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_石油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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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油库企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纳上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四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应进行消防验收。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

2、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1.1.4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1.1.1.5未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1.1.1.6企业新、改、扩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 “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企业新、改、扩项目应按照规定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

3、批复文件。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2.1 营业执照内容实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1.1.2.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5号)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1.1.2.3 企业新、改、扩项目的 “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不是合

4、法有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1.1.3其他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1.2.1.1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2.1.2 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5、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1.2.2.1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

6、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1.2.2.2 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2.2.3 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

7、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1.2.3其他1.2.3.1未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3.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1.3安全规章制度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1.3.1.1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

8、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三)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1.3.1.2 未明确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1:企业应制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

9、的安全职责。1.3.1.3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2:企业应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1.3.1.4未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1.3.1.5未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1.3.2.1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1:至少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及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等31项制度1.3.2.2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

10、三2010186号)一(4)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1.3.3.1 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 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1.3.4.1 未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2: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 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

11、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1.3.4.2 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2: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1.3.4.3 未按规定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5.1: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 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

12、布时; 2) 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 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 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 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 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 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 其它相关事项。1.3.5其他1.3.5.1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1

13、.4安全培训教育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1.1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二章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2.1未按规定取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五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1.4.2.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14、理规定第四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二条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3.1缺少“三级”教育或上岗前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1.4.3.2缺少“四新”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

15、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1.4.3.3缺少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1.4.3.4安全培训教育未达到规定时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1.4.3.5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不符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1.4.4其他1.4.4.1 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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