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网络介入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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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网络介入司法拍卖 司法拍卖是一个很常见的专业法律词语,但是由于淘宝的介入,使得司法网拍成为一个热词。 从2012年6月浙江省高级法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司法拍卖平台”,并成功进行首拍,至今年6月,刚好是两周年。 但争议一直未曾停止。两年间,有拍卖豪车引发的热烈围观,也有部分法院首次上网便遭流拍的尴尬。 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平台”并不是网络介入司法拍卖的首例,2010年12月,重庆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启用司法拍卖互联网竞价系统;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12年2月8日开通“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并已进行了诉讼资产的网上公示和竞拍。严格来讲,司法网拍并不是所有涉及网络的司法拍卖,而是由法院和纯粹的第三方独

2、立技术平台合作以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的拍卖形式。这种司法网拍的典型就是“淘宝模式”。司法网拍从诞生起始就备受争议,尽管有更多的法院开始进驻淘宝网的“司法拍卖平台”,但是有关司法网拍的争议一直在持续。 透视这两年的淘宝司法网拍实践,我们能够发现,科技可以改变司法,但是却是通过一种复杂的方式来进行,其中的主体合法性、新生事物的比较优势和不同利益的权衡都在影响着司法网拍的未来发展。 司法网拍中的法院地位 从2012年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和鄞州区法院首次成功进行网络拍卖以来,对司法网拍合法性的争议就持续不断。争议的焦点并不是网络因素进入司法拍卖是否具有合法性,而是法院是否可以绕过拍卖公司直接通过第三方

3、网络平台来直接主持司法拍卖?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法律规定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这个变化的过程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分水岭,法院单独作为司法拍卖主体的合法地位逐步明确化。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226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从第223条规定来看,人民法院拥有进行拍卖的主体资格,而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

4、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似乎是在说法院要通过其他单位来进行拍卖。但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第226条中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法院在进行司法拍卖的时候,并非必须通过拍卖企业,也可以自己主持司法拍卖。 对法院主体资格的怀疑在于最高人民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为了杜绝法院在进行拍卖活动中的权力寻租,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首次明确提出了“委托拍卖原则”。该规定第46条要求“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在后续的有关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和规定时,都坚持了

5、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司法拍卖的原则和规定。 变化已然在悄然发生,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该规定对司法拍卖规则进行了细化。该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规定表明,人民法院依然坚持委托拍卖,但是也给改革留出了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立的委托拍卖的原则,只是在特定条件下的权力自我限制,但不是排除了法院进行拍卖的资格。委托拍卖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将拍卖公司作为一种“防火墙”,将法院与执行财产的变价过程隔离开来,从而缩小司法权力

6、的干预程度,将法院设定为一个监督角色,来杜绝贪腐行为的发生。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委托拍卖制度将拍卖公司引入的做法,不但没有起到遏制司法腐败、最大化被执行财产价值的作用,反而引发了诸多新问题。2012年2月,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法院近年来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近70%集中在民事执行领域,而其中约70%又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 在这种情况,继续改革司法拍卖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拍卖并不是唯一的司法拍卖形式,在技术条件能够保障司法拍卖公平进行的时候,将司法拍卖权重新归还给法院,并促进多种形式的司法拍卖模式出现成为一个清晰的趋势。 这个思路得

7、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肯定,并明确化法院作为司法拍卖主体的资格。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新的规定删去了“按照相关规定交由相关单位进行拍卖”的规定,直接明确化了法院进行司法拍卖的主体资格。既然如此,那么人民法院在淘宝网上直接注册进行网络拍卖也就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赋予了法院系统开展进一步改革的空间。 司法网拍的比较优势 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司法网拍就异军突起,快速进入司法拍卖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司法网拍的竞争力。此外,司法网拍还受到社

8、会民众的欢迎和支持。在某微博调查中,94%的网友对司法网拍表示了赞同,认为可以增加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其中,认为可以在全国推广的占88%,认为不可以的占5%。 我们的目光不应当仅仅放在司法网拍的快速发展和民众认可上,而是要寻找到司法网拍的比较优势。这才是决定司法网拍究竟能走多远的关键因素。 司法网拍可以降低流拍率,从而提高拍卖效率;司法网拍可以促进标的物价格最大化,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司法网拍为公众创造了良好的竞拍环境,扩大了竞拍参与机会;司法网拍的公开透明,可以减少暗箱操作,杜绝司法腐败。 诸如此类的优势还可以列举很多,那么这些优势是不是其他司法拍卖模式也能达致的效果呢? 客观地讲

9、,司法网拍的这些优势都和“网络”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网络的快速传播功能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竞拍当中,从而提升拍卖效率,扩大竞拍机会,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但是,我们要看到司法网拍中的“网络”因素只是促进这种模式形成和发展的原因之一。淘宝网所具有的“网络优势”其实并不是最具有吸引力的地方,因为在司法拍卖中引入网络因素不仅仅是淘宝网一家,很多拍卖公司也都拥有自己的网络竞拍平台,甚至很多地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络拍卖系统。 事实上,国内拍卖企业早已拥有合法的线上拍卖平台。如上海司法拍卖早已采用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方式,向全社会开放网络竞价和在线观摩。自去年11月以来,上海司法拍卖全部采用

