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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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篇一: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司法实践运用之思考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司法实践运用之思考【摘要】合同解除权及抵消权其性质属于形成权,其作用在于保护合同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同时,也为司法实践中法律人作为一直诉讼技巧采用使用。【关键词】解除权;抵消权;除斥期间;通知依据合同法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抵消权。无论是行使解除权,还是行使抵消权,权利人均应尽到通知的义务。解除的效力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抵销的效力也是自通

2、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法律为防止解除权人或者抵消权人滥用权力,损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赋予了相对人相应的救济手段,即自通知到达后有权提出异议,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通知送达方式权利人在形式解除权或者抵消权时,其中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将通知送达给相对人。但是通知送达有哪些方式?对此问题合同法并未做相关规定,但可以适当参考民事诉讼法中就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六种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笔者认为其中当事人可以采用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同时随着数据电文方式在实践中的逐步兴起,也可采取数据电文方式送达,但是采取这样的方式送达取证

3、时会较为困难。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这样的方式只能是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才可以采用。因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若采用公告的形式通知合同相对人时较为常见的是采用在报纸等形式,相较于其他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方式相对人知悉的可能性较低。若不加以限制,就很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但从公平角度考虑,惩罚违约行为,为了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在相对方为违约或者其他情形下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权利人可以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时候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二、通知是否到达的举证责任界定当权利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或者行使抵消权的通知后,合同相对方是否收到了通知。若合同相对人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异议期内提出了

4、异议,则此时无需证明是否送达。但若没有提出异议,解除权人或者抵消权人依据合同已经解除要求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时,相对人说没有收到,此时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及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民事案件一般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且此处不符合举证责任倒置及无需举证的情形。故笔者认为,权利人在诉讼中应当一并证明曾将解除合同通知或者行使抵消权的通知寄送并送达。但至于送达后合同相对人是否知悉里面的内容,则在所不问。送达后即使相对人不知悉解除通知或者行使抵消权通知的内容也不影响因为合同解除或者行使抵消权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三、异议期限分析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但在约定

5、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处规定了两个异议期,一个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约定而形成的异议期,一个是三个月的法定异议期。法定的三个月异议期是在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形下才会适用的,若当事人之间就此处的异议期做了约定,那么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

6、过二十年。【释义】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限的最高限制的规定。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这里就有个租赁期限的问题。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根据其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租赁物的性质自主决定。应当说租赁期太长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因为客观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的,特别是不动产,其价格可能会因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变化而大起大落。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作出限制。例如,日本民法规定,租赁契约的存续期间不得超过20年,如果所订租赁契约比这个期

7、间长的,要缩短为20年。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租赁不得超过30年,如果约定期间超过30年或者永久的,则将被减至30年。德国也规定30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缩短为20年。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这些规定,考虑到我国正处在一个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经济发展很快,变化也很快,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租赁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确定租赁期限长短时,总是要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来确定的。在动产租赁中,租赁期限是比较短的,一般都是临时使用。例如,租赁汽车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汽车的使用寿命是10年,双方当事人不可能约定一个租赁期为20年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较长的是不动产租赁即房屋租赁。在房屋租赁中,用于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于商业性租赁是不一样的。一般讲用于居住租赁的承租人希望租期长一些,使这种租赁关系相对稳定一些。商业租赁中、在订立合同时房屋的租价比较低的情况下,承租人就希望将租赁期限订的长一些,租金固定下来;在房屋的租价偏高的时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订得长一些,这样就能保证其得到更多的租金。当双方当事人不能自己寻找一个公平的交叉点时,法律总是要在利益双方中找出平衡点的。这也是规定最高租赁期限的一个目的。20年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最高限,因为如果

9、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满时,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个办法:一是并不终止原租赁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双方当事人又形成了一个不定期租赁的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解除合同随时都可以为之,这种情况被称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一个租赁合同,如果需要较长的租期,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订一个租期为20年的合同,这种情况被称为“约定更新”。篇三:合同法法条释义4第十六章 运输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

10、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法条释义本条是对运输合同含义的规定。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一方为他方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将物品或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并获得报酬的合意。在运输合同中,将物品或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人叫承运人;将自己或他人的物品交付于承运人并支付运费的人叫托运人。本条文的制定参考了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铁路法第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运输合同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

11、托运人。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人一方承运人,另一方是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为数人,如在相继运输中承运人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承运人多为法人或者组织,但也可以是个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具有双重身份,其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此时,收货人不是运

12、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外国和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有通知收货人的义务,经收货人请求交付后,取得托运人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利。运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一)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义务,承运人须将旅客或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须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费。因此,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二)运输合同原则上是诺成合同。就货物运输而言,交付货物一般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而不是运送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运输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三)多数运输合同是标准合同。大多数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都由国家有关部门以

13、标准的形式统一规定,双方当事人无权变更。(四)从整体上看,运输合同具有计划性。一般来说,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货物的运输合同都应当根据国家的计划签订。在合同法中之所以对运输合同专章做出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运输合同除了铁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外,还存在公路运输、内河运输等运输方式,对于这些运输合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规范,而合同法的规定是要对所有运输方面的合同都要有所规范。在本法中输合同作出规定,就可以对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运输的合同作出规范。2、随着运输业的极大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运输方式,这当中最典型的就是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这种

14、运输合同有许多不同于其他运输合同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范围太窄,只局限于其中要有一种运输方式是海运工具的运输合同。本章在借鉴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基础上对多式联运合同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这就可以补充我国以前规定的不足。3、对于本章的规定与各专门法的关系问题,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各专门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与本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只有在特别法没有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本章的规定。4、我国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于运输合同的规定详略不一,有的还有不一致的规定;合同法总则以及本章的规定对三大运输法起着补充

15、的作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法条释义本条是对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的规定。所谓的公共运输,一般包括班轮、班机和班车运输,还包括其他以对外公布的固定路线、固定时间、固定价格进行商业性运输的运输行为。公共运输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在运输中,对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要比一般承运人的要求高。在国外对公共运输行为一般都有专门的行政性文件进行规范,这些行政性文件对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利益都作了较为有利的保护。2、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运输行为除了具有商业性的一面外,还由于其是面向社会大众(包括广大旅客和托运人)的运输,也具有公益性的一面。3、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一般都对自己的运输制定了固定的路线、固定的时间、固定的价格,这是公共运输最为显著的特征,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之间的合同的内容确定化了。这种合同的基本内容不是由具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而是由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单方制定的,当然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对外公布的固定的价格不是随便制定时而是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收入状况而制定的,并且还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同意。4、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与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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