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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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判决篇一:某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大律师上诉人单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217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北京中地恒远生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恒远公司)在原审法院称,20XX年8月12日,我公司与单某、杨素芬签定房子买卖生意合同,单某采用商业借款方法以540 000元的报价采购杨素芬坐落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4号1428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子(以下简称1428号房子)。时,单某向杨素芬支付了购房5000元。按约好单某应于20XX年8月20日前去借款公司进

2、行面签、向杨素芬交纳首付款 300 000元,并向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2 700元、借款服务费3200元。可是,我公司在告诉单某前去处理上述事宜时,单某却拒不实行。并且,单某还对我公司及杨素芬提申述讼,恳求杨素芬双倍返还定金,恳求我公司补偿其丢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确定因单某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行,故驳回了其诉讼恳求。为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申述恳求单某向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1 200元、权证过户费1500元、借款服务费3200元,合计15 900元;本案由单某担负。 单某在原审法院辩称,中地恒远公司所述与现实不符。我当时是想采购1428号房子。可是在我与房主杨素芬签定合同以后,中

3、地恒远公司却告诉我说,杨素芬恳求我另行承当30 000元物业费后,才给我处理央产房的过户手续。但是,在签定合同前,我并不知道这套房子是央产房子。现中地恒远公司对我的申述没有道理,故我不一样意中地恒远公司的诉讼恳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XX年8月12日,单某作为采购方(乙方)经居间方(丙方)中地恒远公司与出售方(甲方)杨素芬签定房子买卖生意合同,单某以 540 000元的报价采购杨素芬所有的1428号房子。合同约好: 合同签定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5000元,向丙方支付居间酬劳11 200元;乙方于处理过户之前,交给丙方权证署理服务费1500元。 合同弥补条款约好: 甲、乙两边约好于8

4、月20日去借款公司面签,并于当日乙方支付甲方本房售房首付款叁拾万元整,若因单独因素不能正常处理借款手续则视为违约;乙方、丙方约好于8月20日,乙方付清丙方壹万贰仟柒佰元整过户费及服务费和叁仟贰佰元整借款服务费;乙方于20XX年8月12日交给甲方购房定金5000元。 违约责任条款规则: 如乙方未按约好期限交给首期购房款或未在约好期限递交齐恳求借款证件资料、以及未按丙方组织的时刻、地址处理的,均视为违约,甲方所收取的购房定金不予返还;若甲方或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实现的,由违约方承当丙方的居间服务费,守约一方已支付丙方居间服务费的丢失,向违约一方建议补偿。 合同签定之日,单某向杨素芬交纳了购房定金

5、5000元。尔后,单某未按期处理等有关手续,亦未向中地恒远公司交纳过户费及署理费12 700元和借款服务费3200元。20XX年9月,单某以杨素芬未获得1428号房子的中心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不具备上市买卖条件和中地恒远公司向其隐瞒该现实为由,将杨素芬、中地恒远公司诉至本院,恳求杨素芬双倍返还定金和中地恒远公司补偿5000元丢失。20XX年12月17日,本院以(20XX)海民初字第27510号确定单某未在中地恒远公司告诉的时刻内处理借款手续,亦未按约好的期限支付首付款、过户费及署理服务费,其做法构成违约,并判定驳回单某的诉讼恳求。判定后,单某、杨素芬、中地恒远公司均未提出上诉,该判

6、定已收效。 上述现实,有两边陈说、房子买卖生意合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27510号民事判定书等根据资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单某经中地恒远公司与杨素芬签定,中地恒远公司作为房地产生意公司促成了单某与杨素芬缔结合同,两边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单某理应向中地恒远公司支付酬劳。尽管三方签定的房子买卖生意合同因单某违约未能实行,但单某仍应按两边约好,向中地恒远公司支付居间酬劳。单某所述中地恒远公司在其签定合同前未照实奉告其所购房子属央产房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鉴于中地恒远公司未为单某提供处理购房借款和过户手续的有关服务,故对中地恒远公司恳求单某支付权证过户费、借款服务费

7、的恳求,法院不予支撑。据此,原审法院根据 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则,判定:一、单某于本判定收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人民币一万一千二百元;二、驳回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别的诉讼恳求。 判定后,单某不服,以中地恒远公司未奉告房子为央产房存在违约做法,无权恳求居间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恳求吊销原审判定,依法改判驳回中地恒远公司的诉讼恳求。 中地恒远公司同意原审法院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现实事实,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单某、杨素芬及中地恒远公司签定的房子买卖生意合同有用,当事人应按照约好实行各自

8、的义务。本案中,单某经过中地恒远公司的居间服务与杨素芬签定房子买卖合同,尽管三方签定的房子买卖生意合同未能实行,但系因单某违约做法所造成的。因中地恒远公司已促成单某与杨素芬缔结合同,故单某应按照约好向中地恒远公司支付酬劳。单某所持抗辩定见根据缺乏,本院不予采用,对其上诉恳求本院不予支撑。 综上所述,原判准确,本院予以保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一审案子受理费九十九元,由单某担负(本判定收效后七日内交纳);案子受理费八十元,由单某担负(已交纳)。篇二:涉房交易居间合同纠纷激增原因及审理对策的调研报告()涉房交易居间合同纠纷激增原