10、此种方式,截至今年5月拍卖标的1900多件,成交额超过15亿元。 真正的优势在于“零佣金”制 真正决定司法网拍能走多远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最直观也最具冲击力的因素,也是其他拍卖模式所不具有的因素就是“零佣金”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第32条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在传统的委托司法拍卖中,拍卖行作为一个盈利机构,收取佣金是其必然选择,而在重庆模

11、式中的联合产权交易所也规定所有拍卖公司进入该交易所拍卖,交易所从中提成,对拍卖企业的佣金蛋糕进行切割。 尽管法院系统也在试图降低佣金的比例。2011年2月,浙江省下调拍卖佣金的收取比例,要求拍卖成交价50万元以下的,佣金收取比例不超过5%;超过1亿元的,不得超过0.2%;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但是浙江省企业联合会副秘书长徐增康说,2011年8月和2012年6月,绍兴3家纺织企业两次向联合会反映,敦促法院抛弃拍卖行。按上述3家企业的计算,1000万元的标的,诉讼费8.18万元,执行费7.74万元,拍卖佣金却要20.5万元。表面上,佣金是向买受人收取,实际上是诉讼企业支付,因为“佣金高了,成交额

12、就低了”。 然而,浙江省法院系统开始实施司法网拍以来,从2012年6月到2013年10月短短一年多的时间,浙江全省104家法院中已有98家法院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已完成拍卖1175件,成交率达90.59%,并实现零佣金,共计为当事人省下佣金6459万元。相较于传统司法拍卖的高额佣金,哪种模式更受当事人的欢迎就不言而喻了。 司法网拍的“零佣金”制度是促进这种模式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同时,“零佣金”制度是否会一直坚持,将会成为决定司法网拍模式未来竞争力的关键点。 未来要保证第三方平台的独立性 决定司法网拍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第三方平台的独立性。 司法拍卖中实施委托拍卖的初衷是避免法院与当事

13、人直接接触,减少司法腐败,利用拍卖公司作为第三方的优势来实现司法公正,但是委托拍卖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2012年2月,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法院近年来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近70%集中在民事执行领域,而其中约70%又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这些数据说明司法拍卖中的腐败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拍卖机构还要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这无疑对债权人进行了双重打击。 那么,司法网拍中的第三方技术平台能否保持独立性决定了它是否会重蹈传统拍卖行的覆辙。淘宝网的“司法拍卖平台”提出,在法院上传相关信息后,在淘宝平台上便处于完全公开状态,任何公众都可以点击网页浏览,拍卖号由服

14、务器随机分配,拍卖时的竞价完全由机器操作,排除人为暗箱操作的可能。同时,淘宝网络的公开性也使得有更多人的参与到竞拍过程中,只要符合拍卖资格的人都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竞拍,法院和淘宝网都无法进行干预,更多人的参与也会使得传统委托拍卖中控制参与人数的方式变得无效。 目前来看,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已实现公开透明,基本上排除暗箱操作。防止法院与预定买受人相互串通,保证了司法透明、公开、廉洁。但是随着司法网拍的逐步展开,如何维护第三方技术平台的独立性,保障第三方平台成功实现“防火墙”的功能将会是司法网拍发展的重点。 司法网拍的利益争夺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围绕司法网拍,不同的群体都发出了

15、自己的声音,有反对,也有赞同,但是在众说纷纭的观点中总会看到利益纠缠的影子。 反对司法网拍的最强音来自于我国传统的拍卖行业。从司法网拍出现开始一直到现在,拍卖行业都对这个新生事物“横眉冷对”。其中的道理显而易见,因为司法网拍动了拍卖行业的“奶酪”,并且是很大一块“奶酪”。 数字往往能直观地说明问题。2005年-2011年,全国法院司法拍卖所涉标的总金额为5348.7亿元,平均每年法院司法拍卖所涉标的总金额近800亿元。诸如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统计,2012年法院委托的业务成交额达921.88亿元,占拍卖公司总成交额的16.1%。 司法拍卖在拍卖行业占据相当的市场份额,每年为拍卖行业提供高达数十亿

16、元的拍卖佣金和相关费用,解决了数以千计的拍卖行业从业人员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司法网拍的推行必然会冲击传统拍卖行业,减少拍卖行业的利润。而且事实正是按照这样的逻辑在进行,自2012年6月浙江高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司法拍卖平台”,将司法拍卖放在淘宝网上进行以来,截至2013年10月底,浙江全省104家法院中已有98家法院通过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司法网拍目前占到司法拍卖总量的46.2%。 赞同司法网拍的阵营也并非全都没有自己的利益需求。淘宝网积极推进“司法拍卖平台”的扩展,让更多的各级法院入驻这个平台。不管是在扩大竞买人范围、提升拍卖宣传还是增强拍卖溢价水平,拥有网络的拍卖公司也可以做到。那么,“零佣金”才是淘宝网祭出的最具杀伤力的武器。但是淘宝网“零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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