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中的美国市政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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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危机中的美国市政债券市场于晨光2012-4-16 8:45:33来源:西部金融 2012年第1期摘要: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进展,美国市政债由于其相对安全性,反而受到投资者的追求,促使市政债发行量增加,降低了市政债市场溢价。同时,危机的破坏性作用引起了美国整个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改革。市政债市场的改革则体现在官方监管制度改革、自律制度改革以及具有危机特点的产品创新。这些改革的目的是提高市场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市政债发行者,促进市场效率,以重振美国经济,并促进美国经济健康发展。关键词:美国,金融危机,债券市场一、危机时期的基本情形(一)发行。从市政债发行的绝对量和相对比率进行分析。绝对量取

2、所有市政债面值的总和,数据来自SIFMA(Securities Industry and Financial Market Association)。相对比率为市政债发行的绝对量与全国GDP、各级市政收入的百分比例。GDP数据来自BEA(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当年价格的GDP。各级市政收入按Christopher Chan trill的方法测算:各级市政收入=州政府收入(state government revenue)+州级以下政府收入(local government revenue)。美国1990年至2010各年美国市政债发行情况来看,总体上,自1990

3、年以来,市政债发行的绝对量处于波折性增加期间。1990-2000期间波动比较大,大于21世纪以来的波动。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市政债发行量下降,但之后,市政债发行绝对量重拾增加态势并持续下去,一改过去2002-2007年期间曲折性增加趋势。其原因可能是:在危急初期,投资者减少了对包括市政债在内的所有金融产品的需求;随着危机的进展,市政债由于其相对低风险而成为投资者的主要追逐。和绝对量一样,市政债相对比率在上世纪90年代的波动大于21世纪来的波动。从占GDP的比重来看,危机没有改变市政债的发行比重,其原因在于市政债占GDP总量的比重较小,而此期间GDP增加很少,市政债发行量也增长不大,二者比重因此变

4、化不大。从占各级市政收入比重来看,危机的发生大幅增加了市政债的比重。其原因在于,危机期间各级市政收入在初期大幅减少,使得市政债比重增加明显。进入2010年,随着复兴措施的出台、联邦政府加大支持和整体经济的复苏,各级市政收入增加,市政债发行比重有所下降,但仍然高于危机前的水平。总体上,危机没有改变美国市政债发行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增长趋势,而且在各级市政收入中的比重明显上升,但在全国GDP中的比重变化不明显。(二)定价。分别从现货价格和衍生品价格两方面分析市政债的整体市场定价,分别选取SIFMA的7天优先市政债指数(SIFMAAuctionRatePreferred7-Daylndex)和市政

5、债互换指数(SIFMA Swap Index)。从2007年8月22日到2011年8月31日期间现货价格指数和互换指数走势来看,在此期间,2008年9月15日Lehman Brother的破产正式引发了次贷危机的大规模爆发,此后几次重大危机事件包括:正式始自2009年11月25日迪拜主权债务危机、正式始自2010年4月23日希腊主权债务危机、2011年8月6日S&P降低美国国债信用等级。Lehman Brother破产是这次金融危机的直接导火线,对金融市场产生了极大破坏作用。市政债市场也发生了同样的反应,市场溢价成倍扩大,现货价格指数和互换价格指数大幅上升。其后,随着危机的进展,市政债相对安全

6、性得以体现,市场强烈需求使得市场溢价重新回到以前下降轨道,并且危机使得市政债的相对安全性更加明显,现货价格和互换价格指数都明显大幅低于危机前的水平。之后的几次重大危机事件对市政债价格指数的影响不明显。总体上,金融危机的爆发初期,市政债市场和所有其他金融市场一样,市场溢价大幅度上升。但随着危机的进展,市政债的相对安全性表现出来,市场溢价又大幅降低。(三)交易。从日均交易量分布分析市政债的交易情况,日均交易量分布的指标是客户购买市政债、客户出售市政债、经纪商之间交易三者之间的分布,用每类交易除以三类交易之和的百分比,分别考虑交易市政债的面值、市政债的只数,可见其在危机后出现了显著变化:相对于危机前

7、,危机后客户购买市政债比例显著上升,相应的,客户出售市政债比例显著下降。危机前后经纪商之间的交易变化不明显。进一步从持有量分布方面分析交易情况来看,持有量分布的指标是市政债在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银行业机构、保险公司、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分布,数据来自SIFMA。可见危机前后,持有量最少的三类投资者(银行业机构、保险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持有量变化不大,但持有量最多的两类投资者持有量出现了显著反方向变化。其中,个人投资者的持有量在危机后大幅增加,而投资基金的持有量则大幅下降。如果我们考虑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之外所有其他投资者和所有投资者三类,则这三类投资者的持有量都在危机之后增加,并且个人投资者持

8、有量的增加幅度大于其他所有投资者持有量的变化程度。结合交易量分布和持有量分布的情况,可以认为:危机使得市政债的相对安全性更加突出,主要通过个人投资者的增持来实现。这也印证了前面的结论:投资者由于市政债的相对安全性在危机之后增加对其持有,导致了市政债发行量增加,市场溢价大幅下降。二、危机中的市场崩溃ARS市政债的市场标售利率市政债(Municipal Auction Rate Securities,MARS)的利率每隔一段时间通过市场投标来重新决定,通常是长期债券。和传统的固定利息债权相比较,ARS的利息是浮动的,具备传统浮动利息债的优点,避免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错配带来的风险。和传统的浮动利息债

