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内民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项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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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内民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项目审批程序一、目的为切实保护贵州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及电磁环境,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提高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项目净空及电磁环境审查、审批的效率,制定本程序。二、适用范围(一)贵州省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的可能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其中包括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符合遮蔽原则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二)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以外(机场净空保护区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超高或高大的建设项目。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五)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六)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七)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50012006);(八)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50021999);(九)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规范(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40232007);(十)航图(国际民航组织附件4);(十一)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十

3、二)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十三)微波接力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692);(十四)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1361792);(十五)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MH4001.11995);(十六)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40031996);四、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项目审查审批程序序号步骤责任单位工作内容及程序1项目联系备案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前应征得当地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携单位申报公函、项目相关资料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或意见到新建、改扩建项目所在地机场管理机构进

4、行联系备案。2项目净空技术审核贵州省内各运行或在建机场机场管理机构接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备案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净空的技术审核并出具机场净空管理要求的具体意见,必要时应征询当地机场空管部门意见。3项目电磁环境影响审核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局)拟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属电厂、变电站、高压输电线路及电台、移动通讯设施等能产生电磁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还须携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复文件、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及单位公函、项目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局)进行机场电磁环境影响审核,并获得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局)出具的评估意见。4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携当地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

5、批复文件、机场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局)评估意见以及开具的申请公函一并报送至民航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5项目复核审查民航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机场、空管、航务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符合性进行复核审查。6项目申报受理现场踏勘民航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材料审查通过后,民航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受理项目申报,组织空管、飞行程序、无线电管理、机场净空管理等方面专家对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查的商住区、电厂、动力车间、高压架空线路及超高大建筑物等大型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勘察。7项目专家论证审查民航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空管、飞行程

6、序、无线电管理、机场净空管理等方面专家对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申报项目召开论证会并进行综合评估审查,形成评估意见。8项目审批民航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查意见书。五、建设项目申报须知(一)需要向民航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净空审核文件和资料: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或图件资料原件;2.城市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意见原件;3.由新建、改扩建项目所在地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审核意见原件;4.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说明拟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项目性质、建设工程内容、电力设施设备容量及控高建筑物高程内容的申请报告(加盖建设单

7、位印章);5.有效的计划文件、规划设计总图;6.有证设计或测绘单位制作的采用统一城市坐标系统和黄海高程1:2000地形蓝图原件两份(图上有绘制标明的项目用地范围、经纬度坐标,构建筑物制高点高程、坐标);7.有证设计或测绘单位制作的建设项目与机场基准点相对位置关系图原件一份(比例尺为1/2万,按比例标示跑道构型,标明项目用地范围,构建筑物最高点黄海高程、海拔高度、经纬度以及相对于机场基准点磁方位及距离);9.建设项目属电厂、变电站、高压输电线路及电台、移动通信设施等能产生电磁环境影响的还需提供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局)的评估意见原件;10.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航行研究报告原件(根据补正材料通知书

8、的要求提供);(二)凡在我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净空及电磁环境审查意见书,需视项目建设内容情况分阶段进行审查。(三)我局综合处统一受理建设项目申报。建设单位项目申报实行“双文件申报”,即建设单位除按照申报条件要求报送相关纸质文件、图纸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与纸质文件、图纸资料内容相一致的电子文件一套。(四)文本、图件电子文件资料须为JPG格式文件(用文件原件进行彩色扫描,分辨率不低于80dpi,文件名为中文名称);电子文件保存在光盘中且不得压缩。(五)申报条件仅为对建设项目申报的共性要求,我局在实施审查过程中,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还需补送相关资料。六、办理时限及联系方式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9、符合性达到上报要求后,民航贵州安全监督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建/构筑物数量多或情况复杂的,受理后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受理单位:中国民航航空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国际机场民航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机场宾馆旁)邮编:550012联系电话:08515499552,08515499480联系人:杨靖,张锡荣七、其它(一)通过审批的构/建筑物在施工时应确保施工塔吊不得超高。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超高施工塔吊的情况,建设单位应事先与构/建筑物所在地机场管理机构联系,研究解决方案。(二)通过机场附近或进入机场的110KV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端或跑道中心线的距

10、离不得小于4公里,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50021999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第20.3.2条)。(三)进近灯光保护区内,不应有突出于灯具光中心形成的平面以上的物体,不得存在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视线的物体。(四)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下建设项目或活动,我局不予审批:1.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1)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3)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4)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

11、航设施使用的植物;(5)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塔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6)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3.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1)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2)存放金属堆积物;(3)种植高大植物;(4)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5)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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