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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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格式篇一:专业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20XX慧意字初第 052号关于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郭勇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35号展览馆松竹园电话:4007 060 030传真:01068318481关于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XX慧意字初第051 号致: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贵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该提供的材料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材料及向本律师所陈述的相关事实一致,就贵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院参

2、考: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三、对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分析和意见1、本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部分中关于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同时基本符合该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部分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本合同的内容也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3、涉及建筑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2、在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条中,建议将“原办公区”进一步细化,以免将来发生争议。3、第二部分是格式条款,属于建委统一的格式,不需要修改。4、第三部分为本合同的核心部分,需要注意以下条款: 建议在第五条安全施工下面加一句:因承包人原因而引发劳动纠纷及劳动仲裁、诉讼的(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资、加班费、工伤工亡纠纷),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条,建议选择第一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后面表述为:投标综合单价项目及投标总价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价格、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除非合同约定招标图纸发生变更(增项),且任何形式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必须是经发包方确认的书面文件或材

4、料。 在26条中,建议将进度的时间予以明确,主要是防止对方中间拖延时间。 在条建议在第一空格内填写:非因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每延期一日,日违约金为合同总款的万分之一。 在条第二项 建议选择第2种方式解决,向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提示:尽管固定价格合同方式对发包方相对更有利,但因承包方在材料价格变动、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等方面承担的风险较大。一旦遭遇较大损失,承包方往往以停工、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问题,而对工期十分敏感的发包方则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应付。故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更应重视和加强对各类合同价款调整的管理,做到合法、合理、有据。声明:本法律意见书审查和依据的

5、事实材料均为委托人所提供。法律依据为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本法律意见书之结论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盖章)律师:年月日篇二:合同审查意见书合同审查意见书xxx律 师 事 务 所合同名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送审人:怀化市钟坡山国家森林公园送审时间:20XX年11月20日贵公司20XX年11月20日所发租赁合同已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6、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4、土地管理法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6、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二、合同审查的目的和方向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违

7、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真实性原则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三)完备性原则按照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纠纷埋下隐患。(四)规范性原则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及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五)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四、合同的基本情况合同

8、性质为使怀化市钟坡山国家公园多功能化,丰富市民休闲娱乐生活,在不影响公园景观的前提下引进大型游乐设施,经怀化市钟坡山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甲方)与怀化市吉祥游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在公园西大门广场旁修建经营摩天轮、超级大摆锤、狂呼等大型游乐项目,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现签订协议如下:(一)经营地点:怀化市钟坡山国家森林公园西大门广场旁,占地面积13亩,实际可用面积11亩,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二)租赁期限:25年(即从20XX年11月30日至2039年11月30日),租赁期满后,乙方欲继续租赁,甲乙双方需根据市场行情续签合同。如乙方不继续租赁,则乙方

9、游乐场所有设施归甲方所有。(三)场地租金及结算方式:租金每年10万元人民币,分四个季度缴纳,每五年上涨百分之五。(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按合同规定收取乙方的租金,若乙方拖欠或拒不缴纳租金,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然不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2、甲方负责乙方租赁场地的“三通一平”,确保游乐场外部交通畅通及场地平整,将乙方游乐场所需水、电接通至游乐场外,由乙方自行搭接双方指定区域,确保乙方租赁的场地通水和通电,水电费由乙方按规定交纳。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公安、安监等部门所需的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4、甲方负责衔接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乙方的经营项目,并

10、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5、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同意他人在中坡公园内经营与乙方同类或相似的游乐项目。(五)乙方的权力和义务1、乙方应遵纪守法、遵守公园的规章制度,文明经营,并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和税金。3、乙方应做好经营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所清扫的垃圾应堆放到指定的位置,生活污水不准直接排入游乐场外。4、乙方应做好用电防护和治安以及安全生产等工作。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5、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经营地点及经甲方批准的经营项目进行合法经营,不得随意更改。如政府因政策的变动需对公园进行拆迁

11、或重新规划的,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相关拆迁政策补偿乙方的损失。(六)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时及时缴纳租金,在甲方书面催促后,乙方仍不缴纳租金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在游乐场建设和经营期间,如因甲方“三通一平”设施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和经营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减少租赁费用。4、甲方不得允许他人在公园内经营与乙方同类或相似的游乐项目,中坡公园内如果有人经营与乙方同类或相似的游乐项目,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5、甲方应积极配

12、合乙方办理工商、税务、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公安、安监等部门所需的手续,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办理以上手续,并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6、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7、因政府政策变动或重新规划等原因,需对乙方的游乐园进行拆迁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拆迁标准对乙方进行补偿。(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其余一份送至相关部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五、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依据(一)根据合同法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

13、、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由此可见,要成立租赁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主要条款。本合同在合同内容上对于租赁物的用途没有明确规定范围,合同法对不同的场地用途有不同的规定,不同的场地用途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为了避免以后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必须在合同的主要内容里面明确规定场地用途。(二)本合同租赁期限为25年,我们认为是不妥的。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14条对租赁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同时还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

14、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对于租赁期限,另有一种观点。他们认为:鉴于场地必须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因此场地租赁实际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1999年生效的土地管理法将国有土地租赁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但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1999年7月,由国土资源部印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中,再次为国有土地租赁做出新的定义,即“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同时该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只有原有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从以上相关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场地租赁实际上是导致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原因之一,因此,场地租赁期限应当受到土地租赁期限的约束。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土地租赁期限分为两种,对于短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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