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解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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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121=21)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 【答案】C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罪刑相适应原则 【解析】罪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

2、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既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基本量刑原则。 关于A项。公平和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法所追求的最终目标,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源自因果报应观念,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它要求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从这一点来说,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公平正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其具体体现在个案之中,是能够被人们察觉到和感受到的。在此意义上说,具体的个案才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佳载体。而任何个案(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处断,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

3、一项基本的司法准则。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不仅决定了行为人应当受刑罚处罚,而且决定了其所受刑罚的轻重。至于是否应当受刑罚处罚以及刑罚的轻重,则取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该条规定实际上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公平正义和罪刑相适应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具体的个案中,可以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在尊重案件事实和所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一定的灵活掌握。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即是不

4、同的刑罚裁量方法。其中,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可见,减轻处罚的例外适用的决定权,仅由最高人民法院所掌握,而非其他任何下级人民法院。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减轻处罚的例外适用情形,以确保法律适用的严肃和统一。因此,C项错误,当选。 关于D项。公平正义并非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同的个案、不同的语境,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即使是同一个案件,由于评价主体的各种差异,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情理和法理的冲突不可避免,甚至无处不在,

5、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妥善处理情理与法理的关系。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是一般与特殊、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完全可以统一在罪刑相适应原则之内,并不矛盾。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2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

6、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 【答案】D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寻衅滋事罪、禁止令 【解析】关于A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义。涉医违法犯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对这类行为依法从严惩处,有助于保护民生、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同时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甲的行为虽属起哄闹事,但毕竟“事出有因”,如果不考虑后果、情节,一律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可能会导致矫枉过正,难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国刑法第293条规

7、定了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本罪是典型的情节犯,只有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成立本罪。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如前所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至于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此外,“加害被害”双方的过错程度,也是应予酌情考量的一个因素。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D项。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

8、,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此即为禁止令。但请注意,禁止令的内容必须要具有可行性。换言之,即使在有必要作出禁止令的情况下,所作出的禁止令也不能限制犯罪人的正常生活。本案中,如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虽然甲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医院,但绝不能以维护医疗秩序为由,禁止甲出入医疗机构。毕竟,这已限制和干扰了甲的正常治疗活动,是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犯。因此,D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3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

9、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答案】B【考点】刑法的解释、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理解 【解析】关于A项。“买卖”是刑法分则中一个常见词语,其字面含义是“先买进后卖出”,但在一些罪名中,单纯地购买或者单纯地卖出,也可解释为“买卖”。例如,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的“买卖”,其含义即为购买或者出售国家机关制作或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只要实施购买

10、或者出售二行为之一,即属于上述“买卖”。此外,刑法第125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这两个罪名中的“买卖”,也均指购买或者卖出的行为。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也证实了这一点。例如,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就指出,“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同类解释规则,是对刑法进行体系解释的必然要求,后者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

11、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要做好体系解释,就必须要遵从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之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例如,刑法第307条第1款妨害作证罪中的“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对这里的“等”,应解释为与“暴力、威胁、贿买”的方法一样的引起他人作伪证的方法。再如,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中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对这里的“其他”,应解释为与“暴力、胁迫”的方法相类似的抢劫公私财物的方法。因此,B项正确,当选。 关于C项。诽谤罪的成立条件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予以散布,即

12、“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其中,捏造是本罪的预备行为,诽谤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根据2013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可见,该司法解释对诽谤罪成立条件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作了扩大解释,而非当然解释。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关于D项。盗窃尸体罪中的“尸体”,是指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者一部。骨灰不是尸体,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类推解释,而非扩大解释。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3、4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D 【考点】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此即构成要件要素。对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前者是指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感性的认识即可确定的要素。后者是指需要

14、法官进行规范判断、价值判断才可确定的要素;(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前者是指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后者则是指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3)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前者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后者则是指虽然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前者是指说明行为外部的、外在方面的要素,后者则是指说明行为人内心的、内在方面的要素。 关于A项。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需要通过价值判断和理性分析才能加以确定,系

15、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其又是客观存在的,系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客观外在的行为方式,只需进行感性认识即可作出判断,系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其又是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对本罪构成要件的积极的正面的描述,系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可见,“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对本罪客观方面中的描述。但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罪状表述仅仅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并没有明确涉及上述内容。可见,“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项。“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从外在的角度对受贿罪成立条件进行的规定,系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识,只有通过理性认识和价值判断,才能实现,其又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5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B乙杀丙,见丙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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