9、因及审理对策的调研报告至20XX年2月止,北京二手房价格不断上涨,二手房交易持续活跃,为房产中介行业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同时,中介公司与其委托人之间发生的居间合同纠纷也成为法院审理的一种新类型化案件。20XX年第四季度以来,随着房价调控政策的不断出台,涉房居间合同纠纷也呈现出若干新特点,为法院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有法院预测,“京十五条”执行后,买卖双方解除买卖合同的纠纷可能增多,由此引发居间服务及居间费用问题,导致涉房居间合同诉讼数量激增。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对20XX年第一季度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以求更好的解决此类纠纷。一、涉房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据笔者统计、调研,北京市

10、某区人民法院20XX年第一季度受理的涉房居间合同纠纷呈现出以下特征:1、居间合同签约时间比较集中。20XX年第一季度新收的房产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约时间集中在20XX年9月至12月间,此类案件占总数的57%。除此之外,签约时间在20XX年6月以前的占案件总数的9%;20XX年6月至9月的占案件总数的15%;20XX年12月以后的占案件总数的19%。笔者从多家中介公司的代理人处获悉,居间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会等待买卖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并自行交纳居间费用。如委托人拒绝交费,则中介公司通常在居间合同签订之日起的2、3个月时间里,自行向委托人追缴居间费用。自行追缴不成的,才向法院

11、提起诉讼。结合上述数据,涉房居间合同纠纷立案时间一般晚于纠纷发生至3个月。2、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XX年第一季度,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房产交易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占民事审判庭新收案件总数的15%,较去年同期上涨200%。20XX年第一季度,该院新收此类案件仅为 15起。()随着“京十五条”等限购政策调控效果逐渐显现,涉房居间合同纠纷数量可能会继续上升。3、买房人为被告的案件占绝大比例。原告为房屋中介公司,被告为买房人的案件占此类纠纷总数的83%,仅17%的案件原告为买房人,其中买房人提起反诉的案件数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0%。房屋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索要居间服务费用;买房人的诉讼请

12、求主要是返还居间费用、赔偿相关损失。4、争议原因比较集中。20XX年第一季度北京某区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所涉房屋均为居民住房,买房人均系自然人;无一起因商用房屋交易而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除被告(买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外,全部案件中买房人的主要答辩意见或反诉请求(少量案件为诉讼请求)均为减免、追索居间服务费用。买房人要求减免或追索居间费的理由集中于以下四点:答辩意见比例1、房屋交易未完成,不符合居间服务费的支付条件 39%2、中介公司未完全履行服务义务 72%3、房屋状况与中介公司的承诺不符 15%4、居间费用过高,超出合理范围 69%(多数买房人同时采用二项以上的理由进行答辩)据笔者统计,有

13、39%的案件买卖双方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未能实际完成房屋交易或未能成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交易未完成的主要原因有:(1)买卖双方就房屋价格再起争议;(2)中介机构及售房人未如实披露房屋状况,买房人发现瑕疵后反悔;(3)因政策变动,买房人无法成功办理购房贷款或房屋产权过户;(4)售房人对房屋没有处置权,或其代理人越权代理签订居间合同。()买房人认为中介公司未尽服务义务,主要是指中介公司未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代办银行贷款、代办房屋产权变更等事项。绝大多数案件均是买房人自行办理购房贷款。在买卖双方完成房屋交易的案件中,中介人员陪同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的不足一半。买房人称房屋状况与中介公司的承诺不符,主

14、要是指中介公司未向买房人说明售房人的权利瑕疵(如售房人未取得房产证、售房人仅为房屋的共有人无权独自处分房屋、代理人手续不完备、房屋被抵押或被法院查封等),就急于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居间费用。或指中介公司对房屋质量、采光情况、噪音情况、生活及交通便利情况言过其实,造成买房人误解。根据笔者统计,超过50%的买房人所能承受的居间费用总额(包括居间服务费、合同代书费、代办贷款费、代办过户费等)在1万元至2万元之间,即居间费用总额占房价的比重约为%至%。而买房人与中介公司所签的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费用总额占房价的比重在%至% 之间。100%的买房者均认为如买卖双方未能实际完成交易,则不应支付居间

15、服务费或仅同意支付少量费用作为“辛苦费”。与此截然相反,在房屋交易未完成的境况下,30%的中介公司坚决不同意降低居间费用,70%的中介公司同意较小幅度(10%至25%)降低居间费用。二、涉房居间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根据20XX年第一季度此类案件所呈现出的上述特点,笔者分析后认为,近期涉房居间合同纠纷数量较多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点:1、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买房人履约能力变化。20XX年下半年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发布主要集中10月份之后。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提高贷款利率;11月 3日,多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

16、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倍,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并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上述政策调整导致买房人购房成本加大,一部分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房人履约能力发生变化,从而解除了买卖合同。个别案件也有因买房人未能如期申请到银行贷()款,导致售房人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况。最新颁布的“京十五条”对买房人的购房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购买第二套住房家庭的贷款成本剧增,随着该项政策调控效果的显现,政策变动对涉房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也会逐渐加深。2、中介公司服务缺乏规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约束尚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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