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纠纷的土地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书四至界线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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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纠纷的土地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书四至界线吗篇一: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直政处20XX7号申请人:*,男,76岁,*村纳要屯人委托代理人:*,男,43岁,*村纳要屯人被申请人:*,男,63岁,*村村纳要屯人第三人:*,男,73岁,*村村纳要屯人委托代理人:*,男,34岁,*村村纳要屯人第三人:*,男,46岁,*村村纳要屯人案由:土地使用权属纠纷申请人于20XX年2月3日向本机关递交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要求调处与被申请人对翁体且、更亭逢大约三十亩土地发生的使用权属争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于20XX年5月26日组成调处小组进行调查,20XX年7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

2、人进行调解,调解未果,于20XX年3月9日作出直政发20XX6号处理决定。20XX年5月2日申请人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天峨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9月5日作出峨政复决字20XX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直政发20XX6号处理决定。本机关于20XX年11月3日再次成立调处组进行调查,现已调查完结。申请人请求:将争议地使用权属确定为申请人所有。申请人称:争议地翁体且、更亭逢在本屯1983年落实社员自留山时分给申请人户,并颁发有土地承包使用证(以下简称证),证中明确承包山的四至界限为:“左与一队土地交界,右以牛路,上以梁,下以路”,此四至界限与其本人20XX年11月16日在天峨县档案局查阅到的于1

3、983年1月19日填写的纳要一、二队落实社员自留山登记表(以下简称表)中的四至界限“上以梁,下以路,右以牛路,左与一队土地交界”相符合,由于当时土地较多而对土地使用权不够重视,所以对于1987时被申请人的越界经营行为不加限制。1996年时任纳直村党支书兼纳要队队长的*以换发新证为由将原证收回,过后发下的新证没有填写自留山,只有水田,原证也没有归还申请人。而根据表所填写的土地分析,*户四至界限“上以梁,下以沟,左至果逢,右以沟为界”与申请人原来实际分得的:“上以路,下以沟,左至果逢,右以沟为界”不符。“路”与“梁”一字之差,造成路以上至梁这部分土地一地二主,引发土地使用权争议。被申请人请求:将争

4、议地使用权属确定为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必须停止阻挠被申请人的合法生产开发活动的行为。被申请人称:争议地在1983年纳要队落实社员责任山时分到被申请人户,1984年11月10填写后送发到被申请人户的证中明确写明:扒尾逢土地面积300亩。四至界限为东至河,南至沟,西至山顶,北至危逢。证中所填写的四至界限与被申请人20XX年1月8日在天峨县档案馆查阅到的表中的四至界限“上以梁,下以沟,左至果逢,右以沟为界”表述方法虽有不同,但是能够明确其本人的承包山的四至界限相吻合。被申请人于1987年开始经营管理争议地,种下大约10亩杉木,5亩油茶,从未与谁出现争议。20XX年砍伐纠纷地内杉木卖与丰龙队牙韩荣,后

5、仍然管护到20XX年11月3日再次开发造林之前从未发生任何纠纷。从所持有的证件与实际经营管理情况都能证明争议地权属归被申请人所有。第三人*声明,由于本户自留山在丘相,与纠纷地距离较远,自愿放弃纠纷地内本户所经营管理的大约1亩油茶林地的使用权属。第三人*声明,20XX年之前与同胞兄弟罗永祥仍然是同一户口,为了林改工作才分家的,纠纷地内无自己所种植管护的林木和林地,自愿放弃纠纷地使用权属。经调查查明:争议地地名翁体且、更亭逢,面积大约三十亩,面对山坡,以班统龙承包山与山翁体且沟、陈运贤承包山边界(路)交叉点为中心,左以翁体且沟起沿威逢(尾逢、亭逢)坡顶顺梁直下,右沿老路(纳要至辉星老路)横过威逢坡

6、接到威逢梁。在1983年落实社员自留山之前均未有人经营管理争议地,1987年被申请人开始在争议地内开发种植下面积大约15亩的杉木与油茶等经济林木,20XX年被申请人砍伐杉木出售,期间从未发生任何纠纷,20XX年被申请人到纠纷地砍草开荒,申请人阻止产生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提供证据表中填写的申请人自留山地名为翁体且,四至界限为“上以梁,下以路,右以牛路,左与一队土地交界”,经现场勘查查实,“上以梁”中的“梁”为威逢梁,“下以路”中的“路”为申请人自留山与班统龙户自留山交界处的路,是纳要去辉星的老路,纠纷地及申请人现实当中经营管理的土地附近有罗开胜、韦仕锋两户当时是一队组员,现场无法查找到“牛路

