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个人劳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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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对个人劳务合同篇一:个人与企业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注册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联系电话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甲方招用乙方在 (项目名称)工程中,从事 岗位(工种)。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予以变更。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

2、双方协商执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甲方因施工建设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甲方需按约定支付加班工资。第四条劳动报酬一、甲乙双方采用以下第 种标准核算乙方工资:(一)月工资元。(二)日工资元。(三)计件工资。计件单价约定为 。二、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结算工资:(一)按月结算。每月 日前结算。(二)按照“月预付,季结算”的方式结算乙方工资。每月日前预付工资 元,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3、日前结算工资。三、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工资:(一)乙方本人直接领取。(二)甲方通过银行将预付或结算的工资划入乙方的银行卡账户。乙方银行卡开户行名称,账号。四、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待岗,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 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约定如下: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二、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

4、的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三、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威海市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第七条 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甲方专职劳资纠纷调处负责人姓名 ,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其他事项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威海市有关规定执行。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

5、章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 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 年月日篇二:企业能否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篇一:个人与公司之间能否形成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概念: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的,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

6、劳动者,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主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

7、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

8、,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

9、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法人与个人之间能否形成劳务关系薛芬 发布时间:20XX-04-01 14:34:20【案情】20XX年10月,原告徐平(化名)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工地伐树,每天100元报酬。在伐树时,原告徐平不慎从十余米高

10、的树上坠落地面,摔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及案件诉讼费。【分析】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此类案件我们通常按照雇员受害责任纠纷处理,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对民法通则中特殊侵权行为及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作了重新规定和梳理,此类案由变更为提

11、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适用也变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后者则适用过错责任。对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不符合“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前提条件,故不能认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也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但是,该法只规定了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形,而没有涉及法人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应如何处理,那么,是否可以推定除此之外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只能形成劳动关系呢?笔者认为本案显然不是劳动关系。

12、首先,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但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而本案中,原告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临时性、短期性和单一性,其主要负责伐树,并没有参与被告公司的业务,仅仅是为被告施工清理场地,原告伐一天树,被告向其支付100元报酬,当伐树的这一项工作结束,其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结束,并不存在人身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本案应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活动,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按照法律的溯及力

13、,对侵权责任法中重新规定的问题,应当适用新法,对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涉及到的问题,因高法的司法解释并未废止,因此,还应当适用此解释。可见,立法的本意对法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告在提供劳务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应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确认。以上拙见,仅供参考,依求抛砖引玉。第1页 共1页xx:王辉文章出处:富县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

14、务关系处理。 杭州日报如何判断企业和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20XX-12-30案件:20XX年9月,某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被其聘请的兼职教师(以下简称a)诉上劳动仲裁委,要求与学校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原来,该学校是一所自考培训学校,专门招收高中毕业考不上大学的学生进行培训教学,然后统一参加自学考试。他们的老师有一部分是学校专职员工,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另一部分是外面聘请的兼职教师,这部分人员很复杂:有高校的在职教师,有高校的在读研究生、博士生,也有高校退休教师、退休人员,还有没有正式工作但是又能胜任教师工作的人员等。在本案中,a要求确认与学校有事实劳动关系,a以前曾为某学校教师,

15、后来由于某种原因不再继续本职工作,因此专门为各种培训学校从事兼职教师工作,a同时在多个学校从事兼职教师工作。仲裁仲裁过程中,本律师提出a不是学校的正式员工,不接受学校的管理,没有正式的工资收入,其劳务报酬是以课时为计费单位,不上课时没有收入,同时不上课时a的时间也可以自由安排,因此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同时向仲裁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仲裁结果认定学校与a没有事实劳动关系。辨析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用工形式呈现多样化,如果没有正式的合同约定,很难说清楚具体用工形式的法律性质。本案中,由于学校与a没有具体签订合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a与学校都很难证明双方具体的关系,因此就要根据相应的证据来确认双方的关系了。具体到本案当中,就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区分问题。具体来讲,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把握: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一般来讲,以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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