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93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1938735 上传时间:2019-07-04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9.4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第93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合同法第93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合同法第93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合同法第93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合同法第93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法第93》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第93(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法第93篇一: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

2、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

3、中。篇二: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从法的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

4、,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5、篇三: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从法的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

6、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篇四

7、:题目1d8390d126fff705cc170aa4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

8、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篇五:在什么情况下,当

9、事人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

10、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篇六:合同法案例答案案例120XX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

11、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理公司于20XX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约定解除条款的效力以及买卖对租赁合同的影响。【法理和法律分析】在本案中,确定王某是否应当交房,关键在于确定王某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

12、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方式可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方式。本案涉及的是事先约定解除权的方式。所谓事先约定解除权,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方式。在本案中,王某与资产管理公司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这就属于事先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和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13、务应当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在此案中,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资产管理公司即是租赁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该解除条件并无违法之处,但是在此案中,该条件并没有成就。因为合同约定只有在王某“不愿意再受聘”时,才可以认为条件成就。但事实上,王某是愿意继续受聘的,而只是资产管理公司认为王某能力有限,决定不再聘用王某。所以,从本案看,王某“不愿意再受聘”的事实没有发生,条件并没有成就,资产管理公司无权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合同不能解除而租期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王某有权继续租用房屋。当然,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出租人在将房屋出租给王某以后,并没有丧失对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其仍然享有对出租财产的处分权。也就是

14、说,其完全有权将其出租的财产转让给他人。但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出租房屋的转让不应影响租赁关系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相返还租赁物。从本案来看,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已将出租给王某的房屋转让给本广职工李某,但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与王某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应解除,而应继续有效,因此王某所享有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的所有人即李某,这样在承相人王某与受让人李某之间,无须另外订立租赁合同,而因租赁物的所有权的移转自然发生租赁关系。李某成为出

15、租人,而王某仍为承租人,租金的数额及支付方法应维持不变。如果王某曾向原出租人即资产管理公司交付了押金的,王某也无须再向李某交付押金。原租赁合同所约定的5年租期也应保持不变,但在租赁物转让以前已经经过的期限应当予以扣除。在本案中,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而根据民通意见第118条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此合理期限一般可以认定为“三个月”。但在本案中,资产管理公司在出售房屋给李某时并未在合理期限内事先通知王某,实际上损害了王某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如果王某也想要以同等条件购买此房屋,其可以根据民通意见第118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宣告该买卖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王某可以以同等条件购买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在此必须明确,由于不动产登记存在公信力(指的是不动产的存在以登记为表征,即使登记的情况与实际权利不符,对于信赖登记的人也不发生任何影响,善意第三人仍可依据登记取得权利),在此案中,李某明显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虽然买卖合同可因王某主张优先购买权而被撤销,但李某基于善意基于登记的公信力仍然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然,如果李某属于恶意为之,则王某在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