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与老板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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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与老板签订合同篇一:个人雇佣协议雇佣合同甲方(雇主): 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乙方(雇员): 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具体合同条款如下:一、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二、工作内容及要求1.鉴于甲方的工作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 的工作服务。2.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尽责地以自己的工作技能来有效地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内容和任务。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2.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

2、乙方协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加班时间作调休处理。3. 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1.甲方提供乙方合同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元(税后)。2.甲方的劳动报酬发放日为每月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3.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4.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该及时结算,支付乙方劳动报酬。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

3、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六、合同变更、解除、终止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如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需提前15天通知对方。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

4、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6)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4. 合同期满的,本合同终止。七、如果本合同任意条款被相关权力部门宣布无效、撤销或不可执行的,合同各方应本着合理的态度和方式修正该条款。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可执行和有效。八、违反本合同的责任(有没有需要?)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九、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1.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工艺流程及药剂配方的保密工作。2.在合同有效期内,经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

5、作岗位或工作范围的,乙方的劳动报酬等事项也随之相应调整。十、其他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4.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篇二:私人一间合同)住房建筑合同建设方: (甲方)承建方: (乙方)甲方修建一栋两间两层的住房,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土建工程达成如下协议。一、承包形式:包工不包料二、承包内容:乙方照

6、甲方总体规划布局,建一栋两间两层、砖混结构的住房,楼面全部现浇,现浇设备(爬山虎)租赁费用元由乙方负责。主体、屋面、内墙水泥粉刷(外墙两边房子挡住了的部分不粉),贴外墙砖、地板砖。三、 面积和价格:1、面积计算:四面以墙为界,总面积为208平方米。2、价格:每平方米为170元。总价:元。四、付款方式:开工付5000元,第一层浇筑完成付5000元,第二层现浇完成付5000元,房面完工付5000元,工程完工检验后,余款一次性付清。七、安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由甲方总共出壹佰元给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其余由乙方负责,如出现工伤,或因施工造成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7、。八、质量标准,按现行建筑行业标准进行验收,达到合格要求。九、以上各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共同遵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乙方:日期:住房修建木工合同建设方: (甲方)承建方: (乙方)甲方修建一栋两间两层的住房,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木工工程达成如下协议。一、承包形式:包工不包料二、承包内容:乙方照甲方总体规划布局,建一栋两间两层、砖混结构的住房,楼面全部现浇,现浇所需模板,所有木工工具由乙方负责。三、 面积和价格:1、面积计算:四面以墙为界,总面积为208平方米。2、价格:每平方米为62元。总价:元。四、付款方式:开工付20XX元,工程完工检验后,余款一次性付清。七

8、、安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由甲方总共出壹佰元给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其余由乙方负责,如出现工伤,或因施工造成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八、质量标准,按现行建筑行业标准进行验收,达到合格要求。九、以上各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共同遵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乙方:日期:篇三:企业能否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篇一:个人与公司之间能否形成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概念: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由劳动法调整的劳

9、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的,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主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

10、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1、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

12、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法人与个人之间能否形成劳务

13、关系薛芬 发布时间:20XX-04-01 14:34:20【案情】20XX年10月,原告徐平(化名)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工地伐树,每天100元报酬。在伐树时,原告徐平不慎从十余米高的树上坠落地面,摔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及案件诉讼费。【分析】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此类案件我们通常按照雇员受害责任纠纷处理,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

14、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对民法通则中特殊侵权行为及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作了重新规定和梳理,此类案由变更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适用也变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后者则适用过错责任。对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不符合“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前提条件,故不能认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也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但是,该法只

15、规定了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形,而没有涉及法人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应如何处理,那么,是否可以推定除此之外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只能形成劳动关系呢?笔者认为本案显然不是劳动关系。首先,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但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而本案中,原告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临时性、短期性和单一性,其主要负责伐树,并没有参与被告公司的业务,仅仅是为被告施工清理场地,原告伐一天树,被告向其支付100元报酬,当伐树的这一项工作结束,其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结束,并不存在人身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本案应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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