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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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隋唐法律制度篇一:第七章第七章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1.立法指导思想以德为主,德刑并用;安上治人,莫善于礼;严格执法,依法办事。2.主要立法(1)开皇律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即位之初,即命大臣高熲、郑译、杨素等七人制定新律。律成奏上,诏颁天下,是为开皇律。开皇三年(583年),文帝“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更定新律,凡十二篇;是为开皇律之修定版 。主要内容及地位:定律十二篇;确立新五刑;改“重罪十条”为“十恶”;沿袭“八议”、“官当”等原则。开皇律实为唐律原型。其所开创或重新厘定的十二篇、五百条体制以及“五刑”、“十恶”、“八议”、“官当”、“赎刑”等制

2、度,对后世律典基本架构影响甚巨。(2)大业律大业元年(605年),炀帝“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大业三年(607年),新律成,颁行天下,凡十八篇,五百条,是为大业律。拆分、更改、增加篇目;删除“十恶”条目;减轻刑罚。(3)确立了“律、令、格、式”四者并存的法律规范体系开皇二年(582年),文帝颁行开皇令,分为30篇 ,系承袭晋令,再增加数篇而成;其他另有制定格与式的记载。此外,隋代曾专门进行过“修礼”的活动,明确礼法。二、 司法制度的变革1.中央司法机构: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中央司法机构的格局。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2.改进司法措施:限制刑讯;允许逐级上诉

3、;司法官员必须依律判决;要求官员有法律素养;死刑三复奏。第二节 唐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德礼并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2.立法宽简;3.法须稳定;4.法贵公平。二、主要立法活动1.武德时期武德二年(619年),颁新格53条。武德四年(621年),高祖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人因隋开皇律更定律令,“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是为武德律。2.贞观时期贞观元年(627年)太宗即位初即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删修律令 。大约前后耗时11年,对武德律进行了较大修订,成贞观律。至贞观十一年(637年)颁布天下,“凡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贞观时期修定律令格式,大约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

4、一,关于减死之刑的创设。第二,减轻兄弟连坐之刑。第三,确定比附类推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第四,减轻刑罚,削去繁苛。3.永徽时期高宗永徽元年(650年),长孙无忌等奉敕修订贞观律令格式。永徽三年(652年)完成,称永徽律,12篇,502条,绝大部分沿袭贞观律。同时,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等人奉命参撰律疏,成30卷,永徽四年(653年)颁行天下,并附于律文之后颁行,曰永徽律疏。4.开元时期开元六年(718年),唐玄宗命大臣宋璟等人删定律令格式。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又命李林甫等人修改格令。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李林甫等删定旧律令格式敕,并刊定律疏30卷,是为开元律疏。5. 唐六典的编纂唐玄宗年

5、间以当时的国家行政体制为基础,仿照西周周官一书依官职分类的体例编纂的当朝政书。分理、教、礼、政、刑、事六部分。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6. 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于大中年间命大臣将刑律各篇分为若干“门”,每门下又分别附之以相关内容的敕、令、格、式,编制而成。这种以律为主、分类编排的法典编纂形式便于官吏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对后来五代及宋朝的立法产生重大影响。三、法律形式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令、格、式是对国家制度的正面规定,律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的刑罚制裁。不论哪种违法行为,只要超过规定限度,均使用刑罚手段予以处罚,表明中国封建专制国家对于刑法的格外重视律,基

6、本法典,地位最高、稳定性最强、在实践中适用最广。令,是经过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作用是“设范立制。格,是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 “永格”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是国家机关中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四、唐律的结构名例律列于全律之首,是统率其他各篇的大纲,在12篇中居于首要地位。它集中规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和五刑、十恶、八议等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集中体现。其后九篇为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最后两篇规定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执

7、行方面的内容,在现代法律中多属于程序法的范畴。体例结构: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各篇内容,具体包括:(1)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2)卫禁律: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3)职制律: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4)户婚律:破坏户籍、土地、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犯罪。(5)厩库律:违犯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犯罪。(6)擅兴律:在军事和非法营造、兴建工程方面的犯罪。(7)贼盗律:危害国家统治秩序和财产制度方面的犯罪。(8)斗讼律:伤害他人和违反诉讼要求方面的犯罪。(9)诈伪律:各种欺诈和伪造行为方面的犯罪。(10)杂律:以上各律所无法包容的其他一些犯罪。

