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第二版盖地第七章节营业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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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营业税的税务筹划,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运用 第二节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第三节 经营行为的税务筹划,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运用,一、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 二、利用安置随军家属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三、利用签订合同进行税务筹划 四、不动产投资入股的税务筹划 五、转让无形资产的税务筹划,第二节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一、建筑业计税依据的筹划 (一)工程用原材料的税务筹划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按照这一规定,纳税人在确定营业额时,一方面应注意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应包括在营

2、业额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严格控制工程原料的预算开支,降低价款;一物多用,提供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的使用效率。运用合法手段减少应计税营业额,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7-6】某单位建造一座楼房,将工程承包给兴业公司,工程承包价600万元。 如果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材料价款为400万元。如果工程所需原材料由施工方购买,即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施工方可以利用自己熟悉建材市场的优势,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较低价格购买所需原材料,材料价款300万元。 包工不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与原材料费合计为 1 000万元,兴业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为:(600+400)3%30(万元) 包工

3、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承包价和材料费合计)为900万元,则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为:9003%27(万元),可见,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兴业公司可少交营业税3万元。 如果在包工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承包价和材料费合计)也是1 000万元,则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30万元(与“包工不包料”纳税额相同),但税负还是比包工不包料方式轻,因为包工不包料方式的400万元原材料相应12万元的营业税仍然由施工企业承担。,(二)合作建房的税务筹划 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建房。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另一种方式是成立

4、“合营企业”方式,即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两种方式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便有了筹划的机会。 【例7-7】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双方约定,房屋建好后按5:5的比例分配房屋。工程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 200万元,则甲、乙各分得600万元的房屋。,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600万元。 乙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600万元。 则甲、乙企业分别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为:6005%30(

5、万元),双方合计总税负60万元。,如果甲、乙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对投资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合营企业对外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房屋作为投资利润(缴纳所得税),不征营业税。 经过筹划,甲、乙合营企业在建房环节减少了60万元的营业税税负。,(三)安装工程的税务筹划 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这就要求建

6、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7-8】某建筑公司中标黄河宾馆一项建筑安装工程,含电梯、中央空调、土建及内外装修在内,总造价共2 600万元。其中,电梯价款80万元,中央空调价款180万元,土建及内外装修价款2 340万元。对该项业务进行税务筹划。 如果该公司同黄河宾馆签订的合同把电梯和中央空调的价款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产值,将按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为: 2 6003%78(万元) 如果该公司只与黄河宾馆签订土建

7、及内外装修的 2 340万元建筑工程合同,则应交的营业税为: 2 3403%70.2(万元) 后一种方式,公司少缴营业税7.8万元,该公司只应与黄河宾馆签订土建及内外装修的2 34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而不应签订含电梯和中央空调在内的2 600万元的建筑安装合同。,(四)价外费用的税务筹划 1由物业公司代收各种费用 目前,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天然气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单位收取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费用。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

8、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入房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公司的税收负担。,二、运输业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根据此原则,运输企业将客货从我国境外运往我国境内,或者将客货从境外的一个地方运往境外的另一个地方,这两种运输业务因起运地不在我国境内,所以不缴纳营业税。运输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开展起运地在境外的业务,尤其是在与我国有税收互惠协定的国家进行客货运输业务,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运输企业将货物或乘客运往境外时,如果直接运往目的地,其营业额为收入全额,但如果运输企业在将货物或乘客运往目

9、的地的过程中,先将货物或乘客运往境外某地,然后委托境外企业将货物或乘客从该地运往目的地,这种情况下,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境外承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因此企业就有了税务筹划机会,企业可以与国外合伙人协商,扩大国外承运部分的费用,然后通过其他形式回报高费用带来的损失,从而达到减少应纳营业税额的目的。,【例7-10】甲运输公司与兴业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公司负责将兴业公司货物运往加拿大A地,总运费为120 000元人民币。 甲公司经过筹划后,先将货物运往加拿大B地,再委托当地一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往A地,同时支付运费25 000元。 甲公司该项业务应纳营业税额为: (120 000-25 00

10、0)3%2 850(元) 如果甲公司加大支付国外运费,然后再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对方回报,则可减轻营业税负担。,三、代理业税务筹划,很多大酒店、房地产公司的客户主要是租用办公用房的公司和一年以上的固定客户,其客房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代收有关部门的物业管理费,如水费、电费等。根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务,仅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四、租赁业税务筹划,(一)通过降低定价进行税务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多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为纳税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而少缴营业税提供

11、了可能。同时,降低定价还可以利用价格上的优势,向购买方提出一系列条件,如交纳保证金,提前预付部分款项,签订长期业务合同等,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制定最佳筹划方案。因此,纳税人应理性地在应税项目低定价与降低税负或其他长远利益之间做出权衡,达到经济效应上的最佳收益。,【例7-11】A企业是一家大型的运输设备租赁公司,有各种车型可供租赁。B企业是与A企业同在一个地区的旅游服务机构,由于业务的需要,经常向A企业租赁其中型旅游客车,用来接送游客,随团游览。本月,B企业又向A企业租赁该种旅游客车10辆,租期为两星期,每辆车每星期租赁费用为2 800元。 由于A企业与B企业有长期的合作关系,A企业为了降低税收负

12、担,决定降低向B企业收取的租赁费用单价标准,每辆车每星期租赁费用降低为2 000元。,如果按原定价标准收取租金,本月全部租赁费用应为56 000元,A企业需缴纳服务业营业税56 0005%=2 800(元) 经过税务筹划后,降低收费标准。则本月全部租赁费用应为40 000元,这样A企业只需缴纳服务业营业税40 0005%=2 000(元),可少纳税800元。 在上述案例中的A企业采取的就是降低定价,减少租金费用,达到减少应纳营业税额的税务筹划策略。,(二)出租厂房所得收入的税务筹划 根据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

13、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租赁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如果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缴纳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入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三)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 【例7-12】A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5年1月,按B公司要求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700万元,增值税额119万元。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营业税率5,城建税

14、率7,教育费附加3)。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1:租期10年,租金总额1 400万元,B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40万元,租赁期满,B公司取得设备所有权。 方案2:租期8年,租金总额1 120万元,B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40万元,租赁期满,A公司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80万元。,根据方案1,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如果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 A公司应纳增值税1 400(1+17%)17%-11984.42(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84.42(7%+3%)8.44(万元) 由于缴纳增值

15、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照购销合同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 400310 0000.42(万元) A公司获利1 400(1+17%)-700- 8.44-0.42487.72(万元),若A公司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即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企业),则: A公司应纳增值税1 400(1+4%)4%53.8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3.85(7%+3%)5.385(万元) 应纳印花税1 400310 0000.42(万元) A公司获利1 400(1+4%)-819-5.385-0.42521.345(万元) 对方案2,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不征

16、增值税。 按照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收回残值:819102163.8(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1 120+163.9-819)5%23.24(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3.24(7%+3%)2.324(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假设8年后, A公司获利应该是: 1 120+280-819-23.25-2.324555.43(万元) 通过比较可知,选择第二种方案税负轻,获利高。,事实上,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老化,客观上会使收回设备的变现值远远低于设备的理论“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当通过寻找在企业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当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 令1 120+x-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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