农民个人筹资的收缴审核工作,保证县级财政补助经费和参合农民补偿金及时足额到位;(三)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百岁老人逐人花名册,并代缴五保户、低保户和

9、百岁老人个人参合资金部分;(四)发改部门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五)广电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报道,开辟专栏、专题,广泛开展宣传,形成强大舆论氛围,以及公布合作医疗的重要信息;(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审计;(七)公安部门负责参合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保证农村居民用药安全;(九)农业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加强信息反馈,协助资金管理,监督资金使用;(十)人口和计生部门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和相关知识纳入对育龄人群的宣传内

10、容,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发动工作;(十一)物价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定期进行督查;(十二)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第四章参合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下列权利:(一)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二)选择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三)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的权利;(四)享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卫生服务权利;(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知情、建议、监督和举报权利。第十六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以户为单

11、位,全员、及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三)因病就诊和申请补偿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本人相关证件和有关材料。第五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由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构成,每年每人1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以户全员为单位,每年每人2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年每人40元,省财政补助每年每人30元,县财政补助每年每人10元。新农合基金分风险基金、统筹基金两个部分。风险基金,是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的专项储备金,原则上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基金的管理按安徽省财政

12、厅、卫生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通知(财社20XX123号)执行;统筹基金,是集中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治疗医药费用的基金。其中,新农合基金75%用于住院统筹支出,25%用于门诊统筹支出。从20XX年起,取消家庭帐户的设立。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含慢性病门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定额补偿“三结合”的补偿模式。第十九条从基金总量中拿出25%作为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乡、村两级门诊医疗费用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的管理办法另行文。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合作医疗适当支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

13、医疗。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及百岁以上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提供逐人名单,并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统一代缴。各乡镇要按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及百岁以上老人名单,落实到人,并做好登记建册工作。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筹集,由村委会具体实施。县农合中心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书,由县财政部门委托代征机构为参合农民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凭证,并发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从20XX年起,每年的10月1日长假后的第一个星期内为召开次年筹资大会的时间。筹集下年度农民参合资金时间原则上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各乡镇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参合

14、登记、电子录入,人、证、款审核及分村参合人员公示工作。逾期不得补办,中途不得退出。第二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代征机构可设立临时收入过渡户,暂存由乡镇代征机构征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并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县财政基金专户,做到月末无余额。收入过渡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等收入外,不得发生其它支付业务。第二十四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第二十五条建立咨询、投诉与举报制度。

15、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医疗费用补偿第二十六条补偿时效:按照“当年缴费,次年受益”的原则,参合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个人基金部分,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身份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补偿。参合患者在县内定点医院治疗出院后一月内和在县外治疗出院后跨结算年度两个月未结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偿。第二十七条补偿范围:(一)住院补偿:1、支付参合人员因病住院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不含门诊医药费、陪护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及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2、支付参合人员因病住院时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费用。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用按75%的比例计入病人医疗费用总额(再按住院补偿比例核算)。特殊检查主要指:正电子发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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