8、(11)捕亡律: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方面的犯罪。(12)断狱 :在司法审判方面的犯罪。五、唐律的主要特点1.礼法结合2.内容简约3.完善疏议4.法律完备六、唐律的影响唐律以道德为基础,将礼法结合起来成为东亚的典范,因此,被誉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1.域内的影响:对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中国唐后的各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蓝本。2.域外的影响: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涉及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朝鲜(高丽律)、越南等国,这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第三节 唐朝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管理体制1.中央行政体制在皇帝之下,有所谓“三师”(太师、太傅、太保)

9、和“三公”(太尉、司徒、司空),是文武官的最高等级,但并无实际职责,实系给重臣的“殊荣”加衔。中央行政机关为三省,三省长官共同行使宰相权。中书省(以中书令、中书侍郎为正副长官),掌起草诏书,撰拟决定。是皇帝之下的立法和决策机构。尚书省(以尚书令、左右仆射为正副首长),下设六部,各部设尚书、侍郎。为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执行机构。门下省(以门下侍中、侍郎为正副长官),对中书所拟诏书或决定进行审查驳正(如认为有违失,可以批注送还,曰封驳,封还)。是皇帝之下的决策审查机构(封驳机构)。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九寺: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五监:国子、将作、少府、都水

10、、军器;十六卫:左右翊、左右骑等。2.地方行政体制州,长官为刺史,下设别驾、长史、司马等佐贰官员。县,长官为县令,下设县丞、主簿、县尉、佐、史等官员。二、官吏管理制度1.官吏的选拔科举:进士、明经、明法、明算;荫袭。2.官吏的任用3.官吏的考核篇二:5第五讲 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五讲 隋唐的法律制度 (581618907)学习重点:思考隋朝法制对传统中国社会的作用。全面掌握唐朝法制,理解为何其为中华法系的代表。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一、隋朝的立法概况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开皇律3、大业律二、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见教材P176)1、体例 2、内容刑罚制度:确定了封建制五刑;十恶:改北齐

11、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 八议、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三、司法制度(见教材P177)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第二节 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见教材P178)(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请分析唐律疏议名例律中的这句话:“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三)慎重行刑的思想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一)唐朝的法律形式(见教材P180) 1、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1)律:“律以正刑定罪”。2)令:“令以设范立制” 3)格:“格以禁违正邪。” 唐格分“留司格”与“散颁格”。4)式:

12、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5)典:机构组织法,唐六典。 2、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 (二)唐律的制定(见教材P182) 1、武德律:开端 2、贞观律:总其成贞观律对武德律的调整主要有三方面 唐律以贞观律为定本3、永徽律及其律疏:疏其议制定律疏的原因有二永徽律疏是我国现存第一部完整法典。 4、开元律及其律疏:告终(三)唐律的体例:12篇500条1、名例律 2、卫禁律 3、职制律 4、户婚律 5、厩库律 6、擅兴律 7、贼盗律 8、斗讼律 9、诈伪律 10、杂律 11、捕亡律 12、断狱律 (四)唐律的特点(见教材P185) 1、礼法完全结合;2、首创“疏议”。1)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2)简

13、述律及每一篇目的沿革和篇目之间的联系;3)解释律文;4)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5)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3、内容简约。(五)唐律的影响(见教材P187)1、对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中国唐后各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蓝本。2、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涉及日本、朝鲜、越南等国,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因此,唐律被誉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三、唐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五刑二十等:(见教材P189)笞刑五等,1050下,每10下为一等; 杖刑五等,60100下,每10下为一等; 徒刑五等,1年3年,每半年为一等;流刑三等,20XX里3000里,每500里为一等,均需服劳役一年,加役流流3000里,服劳役三年;死刑二等,绞、斩两等。五刑除由于“十恶”受刑以外,均可以铜来赎。2)十恶(见教材P190)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3)贵族官吏的特权规定:(见教材P191) 议、请、减、赎、官当 八议请:通过上请而减免; 减: 赎: 官当:4)其他原则“六赃”的处理原则: (见教材P193)自首原则 共犯的处理原则;同居相为隐原则:(见教材P194) 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见教材P194)“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比附原则:(见教材P194)“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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