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间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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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居间合同纠纷篇一:居间合同纠纷案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

2、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 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万元。*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法院经审理查明:20XX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XX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

3、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

4、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万元。裁判结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3日作出(20XX)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4日作出(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XX)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5、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

6、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指导意义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7、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篇二:起诉状-居间合同纠纷起诉状原告:*地址:*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被告一:*,女,19*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被告二:*,男,*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地址:*路1号,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元及逾期履行滞纳金(暂计至20XX年1月5日为*元),两项暂合计为*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房地产居间服务公司。被告一因房屋出售需要委托原告居间销售其名下址于福建省*的房产,原告接受委托后,经原告居间介绍,被

8、告一与案外人*于20XX年10月10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一将上述房产以200万元价格出售给案外人黄世阳,并于收到购房款全款当日交付房屋。签订该协议后,被告一与原告就居间介绍费用进行了确认,承诺如原告推荐客户完成上述房产的出售,则被告一应于交房当日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元;如无故延期,则原告有权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被告追收滞纳金。现被告与案外人于 年 月 日实际履行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但中介服务费却一直拒绝支付。基于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1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付。原告以为,被告通过原告的居间服务

9、成功获取购房人信息,并经原告介绍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并完成房屋交易,即应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被告的恶意拖欠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现特诉诸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此致*人民法院20XX具状人:年 2日月篇三:居间合同纠纷案例指导【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 居间合同 二手房买卖 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

10、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万元。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

11、:20XX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XX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

12、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万元。【裁判结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3日作出(20XX)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4日作出(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XX)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

13、、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

14、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篇四: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_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女。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侯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

15、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XX)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61 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XX年3月2日,陈某、欧某与深圳市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约定陈某在深圳市_房地产经纪有 限公司(经纪方)的介绍下向欧某(卖方)购买欧某所有的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_中心栋A_1房,欧某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公证给指定人员,并签署相关文件,赎楼费由陈某支付。陈某在签署合同时交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给深圳市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预计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存入深圳市_房地产经 纪有限公司指定帐户代为托管,如陈某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以致合同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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