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销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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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外语学院教职工请销假、考勤办法(2005年12月15日修订)川外院2005130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正常的学校工作秩序,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贯彻执行按劳计酬、奖勤罚懒的原则,使劳动纪律的执行有章可循、切实有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校在岗正式职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日”均指工作日, 所称“时间”均指工作时间, 所称“小时”对于任课教师为“课时”。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日工资、日津补贴、日岗位津贴均以当事人事发时本人享受的月标准为基数,四舍五入计算到元。计算方法为:单位标准=本人月

2、标准月平均法定工作时数,即:日标准=本人月标准21天 时标准=本人日标准8小时 第二章 请销假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假日,指教职工在规定上班时间经批准离开本职工作岗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或休息的时间,只涉及须经报告批准执行的假日,不涉及由国家、政府、学院规定有统一执行时间、期限的假日。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假日指以下种类:一、国家法定假: 1、探亲假:教职工因与配偶、父母两地分居且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前往团聚按国家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假日。2、婚假:教职工结婚按国家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假日。3、丧假:教职工因直系亲属故世按国家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假日。4、产假:女教职工因生小孩按国家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假日

3、。5、计划生育假:教职工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按规定应享受的假日。6、工伤假:教职工因公受伤、职业病就诊和治疗期间按国家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假日。二、公假: 1、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经批准参加合法社会团体组织的社会公益、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学院及其职能管理部门、工、青、妇组织组织的活动时间。 2、经领导指派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公务活动的时间。3、教职工在节假日、休息时间加班未发给加班费给予补休的时间。4、按学院有关规定享受的学术休假时间。 5、按治安保卫规定,守楼护院的值班时间。 6、按国家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参加的岗位业务培训时间,经批准报考学历培训的考试时间及其入学后学习期间必须的学

4、习时间。 三、病假:因伤病就诊时间,经医生诊断认为必须休息的时间。四、事假:因正当的临时性、突发性家庭及其他私人事务必须由教职工本人处理,经批准前往处理的时间。第七条 假期及其待遇 一、国家法定假期依法定时间执行,但其中探亲假只能安排在寒暑假中执行(寒暑假因公不能安排的除外)。公假期根据不同情况依实际需要、实际发生或规定、批准的时间执行。国家法定假和公假期间,国家工资、岗位津贴、各项福利性津补贴全额发给。二、病假期按市内定点医疗单位出具的病休证明执行,但因外出发生急性伤病无法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事发地国有大中型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执行。病假连续休假在两个月内国家工资全额发给,超过两个月按

5、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国家工资。病假连续休假20天(含20天,下同)以上或当年累计休病假45天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扣发年终奖金。病假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岗位津贴。三、事假,全年累计准假天数一般不得超过25天,事假连续休假10天以上或当年累计休假20天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扣发年终奖金。事假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岗位津贴。确有特殊原因经批准超过25天的,按实际超过的天数扣发国家工资和各项福利性津补贴。第八条 申报、审批及执行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不超过一天的假可用口头方式),按以下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执行。 1、教职工5天以内(含5天,下同)假由所在二级部门审批(其中,1天以内的

6、假,二级部门可授权其下属三级部门审批),6天以上假由所在二级部门审核后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批。 2、二级部门负责人请假,送学校人事部门报分管领导审批。 3、学术休假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教职工有满足国家法定假、公假规定事项发生的,持有医院病休证明的,经审核属实,应当准假。 但上述国家法定假、公假中不涉及请假人身体健康的假类,在遇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事故、事件须由请假人处理的,可区别请假事由的执行日期能否调整确定改期执行或不予批准。事假经审核认为确须请假人本人处理并全年累计在25天内的,应当准假,全年累计超过25天的要严格控制。三、各种假应在请假事由产生的时候及时申请、审批和执行,过时不补。

7、其中婚假、补休假、学术休假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原则灵活安排执行时间,但不得跨年度执行。假期必须按批准期限执行,特殊情况需超期执行的应提前报告,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假期执行完结,请假人返回工作岗位后,请假人及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批准部门销假。 第十条 未经准假擅自离岗的离岗时间;超过批准假期时间按旷工处理。第十一条 假报情况,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假期的,所批假期无效,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第二章 出勤情况考核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勤”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履行其工作职责(含参加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开会);所称“出、缺勤情况”,指以下几类: 1、全勤:在全部规定工作时间内

