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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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甲方:长沙县交通运输局 乙方: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签约地点:_ 签约时间: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1. 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1) 甲方:即长沙县交通运输局;(2) 乙方:即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3) 建造-运营-移交式特许经营(BOT):即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模式,即工程项目的业主将项目授予另一方,由另一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在一定的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的模式;(4) 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位于长沙县滨湖路以南,

2、特立路以北,东八路以西,东七路以东的项目;(5) 本项目设施:指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设施,以及为本项目所使用的其它服务设施; (6) 本项目的建设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7) 本项目的运营期:指本项目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之日止;(8)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的建设期加本项目的运营期;(9) 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授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项目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附属设施的权利; (10)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

3、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2.协议书中的标题不应在其条款的解释中应用。3.在合同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认可、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文件;对于任何此类文件,双方都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件时间。第2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并依法确定法律关系。根据长沙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意见,为了规范本县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县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结

4、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特许经营的模式进行建设。第3条 声明和保证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甲方受长沙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在此声明,在生效日:(1) 甲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2)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的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3) 不存在任何和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4) 为确保本协议的实施,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或授权,甲方应积极申请取得或协助乙方取得。 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乙方在此声明:

5、(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2)乙方已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许可,并有能力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4)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不存在任何和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5)乙方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本项目或已满足本协议的先决条件(只能在本协议生效日或之后方能满足的条件除外),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

6、能够在本协议生效后或项目工程建设开工日前得到满足。(6)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运营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 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乙方在此声明:(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2)乙方已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许可,并有能力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4)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不存在任何和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

7、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5)乙方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本项目或已满足本协议的先决条件(只能在本协议生效日或之后方能满足的条件除外),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本协议生效后或项目工程建设开工日前得到满足。(6)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运营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第4条 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 即可视为甲方已经授予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给乙方。第5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本项目合同的文件构成,包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等,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8、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第6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1.1甲方在合同中拥有以下监管权利: (1)督促经营者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督促建设进度和质量。(2)做好项目施工外部环境协调工程,督促经营者抓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3)监督经营者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4)受理公众对经营者的投诉;(5)依法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6)对经营者的年度经营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其实施;(7)监督检查经营者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8)审查经营者的年度报告;(9

9、)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在紧急情况时及时接管BOT项目设施和经营;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1.2在公交停车站场的设计、施工管理以及验收移交的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整个项目的统一管理。同时甲方对公交停车站场设计文件以及后期的管理文件有审查确认的权利。1.3在建设期间,甲方应在乙方所需的水、电、气等基础条件手续办理和现场施工管理上提供相应的支持,费用由乙方承担。1.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本项目建设进度延迟3个月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1.5甲方在行使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

10、主权。1.6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在其权利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进行项目施工、运营、管理所必须的批准。1.7根据本协议,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施工、运营及管理,除非因公共安全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所需。1.8甲方承诺,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乙方应缴纳的税费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1.9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具有独占性,即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地授予其它第三方。除非因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第7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2.1乙方负责投融资并组织实施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对该站场的使用者收取服务设施的物业服务费或其他有

11、偿使用费用(如站场使用费、公交充电费、洗车费、快修费、办公用房租赁费等)。在特许期满后,将项目设施完好的移交给甲方。2.2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建设、运营、维护的规定。乙方应掌握与实施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的所有必须的信息,甲方将认为乙方已全部了解了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由于乙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的任何处罚与甲方无关。2.3乙方是本项目的建设实施单位。在服从甲方对整个项目的统一管理前提下,乙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设备供应及安装、施工管理以及验收移交等全部工作,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乙方委托第三方进行建设施工、

12、设计等工作的,应将第三方的资质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交甲方备案。2.4在项目的建设或运营的过程中,因乙方违反有关国家或地方规定,遭到行政处罚时,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5乙方有权对私自拆、改、破坏项目设施影响乙方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合法维权。2.6乙方不得无故停止运营。乙方在设施计划检修、出现故障等需要停止运营时,应事前和甲方取得联系,在甲方安排好生产后再实施检修计划,同时立即组织维修、抢修等,并及时通知甲方。2.7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甲方收回后有权重新确认新的运营商。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2.8 负责项目的投资,并保障设备正常运行;负责项目的日

13、常运行管理、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应及时安全地处理各种日常维修、紧急抢修工作。2.9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配备合格的专业运行、管理(含安全管理)及维修人员;2.10严格执行物价局、环保局有关规定,保证设备安全运行,达到环保、节能指标。2.11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对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进行的监督。2.12乙方应当将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及企业名称、地址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等信息及时报甲方备案。2.13 乙方不得利用特许经营权的优势地位,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或者有其他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2.14 乙方在五年内不得申请特许经营权的退出。

14、若乙方在五年之后申请特许经营权的退出,应将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形成的全部资产、设施及其技术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无偿移交给甲方指定的机构。乙方承担甲方必要的损失后,甲方按实际投资金额(平均年限折旧)和使用年限折算后的净值进行补偿。第三章 特许内容及经营期限第8条 合作内容 1.项目范围项目地点:长沙县滨湖路以南,特立路以北,东八路以西,东七路以东。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公交停车站场建设,用地面积为14488.64平方米;场地沥青混凝土硬化、人行道、管理服务用房、配电间、调度室、给排水、消防工程、电力及照明、绿化、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购置及安装等。2.政府提供的条件 2.1 甲方授予乙方独家组

15、织实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2.2 乙方自行解决上述事项的融资安排,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2.3 项目自开始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2.4 特许经营权的内容:2.4.1 指导和参与本工程设计,组织站场设施建设;2.4.2 站场使用符合公益性原则,管理用房不得作为其他商业用途。2.4.3 特许期满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无偿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2.4.4 经长沙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3.项目资产权属3.1 本项目除土地以外的全部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乙方运营期限内将场地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3.2 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的设备,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免费享有该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特许经营期满后,该所有设备所有权均无偿转移给甲方。3.3在特许期内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需对站场进行征收、征用或进行其他处分,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并按照同等地段、同等设施的补偿标准,在与乙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对乙方进行补偿,方可进行。3.4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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