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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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起诉地点如何确定篇一:送达地址确认和诉讼管辖协议书送达地址确认和诉讼管辖协议书甲方:乙方: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 (以下称原合同),现就其中催收、送达(含诉讼过程中的送达)以及纠纷管辖等问题重新或补充如下:一、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作为各方原合同所涉及债务催收或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且如涉及诉讼,认可该地址即为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书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乙方

2、确认的送达地址: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二、双方确认的上述送达地址,如任何一方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书送达上述地址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三、各方订立本协议为平等、自愿基础上各自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已提醒乙方充分关注黑体部分内容,乙方确认予以接受,无异议。四、本协议及原合同签订地均为 市 区,本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如为法人还需盖章)之日起生效,不因原合同其他条款的无效而无效。篇二:合同纠纷,以侵权责任为由起诉,管辖权如何确定?好问律师 合同纠纷,以侵权责任为由起诉,管辖权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明确

3、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管辖权 如何确定?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均没有明确规定,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 使得相关管辖权争议及矛盾非常大。最高人民法院 20XX 年的一则管辖权争议再 审案例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余良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 二审上诉人): 珠海市万隆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 盛

4、德利公司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XX 年 4 月,盛 德利公司与万隆达公司签订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200RPT 生产线制造合 同和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200RPT 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由 万隆达公司制造完整的 RPT 生产线机器设备,由于万隆达公司的技术问题不仅 迟延 7 个月方才交货, 而且所制造生产线设备不符合规格, 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 缺陷,无法达到使用性能,根本不能正常投产使用,盛德利公司多次主动与万隆 达公司进行协调沟通,但仍未解决,致使机器设备闲置两年有余。给盛德利公司 造成了巨额的财产损害。盛德利公司为此于 20XX 年 7 月 19 日以侵权责任纠

5、纷 为由将万隆达公司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万隆达公司返还货款及代买零件费用 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元;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一 切费用由万隆达公司承担。 一审被告万隆达公司在一审就本案提出管辖异议, 称: 该生产线的设计、 生产、安装调试等内容属加工承揽性质,该生产线并非通用的“产品”即并非一般好问律师 买卖或购销合同中所称的产品,故不适用于产品质量纠纷,本案应当属于加工承 揽合同纠纷。 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加工承揽履行地均在珠海市金湾区且诉讼标的额 为 元, 故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院一审裁判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原告盛德利公司所诉事实、理由 和请求、

6、以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本案是基于原告盛德利公司与被告万 隆达公司签订的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200RPT 生产线制造合同和盛 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200RPT 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而产生的产品质 量即侵权纠纷案件, 故该纠纷的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案均具 有管辖权;现原告盛德利公司选择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向侵权行为地的河北 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注:该认定被二审及再审法院 纠正)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 驳回万隆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高院二审裁判 万隆达公

7、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称:其与盛德 利公司订立的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200RPT 生产线制造合同和盛德 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200RPT 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从内容和特征分 析,该合同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定性为加工承揽合同。因此本案不 是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而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法院。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本案加工行为地在珠海市金湾区,因此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珠海 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产品责任也称为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 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

8、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缺 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据此,产品侵权责 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具体本案,盛德利公司与万隆达公司签订盛德利印铁好问律师 制罐有限公司 200RPT 生产线制造合同 和 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200RPT 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约定由万隆达公司为盛德利公司设计、制造 200RPT 生产线一条,同时,约定了完成期限、交货与运输方式、质量标准及违 约责任等,项目地点在万隆达公司。依据涉案两合同的名称及内容,符合承揽合 同特征。后盛德利公司因万

9、隆达公司交付的生产线不能正常使用诉至法院,依据 两合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万隆达公司返还贷款及代买零件费用,并赔偿经济损 失。 鉴于盛德利公司未能提供争议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及其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 失的相关证据,本案不符合产品侵权责任案件特征。由于双方所签订合同项下对 产品质量要求有约定,质量问题为合同内容所囊括,盛德利公司因所购生产线质 量问题不能正常投产使用,请求返还贷款及赔偿损失之诉求,应通过合同纠纷案 件的审理予以解决。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 产品质量纠纷, 并以侵权案件确定该案管辖法院, 依据不足, 应予纠正。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

10、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万隆达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点 均在珠海市金湾区,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之规定,该案应当 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上诉人万隆达公司要求将该案移 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 规定, 裁定: 一、 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 石民三初字第 00250 号民事裁定;二、该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11、处理。最高院再审裁判 盛德利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 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 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 可见,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受损害方于选择权,受损 害方有权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任选其一予以追究。本案中,被申请人万隆达 公司不仅违反合同约定,延迟 7 个月交货,构成违约,且被申请人万隆达公司所好问律师 制造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已构成质量侵权。显然被申请人万隆达公司不 仅违约更存在侵权行为, 申请人盛德利公司认为是由于被申请人万隆达公司的侵

12、权行为给申请人盛德利公司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害, 有权选择追究被申请人万隆达 公司的侵权责任。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被申请人万隆达公司答辩称:盛德利公司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 所作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盛德利公司的再审 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 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 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盛德利 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 但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 情况下,违约是侵权产生的前提,故应依合同关系性质确定

13、案件的管辖。就本案 而言,盛德利公司在向法院起诉时提供了其与万隆达公司签订的盛德利印铁制 罐有限公司 200RPT 生产线制造合同和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200RPT 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表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性质为加工承揽合同。本案万隆达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点均在珠海市金湾 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广东 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综上,盛德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

14、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盛德利印铁 制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 河北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万隆达包装设备有限 公司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 282 号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管辖地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管辖地的确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将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

15、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16、”,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篇四:民间借贷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民间借贷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桂亦威按照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则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1、若合同约定了由“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1)约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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