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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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师范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服务辽宁沿海经济带战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辽宁省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辽科发【2015】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

2、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智力成果。包括: 1.学校职工、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进修生等)职务发明创造获得的专利权、执行学校的任务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2.离退休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学校后两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所在部门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

3、关的科技成果。 3.其他可转化的智力成果。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挥。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学校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第六条 学校

4、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成功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后,学校应当对成果完成者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第七条 学校鼓励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学校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八条 学校由科研处负责促进和规范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学校科技人员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必须在学校科研处的管理下进行。经学校同意,授予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1个月内报科研处备案

5、。第九条 科研处负责拟订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学校下属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十条 科研处负责了解我校可推广的科技成果的研发进展,做好科技成果发布、推广和企业需求的信息沟通和服务。第十一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科研处负责组织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实施跟踪服务,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要及时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学校有关平台优势,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

6、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我校将通过学校互联网主页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第十五条 科研处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或协议,下同)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署合同。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

7、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学校信誉和正当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第十八条 科研处负责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各相关单位协调,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为推进科技成果实施和转化起到保障。第三章 收益分配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直接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使用的净收入按如下比例分配:75%一次性奖励或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10%学校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课题组作为科研发展基金(作为科研经费,按辽宁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相

8、关规定执行。);5%作为学校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5%归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5%为成果管理及转化的管理费。第二十一条 学校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75%用于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10%学校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课题组作为科研发展基金(作为科研经费,按辽宁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5%作为学校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5%归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5%为成果管理及转化的管理费。 给予科研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时,可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待分红或转让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职

9、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20%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和报酬。第二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或课题组内的收益分配由成果第一完成人确定。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第二十五条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以科研项目形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其收益分配作为科研经费,按辽宁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业绩考核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是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

10、校把此项工作纳入对教师、科研人员等的正常考核范围,考核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教师、科研人员等考核、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收益及相关规定,核定相关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量。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凡不按此执行的,所有后果由当事人自负。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任何人都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在未经学校同意的情况下,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重要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私自处置。违者,学校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我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及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它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税金问题,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师范大学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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