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销售、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资料

上传人:w****i 文档编号:91482961 上传时间:2019-06-2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5.8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善意销售、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善意销售、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善意销售、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善意销售、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资料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善意销售、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资料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善意销售、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善意销售、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资料(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善意销售、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撰文:窦义通常,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始作俑者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但由于许多企业经营并不规范,许多侵权产品属“三无”产品,同时因为流通环节多,权利人要找到真正的侵权产品制造者往往比较困难,而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或使用者却比较好确定。所以,在专利权侵权诉讼中,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使用者经常作为被告被权利人起诉。但问题是许多销售者或使用者对于专利侵权产品本身并不知情,这些善意的销售者或使用者到底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一、赔偿责任无需承担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只要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制造、销售、使用、进口专利产品,行为人均构成专利侵权,须向权利人承担包括赔

2、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而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但专利法第七十条对专利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与使用者做出了例外性规定: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与专利法对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和进口行为提供的“绝对保护”相比,专利法对专利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行为所提供的是“相对保护”,即销售者或使用者要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其主观上还需存在侵权的故意。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专利权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使用者不须承担赔偿责任,要满足四个条件。(一)行为人须有生产经营目的专利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首先判断该行

3、为是否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如果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则不构成专利侵权。专利法第七十条所规定的销售、使用行为属专利侵权行为,行为人进行销售、使用自然应当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法所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主要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或者为商业经营的目的,其范围十分广泛。应当注意的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生产经营目的并不以获利为前提。(二)行为人须有销售或使用行为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只有销售者或使用者才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销售、使用行为就不能适用该条免除赔偿责任。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就是把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的所有权从一方(卖方)有偿转移给另一方(买

4、方)。因为专利法明确规定了许诺销售(即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所以销售专利侵权产品仅为实际的交易行为。使用专利侵权产品是指使用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使用方式既包括直接利用专利侵权产品以获得其所能产生的效果,也包括利用专利侵权产品来制造其他产品,还包括采用专利侵权产品作为零件、部件来生产产品。不论何种方式,使用的核心在于实现专利侵权产品的技术功能。(三)行为人须主观不知情行为人主观上须不知道其销售或使用的是专利侵权产品。而不知道是一种消极事实,销售者、使用者无法举证证明,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销售者、使用者有审查相关产品是否属侵权产品的

5、义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销售者、使用者不知道的抗辩审查较宽松,反过来对权利人指控销售者、使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审查则较为严格。很多权利人在诉前向销售者、使用者发律师函或警告信,进入诉讼后,权利人就以此来证明销售者、使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销售、使用的产品属侵权产品。但警告信函只是证明销售者、使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初步证据,因为技术比对需要鉴定机构来完成,而普通的销售者或使用者往往无法做出准确判定。仅根据已发出的警告信函就认定销售者或使用者已经知情并不妥当,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综合认定。(四)行为人须举证证明合法来源如果行为人明知其销售或使用是侵权产品,其会刻意回避侵权产品的具体来源。所

6、以,当销售者或使用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便推定行为人的产品来源不合法,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行为人主张合法来源所能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合同、付款凭证等。由于一些企业经营不规范,往往在诉讼中不能提供完整的产品来源方面的证据,给行为人主观善意与否的认定带来一定困难。二、停止侵权责任还需承担专利法对专利侵权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行为人销售或使用专利侵权产品只要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即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专利法第七十条在销售者或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上,采取的是过错归责原则,而这与专利侵权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是不矛盾,也即善意销售者或使用者除赔

7、偿责任外的其他民事责任仍然需要承担。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根据该条规定,专利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或使用者仍然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责任,应当停止使用或销售专利侵权产品。这是由专利权的特殊性决定的,同时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在善意取得与专利权之间,专利权得到了优先保护。销售者、使用者因为停止使用或销售专利侵权产品,也会遭受损失。这种损失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予以补救。一方面是从权利人合法取得专利权的许可使用或购买专利产品,另一方面是要求专利侵权产品的出卖人承担因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虽然善意销售者、使用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其因停止使用或销售而产生的损失也会通过一定的途径得到补偿。但任何一家企业都不想因为交易不慎购买的是侵权产品和法律纠纷。这里还是建议企业在采购设备时,尽可能地要求出卖人提供设备的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并与出卖人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出卖人的专利权瑕疵担保义务,并保留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各项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