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物业费纠纷中的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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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物业公司追索物业费的案件中,业主应充分注意掌握“诉讼技巧”,法院更应注重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具体操作当中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物业公司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论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在物业费纠纷案件中,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一般来讲,物业公司会提出物业服务合同来证明其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事实,据此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如前所述,业主在物业公司追索物业费的案件中,提出最多的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就是,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或者不满意。而业主往往因为无法提供出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的有效证据,而被以“谁主张,谁

2、举证”的原则判决败诉。在笔者看来,当业主提出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时,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业主承担举证责任,实属不妥。这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的规定,判令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应认定物业公司举证不能,判令物业公司败诉,而不应判令业主败诉。这样划分举证责任的理由有三。其一、当业主提出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或者物业公司的服务不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实际上就是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未履行,而这时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当然应当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履行了义

3、务。因为其是“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其二、物业公司之所以能够收取物业费,不在于其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而在于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换言之,是因为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而收费,不是因为签订了合同而收费。所以,如果物业公司认为,向法庭出具了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记载了其服务期限、服务内容,就能够证明其提供了服务的话,那么,业主也可以用物业服务合同来证明其已经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因为物业服务合同中也明确记载着业主交纳物业费的内容。其三、在物业费纠纷诉讼案件中,既然当物业公司提出业主没有交纳物业费时,业主要承担是否履行了交纳物业费的举证责任,业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经交纳物业费,就会被认定为没有交纳物业费。那么,当业主提出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时,理所当然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达标服务的义务,否则,同样应被认定其没有履行义务。这样划分举证责任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促进物业公司的规范服务。对个案的公正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均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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