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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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死亡篇一:买卖合同中一方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中一方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看到上海法治报一则咨询解答,觉得不甚明白,搜索络查到了下面这篇文章,文章没有作者署名,但是内容思路清晰、简洁明了,启发自己分析案情的方式、思路。所以摘抄以便日后的参考借鉴之用。上海法治报的咨询问题:朋友购买一处房产,尚未过户就过世了。产权尚未变更为朋友,该朋友没有遗嘱,问朋友的妻子可否要求不执行合同,让对方返还购房款?【律师回答】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不继续执行。签订合同当事人已死亡,其妻子可以提出停止执行合同,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上查找案例不同于该案例,是出售方死亡后,买方要求履行合同的不同后果【案例

2、】买受人购买一套二手住房,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五年以后 过户。买受人已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出卖人。若出卖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 病故,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还有效?购买的房屋是否还能过户给买受人?【实务解析】对此合同案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一、买受人与出卖人就二手房买卖一事形成一致意思表示,签订了书面的房 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从签订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房屋系不动产,依据物权法第9条1款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买受人按照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款,但由于尚未办理过

3、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买受人只享有合同债权。三、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于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该房屋在出卖人去世时成为其个人遗产,其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该房屋;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无需办理登记即依法直接取得了该房屋的财产所有权,成为新的所有权人。四、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 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配合办理过户登 记手续,系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出卖人在合同约定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之前去

4、世, 无法亲自完成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那么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和合同法之规定, 出卖人对买受人形成合同债务。五、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为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与买受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转移房屋所有权是法定继承人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获得的权利完全不一样:1、如果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转移房屋所有权,而法定继承人愿 意放弃所有权,继续替出卖人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则属于对自己民事财产权利的 处分,买受人可以实现买卖合同目的;2、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愿意转移房屋所有权,买受人享有的合同债权并不能 优先于法定继承人取得的所有权,不能强制要求法定继承人转移房屋

5、所有权, 只能基于合同债权主张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而此主张相对于出卖人而言, 则属于其生前的合同债务。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所以,法定继承人应当替出卖人偿还对买受人的债务。此买卖合同案例中,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对于买受人而言 存在比较大的法律风险根据络上的案例分析,可以用以推断上海法治报案例的咨询结果形成过程:1、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已支付房款后意外死亡,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所 以买方仅享有合同债权债务。2、买方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买方生前的遗产,那么也应当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 前债务(包

6、括合同债权债务)3、买方继承人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所以没有义务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所以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房款。4、但是解除合同涉及违约或造成损失,继承人不仅继承遗产,还需负责清偿被 继承人生前债务(包括合同债务)法律明确规定,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后,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 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

7、托事务。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篇二: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房屋买卖合同卖方(甲方):买方(乙方):鉴于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甲方愿意将房屋出卖给乙方,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1、乙方同意购买甲方位于 。2、该

8、房屋房地产权证权证字号为:号;房屋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3、该房屋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4、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字号为: 号)及相关物权同时转让。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房屋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2、自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房屋转让价款元,余款于 年 月 日支付。3、甲方应于乙方每次付款前向乙方开具正式发票。三、标的交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双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四、过户及税费承担1、过户登记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负责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产权证书等手续。2、税费承担办理产权过

9、户登记到乙方名下所产生的全部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五、甲方承诺1、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房屋没有抵押、出租或者与他人共有。若发生与该房屋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由甲方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2、房屋交付使用之前有关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物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六、乙方承诺1、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2、房屋交付给乙方之后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七、违约责任1、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不办理或者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万元。2、

10、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迟延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义务的,乙方有权按房屋总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房屋总价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七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3、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七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4、若甲方有户口随房屋落户,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七日,乙方每日按房屋总价款的收取违约金

11、。八、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同意由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乙方:年 月日 年 月日篇三:房屋买卖出卖方死亡,“房屋买卖出卖方死亡,继承人拒绝履行过户手续”案例之上诉状20XX-05-09 11:22搜房综合整理|分享摘要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尤其是在二手房的买卖过程中,当房屋买卖出卖方死亡时,过户手续应该怎么办理呢?上诉状又该怎样写呢?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往往会

12、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尤其是在二手房的买卖过程中,当房屋买卖出卖方死亡时,过户手续应该怎么办理呢?上诉状又该怎样写呢? 上诉人:张XX,女,XX年X月 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XX路XX号XXX室 被上诉人1:黄XX,女,XX年X月 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XX路XX号XXX室 被上诉人2:谭XX,男,XX年X月 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XX路XX号XXX室 被上诉人3:黄XX,女,XX年X月 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XX路XX号XXX室 被上诉人4:黄XX,男,XX年X月 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XX村XX号XXX室 被上诉人5:黄XX,男,XX年X月 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XX村XX号XXX室 上

13、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XX)闸民三(民)初字第1266号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案例分析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XX年XX月XX日与王XX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由王XX将位于XX路XX号XXX商铺(预售证室号2XXX)(以下简称该商铺)转让给被上诉人,转让款为50万元。当日晚上,上诉人(乙方)、王XX(甲方)和顾XX(丙方)签订协议书,对转让款作出补充约定:转让款变更为430,000元人民币;乙方将该笔转让款直接支付给丙方,视为已经向甲方履行了付款义务。协议签订后,上诉人积极履行协议义务,向顾XX支付了转让款,向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王

14、XX购买该商铺的价款,支付了办理商铺产权证的所有相关费用。然在王XX取得该商铺的房地产权证、准备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其不幸病故,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无法办理。后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依约继续履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义务均遭拒绝,遂于20XX年10月10日起诉至闸北区人民法院,闸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XX年9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未能依法得到维护。现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作出“上诉人之前的几手转让均基于被上诉人5行为而产生,其效力并未得到王XX的认可”的认定与事实不符。1、如一审判决书中所述,被上诉人5于20

15、XX年10月21日以王XX的名义与谢XX签订经营权转让协议书,将王XX的七浦路市场个体经营权(包括场地使用权、经营执照经营权)有偿转让给谢XX,被上诉人5因此收取谢XX转让款。被上诉人5于20XX年即将经营权转让他人。庭审过程中,其以王XX年纪大、头脑不清楚为由认定王XX对此转让行为不知情。然自其转让该经营权直至王XX死亡已超过六年。在此期间,王XX及其他上诉人均应当知道该转让行为而从未提出异议。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一项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所谓视为同意,即视为追认。依据该规定,王XX在明知被上诉人5以其名义实施经营权转让行为时不作出否认表示,应当视为其同意该转让行为。2、在谢XX取得该商铺经营权后,因其欲再次转让该商铺经营权,王XX曾于20XX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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