9、券相比较,ARS的利息通过市场投标重新设定,反映了该类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而传统的浮动利息债券一般采取盯住某个通用市场利率,譬如LI-BOR等,反映总体市场实际情况而并非债券所在市场情况。ARS由于其灵活定价机制而获得市场认可。一些持有短期流动性的企业通过持有ARS赚取可能的利息收益,如果需要资金时则在市场上变现。由于其利率随市场变动,并且流动性较强,ARS成为美国市政债券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市政债在内的ARS在2008年初达到了2000亿美元。但在2008年,由于市场形势的变化以及经济危机的迫近,一些大投资银行出于流动性困境而没有像以前那样参与ARS的投标,导致ARS市场几近崩溃。20

10、08年2月7日,最大的四家投资银行花旗(Citigroup)、瑞银(UBSAG)、摩根斯坦利(Morgan Stanley)、美林(Merrill Lynch)拒绝参与ARS债券的投标,导致大量ARS的投标流标。ARS的投标市场事实上崩溃,最终2008年整个ARS市政债市场的总发行仅12只,为2007年度的1/50,相当于1990年度时的水平。ARS投标市场流标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首先,按照规定,流标的ARS利率为规定的最高利率,以便对持有者进行补偿,增加了ARS发行者成本。其次,ARS投标市场的流标使得ARS在二级市场的转让不能实现,因为作为做市商的大投资银行拒绝履行做市义务,增加了ARS

11、持有者的流动性风险。ARS投标市场崩溃使得投资银行的行为受到质疑。纽约州首席检察官和麻省州首席检察官重新开始对ARS的调查,发现行业性的欺诈,即投资银行在向投资者的说明中将ARS视为高流动的现金。检察官的观点得到了曼哈顿联邦法院的支持。三、信用风险市政债的信用风险与其发行者密切联系。如果是市政政府发行或担保的市政债,其信用在市政政府不能偿还时才发生,违约情形适用破产法第九章;如果是非市政政府发行、非市政政府担保的市政债,其信用风险的发生不一定和市政政府的收、支相关,此时适用于破产法第七章或第十一章。此外,市政债的技术违约(Technical Default)也会导致持有者的信用风险。据Bloo

12、mberg的信息,截止2011年9月1日,起息时间晚于1990年1月1日的市政债中,技术性违约的次数为405次,第十一章破产保护的128次,第七章清算破产的1次,第9章破产保护的53次。尽管市政债信用风险事件中技术性违约和第十一章破产占主要,但第九章破产才会对当地市政政府产生更加实质性影响,并且通常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因为第九章破产比其他信用风险事件更意味着当地经济的大幅度、全面萧条。针对市政破产的第九章直到二战后才出现。1937年,国会通过另一个法案,在破产法中增加了针对市政的第九章。其后,第九章的调整主要体现在1976、1978、1988年的修改。自1937年以来,截止到2010年底,破产

13、的案例在600家左右。据美国破产协会(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ABI)的统计,自1980年到2010年,市政第九章破产案件基本呈上升趋势:年均案件数从上世纪80年代的4.7件上升到90年代的10.9件,进入21世纪第1个10年则下降到7.7件,但仍然高于上世纪80年代。尽管市政的破产或违约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但市政债的信用风险相对公司债而言仍然较低,这在市政违约之后投资者的回收率得以体现。通常的回收率有如下两种计算方法:发行者违约后一段时期内债券市场价格与面值的比例(价格回收率),或者投资者最后获偿与面值比例(获偿回收率)。根据Moods对1970年到2000

14、年18只市政债的统计,平均价格回收率为66%,企业则为42%。可见该期间市政债、公司债的回收率分布情况,其中大部分的市政债回收率集中在高回收率区间,而大部分公司债则集中在低回收率区间。当样本扩展到2009年时,市政债价格回收率下降到59.91%,但获偿回收率仍高达67.04%。四、危机中的制度改革金融危机严重破坏了美国的经济运行和政府运行,也使美国当局重新审视包括市政债在内的整个金融制度,采取了一系列重整美国经济的修补措施,其中主要的是美国复兴和再投资法(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ARRA)和Dodd-Frank法(DODD-FRANKWAL

15、LSTREETREFORMANDCONSUMERPROTECTIONACT)。其中,前者创设了一种新的市政债建设美国债(Build America Bonds,BABs),来帮助各市政主体筹措资金以度过难关;后者对市政债的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进行改革,以促进市政债市场统一、透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以及市政债发行者。(一)危机中的政府监管。在2010年之前,SEC中只有少数人负责市政债的监管。Dodd-Frank法(2010年7月21日签署)第979条规定,在SEC内部单独成立一个市政证券办公室(0fficeofMunicipalSecuri-ties),招募具有市政债背景和经验的人士,负责对市政债

16、规则的管理并和MSRB协同工作,以从政府方面增强SEC对市政债券的发行者、咨询者、投资者等各方面的监管。此外,Dodd-Frank法要求SEC研究修改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第15B(b)款内容。该款被称为“Tower Amendment”,于1975年由前德克萨斯州共和党议员John Tower提出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修改。该款禁止SEC或MSRB在市政债发行前以直接或间接手段获取发行者相关材料。(二)危机中的自律监管。美国市政债的自律监管组织是市政证券规则委员会(Municipal Security Rule-making Board,MSRB),由国会在1975年创建,其主要职能是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其制定的规则需要得到SEC的批准。次贷危机及随后金融危机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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