8、在岗工作(包括外出履行本岗位职责的,下同)的。 2、迟到:未经准假教师晚于规定上课时间到岗上课在10分钟以内的,其他人员(含教师从事非教学工作、参加集体活动)晚于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工作在20分钟以内的。但因本人能力所不能克服的突发的自然、交通及其他事故、事件而造成的除外。 3、早退:未经准假教师早于规定下课时间下课在10分钟以内的,其他人员(含教师从事非教学工作、参加集体活动)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在20分钟以内的。但紧急避险离岗除外。 4、旷工:未经准假教师在规定上课时间未到岗、离岗在10分钟以上;其他人员(含教师从事非教学工作、参加集体活动)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未到岗、离岗时间在20分钟及其以上

9、的。但因本人能力所不能克服的突发的自然、交通原因及其他事故、事件而造成的未到岗和紧急避险离岗除外。 5、公假: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公假假期。 6、事假: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事假假期。 7、病假: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病假假期。 8、其它未出勤:因本人能力所不能克服的突发的自然、交通原因及其他事故、事件而造成的未到岗和因紧急避险离岗的。第十三条 考勤的时间依据:党政管理人员、教学教育辅助人员、科研及其他业务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均实行坐班制,按学院规定的统一上下班时间出勤、考勤。任课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按规定的上课时间和学院、所在部门组织的学习、开会及

10、其他各类活动时间考勤。承担了非教学工作任务的专任教师,其非教学工作时间按学院规定的统一上班时间考勤。年级辅导员由学生工作处,专职外勤人员由所在部门依据本办法精神、原则制定适合于其工作特点的考勤工作实施方法,报学校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 考勤由教职工所在二级部门负责组织执行。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工作负总责,部门必须指定考勤人员,明确考勤工作职责并纳入其岗位职责中。考勤人员负责做好本部门的教职工出勤情况的考核、记录,填写考勤登记表和基层单位出勤情况报表;基层单位出勤情况报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人事部门。第十五条 部门及其考勤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考勤工作,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必须

11、完善考勤记录的原始资料,以备查。第十六条 教职工出勤情况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工资及岗位津贴发放的基础依据之一。第三章 惩戒与督查 第十七条 有关负责人员,违反规定随意批假的,不认真审核造成错误批假的,超越批假权限批假的,令其负责追回离岗人员,并作为工作失误、渎职记入本人年度考核记录,同时按其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扣发10天到一个月的岗位津贴的处罚,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八条 迟到不足5分钟的,给予批评教育;超过5分钟,任课教师给予扣发当节课课时津贴的处罚,其他人员给予扣发当日岗位津贴的二分之一的处罚;一个月内累计迟到5次或连续迟到3 次的除扣发课时、岗位津贴外,给予警告处分,受警告处分当月再

12、次迟到的,给予记过处分。第十九条 早退给予扣发当日课时、岗位津贴的处罚。早退两次给予警告处分,受警告处分当月再次早退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十条 旷工给予警告处分,其中骗取假期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年内两次旷工的,给予记过处分,受记过处分后再次重犯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其中一次旷工时间不足一天的,给予扣发当日岗位津贴的处罚,超过1天的,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全部工资和福利性津补贴并加倍扣发岗位津贴;屡犯的加重处罚。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天的,除按以上规定给予处分、处罚外,按渝府发200337号文规定予以解除合同。第二十一条 考勤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勤失误、差错的,

13、作为工作失误,记入年度考核中;考勤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弄虚作假,故意损毁、修改考勤记录的,给予按其虚假、损毁、修改事例应受处罚的数额扣发责任人岗位津贴的处罚,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第二十二条 有发生本章各条违纪情况的,所在部门应根据本章规定做出处理,给予扣发课时、岗位津贴处罚由所在部门决定,给予扣发工资处罚和行政处分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学院人事处按规定程序、权限审批,做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必须履行其管理、检查和按章给予处分处罚的职责,拒不履行职责,不认真及时履行职责的,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处分。第二十四条 学院人事处履行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能,采取其认为切实有效的方法对各部门的考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章行为按章处罚。各部门必须对人事处履行其监督检查职能的行为予以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离岗学习和外借人员的违纪行为中有适合本办法有关条款规范的,可依本办法处理。第二十六条 附属外国语学校参照本办法制定结合本校实际的执行办法或细则,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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