7、”,四至界限无法确定。被申请人在登记表中填写的自留山地名为八辉逢,四至界限为“上以梁,下以沟,左至果逢,右以沟为界”,经现场勘查“上以梁”中的“梁”为威逢坡的梁,“下以沟”的“沟”为威逢沟,“左至果逢”中的“果逢”为威逢坡与威逢沟的交界处,“右以沟为界”中的“沟”为翁体且沟,四至界限闭合,包括纠纷地在内。被申请人提供的证,证件无涂改,笔迹清晰、色泽一致,为有效证件。证中填写的地名为扒尾逢,四至界限为“东至河,南至沟,西至山顶,北至危逢”,“河”为威逢沟,“沟”为翁体且沟,“山顶”为威逢坡顶,“危逢”为威逢梁,四至界限闭合,包括纠纷地在内。申请人提出的1984年证被回收后没有归还,新证没有填写自

8、留山、承包山,相关证人证实有回收证件重新发新证的情况,但并未能有证人证明陈运贤户被回收的证中填写的真实内容和详细情况,申请人当时并没有对新发的证件有质疑,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中有证人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边界为“一条路”。调查当中有相关证人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边界为翁体且沟。第三人*、*自愿放弃纠纷地内土地的使用权,并作出文字声明。以上是本案基本事实,有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察图在卷可证实。本机关认为:表中填写的申请人自留山四至界限表述不清,无法求证真实的四至范围,该证不能支持纠纷地使用权属归自己的申请主张;被申请人提供的证、表中填写的四至范围吻合。相关证人

9、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界线为翁体且沟,予以采纳;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人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界线为路,因该证人与申请人属姻亲关系,该证人证言不予采纳。被申请人1987年开始经营管理纠纷地至20XX年,期间从未发生纠纷。申请人从未经营纠纷地,有相关证人证言证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三)项,第十一条第(一)、(五)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争议地使用权归被申请人*所有。以上决定,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天峨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逾期不申请复议的,按本决定执行。*乡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篇二:四荒地承包合同

10、篇一:四荒土地承包合同四荒土地承包合同甲方:山西沁新新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为推进乙方 “四荒”的开发利用,提高乙方未利用、难利用土地利用率,同时支持乙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精神,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四荒承包范围及面积四至界限:东至 ,西至,南至 ,北至。总面积为 亩。以上四荒,甲方具体占用面积及四至,以双方盖章确认的图件为准。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三、结算方式甲方承包乙方上述四荒期间,每年向乙方支付 元(大写:)土地占用补偿费等费用。该费用甲方按年支付乙方,付款前乙方

11、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如国家法律、政策对四荒承包期限进行调整,则以法律、政策允许的最长承包经营期限为本合同的实际执行期限,双方根据期限变更情况商定承包费用的增减。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双方根据法律、政策及实际情况,协商续承包期限。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四、承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甲方承包乙方所属四荒,该四荒应没有权属纠纷,其所有权仍归乙方享有,甲方取得该四荒上述范围内的使用权,甲方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双方的权利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侵犯。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根据国家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条件及时办理土地征占手续,办理费用由

12、甲方承担,乙方有义务予以提供帮助。2、甲方有权在“四荒”范围内修建必要的住房及供水、供电、通道、拦洪、蓄水、灌溉、护坡等设施。3、甲方占用乙方上述四荒期间,乙方对所属村民妨害甲方使用上述四荒的行为有义务予以制止、排除,否则应承担连带责任。4、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对所占用四荒的使用权不受干扰,涉及村民纠纷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因政策或纠纷问题等原因影响甲方正常作业的,乙方根据使用情况,退还甲方结余的承包费用。六、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承包费用,应承担未支付部分10%的违约金。2、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并承担承包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3、乙方未能履行合

13、同义务,导致村民或他人干扰或破坏甲方的承包范围,对甲方遭受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损害甲方资产、妨碍甲方正常作业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承包费总额20%的违约金。七、其它1、甲方报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的土地占用期限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政府部门批准的期限为准。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占地期限内已支付乙方的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不再重复支付乙方,甲方未支付乙方的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仍按本合同标准支付,不再变动。3、甲方承包乙方四荒土地后在此范围内先用矸石将沟填平,然后覆盖土层,具体种植条件。4、本合同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合同

14、中,发生争议和纠纷,签约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山西沁新新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签字盖章)委托代理人:乙 方:(签字盖章)委托代理人篇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四荒地样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甲方: 村民委员会乙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东至:现 西边;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

15、往上山的道路;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 年 月 日起至二o 年 月 日终止。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每年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年付。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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