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用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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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用途篇一: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合同备案编号:阿市建招合20XX 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本表一式六份:备案机构、招标办、建管科、质监站、招标代理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合同备案编号:阿市建招合20XX 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本表一式六份:备案机构、招标办、建管科、质监站、招标代理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合同备案编号:阿市建招合20XX 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本表一式六份:备案机构、招标办、建管科、质监站、招标代理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篇二:招标代理合同备案篇一: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备案表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备案表标范围应按照委托代理

2、合同完整填写,如建筑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监理,具体代理范围以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为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制篇二: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合同备案编号:阿市建招合20XX 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本表一式六份:备案机构、招标办、建管科、质监站、招标代理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合同备案编号:阿市建招合20XX 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本表一式六份:备案机构、招标办、建管科、质监站、招标代理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合同备案编号:阿市建招合20XX 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本表一式六份:备案机构、招标办、建管科、质监站、招标代理单位、建设单位各

3、执一份。篇三:招标代理合同备案登记表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篇三: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告知单目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告知单篇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法规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勘察合同;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7.专业分包合同;8.招标代理合同;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与备案的其他合同。三、建设工程施工合

4、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4.工程质量保修书;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5.实行担保的,提供

5、担保合同或保函;6.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1.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2.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招标的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不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

6、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七、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与招投标备案同步进行。篇二: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7、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三)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2、建设工程招标

8、代理合同;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四)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价款能力的建设单位及自然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劳务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取得法定资质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等)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9、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当事人所订立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实施。(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和省财政厅出资及国务院各部委核准、中央在川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备案,负责办理的内设机构按以下划分执行: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备案;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

10、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办理根据合同的类别、具体性质、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上述机构负责。(二)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确定合同备案承办机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行省

11、、市(州)、县(市、区)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服务协同,信息共享。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合同备案的情况。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争议,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备案合同虚假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章 合同备案要求第十二条 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当事人如需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一般要求:(一)工程概况内容填写与工程报建内容统一,合同当事人应填写单位全称

12、。(二)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名称按招标文件填写,可增加标段号。(三)工程地点应填写详细地址。(四)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应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发包范围一致。(五)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一致。(六)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招标发包的工程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质量标准一致。(七)合同价款大写与小写一致,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价款与中标价一致。(八)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九)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各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及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十)合同签署日期、当事人的住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等应详细填写齐全。合同签订时间应在工程开

13、工之前。篇三: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细则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日期:20XX-05-21: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厦建价20XX24号 第一条 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 以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实施办法(厦建法20XX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 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

14、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应采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与厦门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XX版)或国家建设部与国 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14)。合同双方如 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 修改和补充。第四条 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之前订立施工合同;专 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施工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价款支付等方面条款。第五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 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专业分包工程或劳务分包项目,总承包单位应 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之日起的7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 包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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