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要约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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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要约篇一:合同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虽然相对人的人数可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另外,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

2、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具有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而非承诺。(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

4、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超过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2.承诺的期限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3.迟到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按照迟到的原因不同,合同法对承诺的有效性作出了不同的区分。(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

5、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对于这种情况,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三)要约和承诺的生效要约各承诺的生效在世界各国有三种规定,1、投邮主义2、到达主义。3、了解主义。到达主义是要求要约、

6、承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四)合同的成立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的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要式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7、时合同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书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在很多情况下双方签字、盖章只要具备其中的一项即可。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缔约过失责任的效力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订立过程中,合同没有依法成立或者依法成立后,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但当事人之间显然已经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即当事人为缔约接触之际,已由一段普通关系进入特殊的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即为缔结合同,一方实施了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生效的要约,应受该行为的拘束,而相对方对此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将产生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

8、信赖产生的关系。信赖关系是应当成立法律所保护的关系,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在外,不受保护,缔结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这违背了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篇二:合同法法条与解析民法之三:合同法重点法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意思分解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既包括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关系的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等。2注意第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3下列协议,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2)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 4下列协议,不属于本条所称的合同: (1)企业承包经营协议; (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重点法条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10、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6566条。意思分解1、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

11、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但也有产生积极法律效果的情形,如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表示的,视为同意。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再如合同法第171条,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里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意义。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又不存在大家公认的交易习惯的情形下,任何

12、一方不得单独课以另一方沉默所表示的法律意义。如甲工厂向乙商店发出的要约中载明:“如果在15日内不作出承诺表示,也不作出拒绝表示的,视为接受要约。”如果甲、乙双方在此之前从未有过如此约定,也不存在此类交易习惯,则甲的单方约定对乙并无拘束力。3以上四个条文中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或事先双方当事人约定,订立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但后来双方又未订立书面合同,那么该合同能否成立?换而言之,书面形式的法定或意定要求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吗?这是许多考生不明白的一个问题。应该说,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后来双方当事人又未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并不成立。但这个原则有例外,即体现

13、在第36、37条上。此时若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又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此说来,合同的其他形式应为合同书面形式的有效补充。切记切记!不要混淆1对第36、37条的适用,应掌握以下几点:(1)强调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若只是履行了一小部分义务,并不能成立合同。(2)强调只要“一方”履行就可以了,不需“双方”均为履行。(3)此时的“合同”成立,是指口头约定的内容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成立。2对沉默在不同情形下积极或消极的法律意义,应予牢记,不可混淆。重点法条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

14、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88条;民通意见第105条。意思分解以上三个条文是司法考试重点和难点,也是合同法不同于原经济合同法的关键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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